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督辦辦法(試行)

《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督辦辦法(試行)》經2014年6月26日鄂爾多斯市三屆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該《辦法》共10條,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書名: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督辦辦法(試行)
  • 類別:審議意見督辦辦法
  • 出版時間:2014年6月26日
  • 通過: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審議
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 決定和審議意見督辦辦法(試行)
(2014年6月26日鄂爾多斯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機制,增強監督實效,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認真落實辦理市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及審議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決議、決定及審議意見包括:
(一)市人大常委會對具體事項作出的明確辦理意見的決議、決定;
(二)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
(三)市人大常委會在專項工作評議中提出的評議意見;
(四)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和視察中提出的意見;
(五)其他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中提出的意見。
第三條 決議、決定及審議意見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7日內,以市人大常委會檔案形式印發至“一府兩院”及其相關部門。
第四條 “一府兩院”收到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及審議意見後,要進行認真研究辦理,並在2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辦理情況。因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的,應書面說明情況並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可推遲至3個月內書面報告對決議、決定及審議意見辦理情況。
“一府兩院”提交書面報告20日前,應當由其辦事機構將報告送交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員會徵求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員會應當在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並反饋。
第五條 決議、決定及審議意見辦理情況報告應當突出採取的措施、解決的問題、取得的效果,對現行條件下難以解決的問題,要作出具體說明。
第六條 決議、決定及審議意見的督辦反饋遵循對口負責的原則。決議、決定及審議意見交“一府兩院”及其有關部門後,直接辦理相關議題審議事項的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員會要及時了解掌握辦理情況,跟蹤督促,抓好落實。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進行調研、視察。
第七條 對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問題、社會關注度高的決議、決定及審議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應當聽取“一府兩院”分管領導或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關於辦理情況的報告。
第八條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可適時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辦理決議、決定及審議意見情況報告,並對重點議題辦理情況的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如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有關承辦單位必須在下一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再次報告辦理落實情況。對再次報告滿意度測評仍為不滿意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啟動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由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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