萍鄉市城市養犬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養犬行為,加強和改進養犬管理工作,切實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社會公共秩序,營造安全、健康、和諧的社會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19號)《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萍鄉市城市養犬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8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21日
  • 發布單位: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一、指導思想
城市養犬管理工作是貫徹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鞏固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環境,保護人民民眾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舉措。本著“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屬地為主、齊抓共管”的原則,立足實際,堅持宣傳發動、教育勸導與依法處罰相結合,文明管理,綜合治理,全面提升文明城市建設水平。
二、工作目標
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建設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諧宜居、人民滿意的文明城市為目標,引導市民文明、科學養犬,建立健全城市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衛生環境,助推第六屆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和“年年有變化、三年大變樣、五年新跨越”工作目標的實現。
三、組織架構
為加強組織領導,成立萍鄉市城市養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第一副組長, 成員為各縣區人民政府、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功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同志以及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市委網信辦、市委政法委、市信訪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房管局)、團市委等市直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考核監督。各縣區人民政府、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功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負責本轄區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四、工作措施
(一)免疫檢疫
農業農村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市中心城區和縣(區)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實施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
1.負責向社會公布犬只定點免疫機構,對犬只進行免疫接種,對已免疫接種的犬只頒給犬類免疫證,並記錄在案。
2.負責對犬只無害化處理、收容留檢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進行審查許可,指導收容、留檢場所對狂犬病犬只及無人認領的流浪犬只進行無害化處理,並註銷犬只免疫登記。
3.負責依法對犬類經營場所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
4.負責建立重點管理區犬只免疫信息系統和犬只免疫電子檔案,為社會公眾提供相關的管理服務信息。
(二)清查登記留檢
公安機關組織對市中心城區養犬情況的清查、登記、留檢:
1.組織在城區公共區域對犬只進行清查,對接農業農村部門登記已免疫的犬只,並鼓勵市民主動登記,對未進行免疫登記的,告知養犬人攜犬到農業農村部門進行免疫登記;對無主犬只送犬類收容、留檢所。
2.組織設立犬類收容、留檢場所;指導犬類收容、留檢事項及建立認領、領養制度。
3.指導合法的犬類保護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開展犬只的公益性收容工作。
(三)區域管理
為規範城市養犬行為,我市對養犬實行禁止養犬區、重點管理區、一般管理區三類區域管理:
禁止養犬區:辦公場所、醫院診療區、學校教學區、學生宿舍、單位集體宿舍、幼稚園等為禁止養犬區。
禁止養犬區內不得飼養、繁殖、銷售任何犬只。軍用、警用以及科研實驗用犬只、導盲犬等特種犬只除外。
重點管理區:市中心城區和縣(區)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為重點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飼養、繁殖、銷售危險犬只;所有犬只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
一般管理區:禁止養犬區和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為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
五、職責分工
為使城市養犬管理工作有序開展,職責分工如下:
1.各縣(區)人民政府、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功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落實本級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明確工作目標,建立工作機制,推進本級城市養犬管理工作深入開展。
(1)成立本級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組織機構,落實本級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各項任務。
(2)組織職能部門依據標準設立犬類狂犬病強制免疫點,依法實施免疫登記,開展轄區疫犬和犬屍的無害化處理工作,對寵物診療行業等涉犬經營單位進行監管。
(3)組織職能部門設立收容、留檢場所,開展流浪犬集中清查行動(捕抓收容),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2.市公安局:負責組織開展城市養犬的清查、登記管理、犬只留檢等相關工作;負責查處打擊因犬引發的違法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定期組織召開協調機制會議,及時通報情況信息,研究部署工作。
3.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負責犬類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監測工作,發放犬類免疫證;確定犬只定點免疫機構並向社會公布;負責指導犬類無害化處理工作;加強對犬只集中飼養、犬只無害化處理和犬只診療機構等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查許可工作;會同市公安局根據犬只攻擊性、體型,借鑑外省市關於危險犬種的認定標準及種類,確認危險犬只標準及品種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4.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查處養犬破壞公共場所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負責利用市政公用設施在城市規劃區的主次幹道綠化帶、公共綠地、公園、廣場開展文明養犬的公益宣傳,在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設定禁止攜犬區和犬只公共活動區,並設立犬只禁入和犬只活動區等文明養犬宣傳引導牌。
5.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房管局):負責對各縣區、管委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工作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協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開展文明養犬宣傳。
6.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涉犬經營單位依法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7.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在公共運輸工具、站台設施上開展文明養犬宣傳;引導、勸導乘客不攜犬只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對乘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行為予以制止。
8.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負責宣傳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營造“以文明自律養犬為榮,以違規擾民養犬為恥”的良好氛圍。
9.市委網信辦:負責對涉犬網路輿情進行監測、蒐集、研判及負面輿情的管控等工作。
10.市委政法委:負責將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納入平安建設(綜治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範疇。
11.市信訪局:負責協調處理養犬管理工作有關的信訪事項。
12.市教育局:負責在中國小校組織開展“文明、科學”養犬知識普及教育,組織開展學校校區及家屬院的養犬法規宣傳,督促落實規範城市養犬管理的規定。
13.市民政局:負責依法對涉犬行業協會和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進行監督管理,協助開展文明養犬工作。
14.市司法局:負責組織指導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法制宣傳(釋疑),對有關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15.市財政局:負責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相關經費保障,指導各縣區、管委會做好城市養犬工作的經費保障。
16.市商務局:負責指導犬類交易(批發)市場的規劃。
17.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注射、犬傷處置、狂犬病人的搶救治療、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及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犬傷規範化處置。
18.團市委:組織、發動志願者和團員青年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勸導活動,引導廣大市民自覺遵守城市養犬管理規定。
六、依法處罰
(一)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攜犬人未及時清除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排泄物,造成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予以依法處罰。
(二)農業農村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以下行為予以處罰:
1.養犬人未將飼養犬只送動物防疫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的。
2.發現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未立即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的。
3.從事犬只經營活動,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
4.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犬只,未按規定取得檢疫證明的。
5.隨意拋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屍體的。
6.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設犬只養殖場所的。
7.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
(三)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以下行為予以處罰:
1.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2.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
3.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
4.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加強城市養犬管理工作,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縣區、各成員單位要把思想認識迅速統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將加強城市養犬管理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切實加強對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抓緊建立相應的領導組織和辦事機構,周密部署、強化舉措、積極穩妥推進。
(二)通力協作,依法管理。各縣區、各成員單位要結合實際,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堅持依法管理和人性化服務相結合,講究工作方法,在不斷加強和改進城市養犬管理工作中提高管理服務能力,引導養犬人自覺文明、科學養犬,同時防止因簡單粗暴執法引發負面輿情,防止引發民眾聚集、上訪等問題。
(三)宣傳發動,營造氛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多種形式廣泛進行宣傳,將宣傳工作貫穿於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各個階段,讓廣大市民民眾知曉、參與、支持城市養犬管理工作,化為文明養犬的社會共識和自覺行動,為深入推進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為依法管理奠定紮實的輿論基礎,從而不斷提升我市城市文明程度。
(四)信息通報,督促落實。各縣區、各成員單位要及時對開展城市養犬管理工作情況進行梳理、提煉、匯總,落實專人負責信息報送,確保按時、保質、高效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同時市城市養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縣區、各成員單位開展城市養犬管理工作進行跟蹤評估、督查指導,對相關工作進展情況適時予以通報,並納入文明社區、文明單位考評內容,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印發的通知

萍府辦發〔2019〕3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萍鄉市城市養犬管理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21日

解讀

一、起草背景
隨著近年來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環境的改善,市民養犬數量呈增長趨勢,因不規範、不文明的養犬行為引發的犬只傷人、犬吠擾民、犬只在公共場所隨地便溺等各種問題也日益凸顯。為加強城市養犬管理,規範城市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建設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諧宜居、人民滿意的文明城市,根據市政府要求,由市公安局牽頭,借鑑外地城市實行文明養犬管理的成功經驗,徵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起草了《萍鄉市城市養犬管理實施意見》。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養犬管理的組織架構。根據我市實際,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第一副組長,各縣區、管委會、市直17個部門組成的文明養犬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公安局。
(二)明確工作措施。一是開展對犬只的強制免疫檢疫,二是開展對犬只的清查登記留檢,三是在全市設定禁止養犬區、重點管理區、一般管理區三類區域進行管理。
(三)明晰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各成員單位在領導小組的組織、協調、推動下,根據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職責要求,結合自身職能,明確各成員單位部門各部門分工,實現對養犬管理各環節的全面監督。
(四)明確養犬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實施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梳理出違法養犬行為的常見情形,明確各種情形的執法主體及執法依據。
三、適用範圍
(一)禁止養犬區:辦公場所、醫院診療區、學校教學區、學生宿舍、單位集體宿舍、幼稚園等為禁止養犬區。
禁止養犬區內不得飼養、繁殖、銷售任何犬只。軍用、警用以及科研實驗用犬只、導盲犬等特種犬只除外。
(二)重點管理區:市中心城區和縣(區)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為重點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飼養、繁殖、銷售危險犬只;所有犬只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
(三)一般管理區:禁止養犬區和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為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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