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辦理方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辦理方法

2000年4月1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06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2007年3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2009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辦理辦法(修訂)
  • 頒布時間:2009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2月25日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4月1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6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 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2007年3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2009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辦理辦法》已由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辦理工作,規範辦理程式,增強辦理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議意見是指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後,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審議意見由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人員的審議發言和會議總結、執法檢查報告、視察報告、調研報告擬定初稿,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審核後,經辦公廳匯總整理,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辦公廳根據主任會議的修改意見、建議,對審議意見初稿進行修改完善,報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簽發。
審議意見應當客觀全面,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審議意見包括:對某方面工作的總體評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改進意見和建議;要求達到的目標和完成時限及其他必要的內容。
第四條 審議意見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七日內,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以常委會檔案形式,印發“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同時抄送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部門。
在印發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時,應當將執法檢查報告一併函送。
第五條 “一府兩院”應當在收到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三個月內,將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方案送交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部門徵求意見,六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告應由辦理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辦理時間從發文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一府兩院”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部門負責審議意見的督辦工作。包括:
(一)進行催辦,要求辦理機關和有關部門按期反饋研究處理方案和結果;
(二)聽取辦理機關和有關部門關於研究處理情況的匯報;
(三)必要時組織人大代表開展視察、調查,了解研究處理情況;
(四)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來文後十五日內,對研究處理工作提出滿意、基本滿意或者不滿意的審查意見。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工作的督查。包括:
(一)發出審議意見書,督查審議意見研究處理和答覆情況;
(二)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交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部門審查;
(三)匯總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部門對研究處理工作的審查意見,審查意見為不滿意的形成《督查通報》,經秘書長審核,報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簽發後,函送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一府兩院”。
第九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部門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的審查意見為不滿意的,應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對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題審議及進行滿意度測評的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部門應當組織對該項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並向常委會提出視察或者專題調研報告。
滿意度測評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按電子表決器方式進行。
滿意度測評結果應當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並在會議結束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以書面形式向“一府兩院”反饋。
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不滿意,“一府兩院”應當在下次或以後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重新報告。重新報告仍未通過的報告,由“一府兩院”主要負責人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說明,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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