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

《瀘州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草案)》是由瀘州市公安局草擬的辦法,於2023年9月27日至10月27日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7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公安局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2023年9月27日至10月27日,《瀘州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全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範城市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瀘州市城市建成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軍用犬、警用犬、導盲犬、互助犬、應急救援犬、海關緝私犬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養犬人,是指養犬只的單位或者個人,單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縣區職責】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設立犬只收容留檢場所,將犬只管理經費按規定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部門職責】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犬登記證的辦理和飼養犬只引發的各類治安案件的處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診治的管理。
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住建部門負責指導物業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及宣傳工作,引導養犬人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第五條【鄉鎮(街道)、居(村)民委員會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居(村)民委員會負責流浪犬的控制、處置工作。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城市養犬管理工作,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條【廣電部門、新聞媒體職能職責】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加強城市養犬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七條【強制免疫】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犬只強制免疫制度。
第八條【登記審核】養犬人在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後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養犬登記,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審核,發犬牌和養犬登記證。
鼓勵養犬人為犬只植入電子身份標識。
第九條【養犬行為規範】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批准,不在限養區飼養烈性犬只;
(二)主動將犬只送動物防疫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三)不攜帶犬只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和進入明示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場所;
(四)攜犬只出戶的,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牽引繩牽引,並主動避讓路人,及時清除犬只糞便;
(五)攜犬只乘坐電梯或者出入人員密集場所,採取為犬只佩戴嘴套、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等安全防範措施;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養犬管理規範。
第十條【禁止虐待遺棄】養犬人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只。
第十一條【禁入標識】禁止犬只進入的區域或者場所,應當設定明顯的禁入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養犬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十二條【犬只傷人管理責任及義務】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墊付全部醫療費用。
對傷人的犬只,養犬人應當立即將犬只進行隔離觀察,有臨床可疑症狀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鼓勵養犬人投保動物責任保險。
第十三條【社會組織的參與】鼓勵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開展犬只的收容、救助、領養工作,開展文明養犬宣傳。
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根據管理的需要委託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開展犬類收容、領養工作。
第十四條【犬只診療】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註冊登記,並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
未經許可,不得開展動物診療活動。
第十五條【犬只養殖和銷售】從事犬只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淨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犬只防疫工作,承擔犬只防疫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經營場所的限制】禁止占用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從事犬只養殖、交易、診療、美容、訓練等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法律轉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犬只未進行登記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經登記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未遵守犬只出戶行為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攜帶犬只出戶,未使用牽引繩的或者乘坐電梯、出入人員密集場所未採取給犬只佩戴嘴套、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等安全防範措施的,由公安局機關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攜帶犬只出戶,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生效時間】本規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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