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勞動者派遣)

勞務派遣

勞動者派遣一般指本詞條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英文是Labor Dispatching,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

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起源於20世紀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後傳至法國德國日本等國。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年薪通常為2-3萬。派遣工一般從事的多為低技術含量工作,如保潔員保全員營業員、服務員等工作,勞動者一旦年老體弱,勞動能力下降,派遣單位就會在勞動契約到期後拒絕與其續簽。

基本介紹

服務對象,崗位要求,勞務派遣的工種,國外,國內,國有企業的勞務派遣,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務派遣,對於用工單位的優勢,四大原則,雇員租賃,同工同酬,拒絕墊付,受益歸責,產生背景,資本主義淵源,制度引入,勞務派遣契約,非特指的“勞務派遣”,維權知識,發展現狀,對職工利益的損害,對於用工單位的好處,勞務派遣法律法規,發展建議,促進就業,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公司服務內容,法律修訂,

服務對象

一般經省市勞動人事部門廳批准可成立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主營業務有人力資源外包人力資源派遣以及通過招聘網為 企業提供人才的供應信息,為個人提供求職登記,推薦工作;同時也為企業提供代理招聘會的舉辦,法律法規的諮詢等工作。

崗位要求

勞動契約法》第66條規定:“第六十六條勞動契約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勞務派遣的工種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契約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契約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不少用工單位在各種類型、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甚至在其主營業務崗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隨著1995年《勞動法》的實施,我國已經消除‘正式工’、‘臨時工’的二元用工體制。勞務派遣的濫用,導致了新的二元用工體制。《勞動契約法》實施後,出現了新的‘正式員工’、‘被派遣勞動者’二元用工體制。在用工單位中,被派遣勞動者承擔第一線工作,為企業發展做出最直接貢獻,卻成為‘二等’員工群體。現在有一種‘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契約法實施後,要求正式契約工與勞務公司簽訂派遣契約轉為勞務派遣工,再派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去。勞務派遣已經成為部分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契約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的一種途徑。
國外主要以“項目型”派遣或外包為主,占整個勞務派遣市場的7成以上。在這種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崗位因項目的設立而存在和結束,項目周期通常在12-15個星期左右,崗位人員在項目結束後就由勞務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項目工作。總體而言,以崗位而論,存在臨時性、專業性、輔助性等特徵。
像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將100多個行業和崗位全部列出來,只有在範圍內的工種才可以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屬於非法。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鄭尚元也建議,應該學習日本等國勞務派遣立法的做法,在法律上把勞務派遣的具體崗位一一列舉出來。為此,他提出兩種方案:一是在勞動契約法中直接列舉勞務派遣的具體崗位;二是授權由國務院來規定,在修改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時對崗位範圍予以明確。

國外

以日本為例,日本在勞動法規上對勞務派遣工的適用範圍進行了嚴格、細緻的規定,將允許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嚴格限制在26類崗位之內,且將其中24類崗位的派遣服務時間限制在一年以內,即使重新簽訂派遣契約,工人派遣的總時間也限制在3年以下。
日本《保障工人派遣業適當運行和改善派遣工人工作條件法》(簡稱“工人派遣法”)限定可派遣的工作包括:
(1)信息處理系統開發或電腦程式的設計和製作;
(2)機械、儀器和設備的設計和製圖;
(3)廣播視聽設備的操作;
(4)廣播節目製作等;
(5)辦公設備如計算機、打字機和電傳機的操作;
(6)口譯筆譯和速記;
(7)管理人員秘書
(8)文書檔案和分類;
(9)市場研究及結果分析;
(10)會計
(11)海外貿易和國內商務檔案起草;
(12)需要高級專門技能的機器使用或操作;
(13)室內、汽車站、碼頭和機場做遊客迎送服務的導遊
(14)為房屋提供清潔服務;
(15)房屋設施的操作、檢查或維修;
(16)房屋、場所來訪人員的接待和引導,或停車場管理;
(17)研究和開發;
(18)公司管理制度的研究或設計;
(19)出版物編輯
(20)廣告設計;
(21)內部裝飾業協調員;
(22)廣播員;
(23)辦公自動化設備介紹使用;
(24)電話促銷
(25)接受用人單位機器或設備訂單,或促銷事務;
(26)廣播節目背景或場景布置。

國內

據全國總工會勞務調查顯示,全國勞務派遣職工在2009年達到2700萬人,在2011年達到3700萬人,占企業職工總數 13.1%。其中,國有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數量最多,占國有企業職工總數的16.2%。從行業分布看,絕大部分行業都使用勞務派遣工,其中電信金融石油電力鐵路等系統最為嚴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過2/3的員工都屬於勞務派遣。勞務派遣行業以保險行業、電力行業、建築行業為主。16.8%來源於城鎮,83.2%來自於農村。實施勞務派遣的崗位包括司機、文印室管理員、水電管理員和實訓室管理員崗位。在一些高校已經演變為教學科研一線、學生輔導員以及行政管理等重要崗位的‘人才派遣’。

國有企業的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過2/3的員工屬於勞務派遣。部分壟斷性行業的用工單位通過大量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壓縮正式員工編制的前提下,既保證了正式職工尤其是中高層管理人員享受儘可能高的工資待遇,又人為繞開工資總額控制這條“紅線”,使工資總額控制制度形同虛設。部分單位在用工中大量使用勞務派遣人員,並以“勞務費”形式支付其工資報酬,變相降低本單位工資實際支付額度,從而使“勞務費”成了部分國有企事業單位逃避工資總額控制的“調節閥”。
在電信行業,勞務派遣員工主要分布在門市、一線裝維、擺攤行銷、呼叫中心等崗位。2012年底,中國移動正式工為18.2萬人,而勞務工高達33.5萬人,勞務工比例高達64.7%。經過一系列調整,2014年底,中國移動正式工為24.2萬人,勞務工為23.8萬人。勞務工比例接近49.5%,仍然遠遠超標。2013年,中國電信集團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推動勞務派遣和外包單位建會入會工作的通知》。在中國聯通,勞務工平均薪酬仍較大程度落後於正式工。根據2014年財報計算,中國聯通正式工2014年平均薪酬15.17萬,而勞務工僅6.83萬。勞動力市場呼喚同工同酬,需要的是打破固有的二元結構,把編制的標籤去除,把市場的體制理順。

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務派遣

2002年以來,隨著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的推行,幹部工人的身份意識逐步得到淡化,但一種新的身份意識――“編內”與“編外”人員的身份差異意識卻在日益強化。“編內”人員享有體制內的一切基本保障和各種應有的待遇,而“編外”人員卻無法享受與“編內”人員同等的基本保障和待遇,在工資報酬、職業發展、社會保障等方面與“編內”人員嚴重不平等。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原則上採取勞務派遣形式。機關服務中心負責使用管理招聘的駕駛員、食堂工作人員、維修人員、文印人員等,但其工資由勞務派遣公司代發。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的使用範圍越來越廣,從後勤保障崗位的門衛保全、清潔工、駕駛員等,到管理輔助崗位的打字員、文印、檔案員、協管員等,再到專業技術崗位的醫生、護士、教師、網管等,涉及的崗位已經不再局限於一般性的輔助崗位,而是呈現了一種向高層次發展的趨勢。
事業單位編外用工數量呈逐年增多趨勢,部分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總數和核定編制數相比比例偏高。編外用工集中在衛生、文化、教育、交通建設四大行業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編外用工崗位主要有醫護人員、聘用教師保育員講解員駕駛員保全門衛)、清潔工、食堂工作人員、服務人員、打字員等。無錫市市屬事業單位實際使用編外用工6114名,占到在編總人數的26.7%。部分事業單位編外用工人數甚至遠超出了編內人數。
事業單位編外用人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通過勞務市場或人才市場實施人事代理,二是通過人才公司或勞務公司派遣,三是單位直接使用。通過人才公司或勞務公司派遣已占編外用工形式主體。事業單位編外人員身份較為複雜,主要有大中專畢業生下崗職工進城務工人員退役軍人離退休人員。編外用工增加了就業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大中專畢業生、下崗職工、進城務工人員、退役軍人的就業問題,特別是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問題。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總體學歷、職稱雖然低於在編人員,但隨著事業單位對專業技術人員需求的不斷增長,編外人員學歷、職稱呈高移趨勢。事業單位編外人員整體收入水平遠低於在編人員。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平均年收入約為編內人員的一半,且差異較大。事業單位聘用編外人員的一個重要動因就是降低人力資源成本,因此,在同一崗位上工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均作為臨時性用人,其待遇大大低於編內人員,同工不同酬的現象普遍存在。一些對專業技術要求比較高的事業單位聘用的編外人員中,高學歷、高職稱的人員越來越多,這些人員中不少已成為單位的業務骨幹或不可缺少的中堅力量,但由於待遇(工資福利、學習進修、管理使用等)與編內人員存在多方面的差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單位的事業發展和員工的職業生涯發展。一些輔助性、服務性、保障性的崗位人員聘用已逐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花錢養事”的方式解決,不再由編內人員承擔,只能靠長期聘用編外人員解決。
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崗位按照具體承擔的工作職責分為以下五類:
1、執法輔助類:在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單位,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包括:公安、司法、城管、城建、維穩、應急、農林水、安監、交通、文化、人力社保、民政、稅務、環保、國土、市場監管等執法輔助崗位。
2、技術技能類:從事專業技術和崗位技能工作並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技術技能支持和保障。包括:安全質量檢驗檢測、計算機網路維護、教練教師、衛技、速錄員、護理保健、高配操作、電工、設施設備維護維修、廚師理髮師、公車駕駛等技術技能崗位。
技術技能類崗位可根據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水平高低細化分為三類,一類為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二類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和技師,三類為初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工及以下。
3、特殊工種類:從事等特殊崗位。包括:愛滋病性病防治、B超放射、醫療廢物處置、應急處突特勤、強制醫療輔助、特種設備檢驗維修、老年兒童殘疾護理護工等特殊工種崗位。
4、視窗服務類:面向社會提供視窗公共服務。包括:公安(戶籍、車輛、出入境和110接警話務等)、稅務征繳、就業服務、社會保險、民政服務、住房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衛生、科技、文化、住房公積金、公共資源交易、熱線接聽、檔案查閱等視窗服務崗位。
5、普通輔助類:協助開展業務工作、內部綜合管理、事務辦理和服務保障等工作。包括:檔案材料整理、證書製作發放、收發、打字文印、價格調查、統計調查、教學輔助、生活指導、導醫服務、收費、普法宣傳、調解諮詢、監控值班、大樓公寓宿舍管理、倉庫保管、後勤服務等普通輔助崗位。

對於用工單位的優勢

簡化管理程式,減少勞動爭議,分擔風險和責任,降低成本費用,自主靈活用工,規範用工行為。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顯著特徵。在中國舊的計畫經濟體制下,工人歸單位所有,都是單位的人,工作是終身制,端的是鐵飯碗,人員能進不能出.工人閒置浪費現象很普遍。在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經濟正在興起,工人要流動,“單位人”要變成“社會人”已經是大勢所趨。中國著名勞務學家、中國勞動科學院副院長王通訊教授提出“對工人,不養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說:“如何用工人、現在有三種.現象:一是養人用人;二是養人不用人;三是不養人而用人,對用人單位來說‘工人不養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為我所用’要比‘為我所有’有利得多。”實行勞務派遣制,使用人單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這種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實現。用人單位只需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一份勞務派遣協定,然後由勞務派遣機構把合適人員派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只負責對工人的使用,不與工人本人發生任何隸屬關係。應當說,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為特徵的勞務派遣制,特別適合於那些非公有制企業、國企改制企業和那些經營發展變化比較快、不同發展階段或不同發展時期對人才需求又不盡相同的單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個顯著特徵。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實際上形成的是三種關係.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機構為中間行為主體,形成的派遣機構與被派遣人才之間的隸屬關係、派遣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作關係,以及被派遣人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關係。很顯然,用人單位對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資薪酬的發放、社會保險的代收代繳、契約的簽訂、續訂和解除,相關問題和爭議的處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機構負責。這樣,用人單位用人,派遣機構管人,這種用人模式對用人單位來說省了很多事,減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帶來的工作量和相關的麻煩。可以使用人單位的經營管理者能夠更專心於事業的發展和企業的生產經營。
第三,勞務派遣機構“一手托兩家”,更有利於勞務供需雙方的雙向選擇和有關各方責權利的保障,這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帶有根本性的好處,也是這種用人模式獨特的機制。
國內各地勞務派遣制的實施主要是由各級政府所屬的勞務服務部門發起的,是勞務服務業中的職業介紹的進一步延伸。常規的勞務代理工作,是介於勞務供需雙方關係之外提供的一種勞務服務,是一種局外角色的服務。勞務代理工作延伸為勞務派遣制以後,就發生了質的變化,就變成了一種介入其中的局內角色的行為主體。
首先,有資格進行勞務派遣的機構.必須是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具有法人資質、被特許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機構。作為勞務派遣機構,介於勞務供需雙方中間,一方面要根據用人單位對工人的需求,履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定,向用人單位及時選拔派遣所需的適用工人,並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確保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相關責、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對選定的人才實施人才派遣前,要與被派遣人才簽訂勞動契約確立雙方的隸屬關係,確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間相關的責、權、利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這就是勞務派遣機構有別於其他企業法人所經營的特殊職能。

四大原則

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服務四大基本原則:

雇員租賃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並不適用於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係和業務特徵。“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徵,併合理解讀勞務派遣複雜的三方法律關係。
租賃與僱傭一樣更適用於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
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徵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係而並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契約。

同工同酬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確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拒絕墊付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係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受益歸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
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

產生背景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契約,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契約關係存在於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分離。勞務派遣也有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賃等。

資本主義淵源

人才(勞務)派遣業務起源於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的資本主義美國,當時由於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結構和用工形式發生了巨大變革。企業為謀求生存、發展不得不規模地裁員,被裁減員工中有一技之長的者成了人才派遣的對象,人才派遣業務運應而生。各國立法中對勞務派遣的稱謂有所不同:日本、韓國、台灣地區使用“勞動派遣”一詞,德國將其稱為“雇員出讓”或者“員工出讓”,歐洲其他各國、美國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則將其稱之為"臨時勞動"或者"租賃勞動",並將由此形成的僱傭關係稱為"臨時雇用關係"。
勞務派遣行業起源於20世紀20年代的美國,當時由一家名叫Samuel Workman 的公司創立了人力租賃的業務模式(Rentedhelp)。當時這家公司僱傭了一批已婚婦女,在夜間處理盤點的工作,之後又訓練她們使用計算器,然後將她們租賃給企業,讓企業可以應付臨時或者短期的人力需求。隨後在歐洲各個國家,出現了類似的“人力租賃”業務模式,並將業務範圍擴展到臨時文書、電話接線生郵政投遞員等不同行業工種。
勞務派遣在20世紀70年代在日本、美國、歐洲等出現後,發展迅速。 上世紀90年代末人才(勞務)派遣業務從日本、歐美進入中國,現已出現了一些規模大、專業水平高、市場化程度強的企業。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國內外都存在,但它從來都不是主流的用工方式。美國勞務派遣工占總就業人口的比例為0.9%,日本為3.4%,英國為2.6%,德國為1.2%,法國為2.1%。從總體上看,即便在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勞務派遣比例平均為3%左右,一般也不會超過5%。而全國總工會的調查顯示,在我國一些具有壟斷性質的大型央企和事業單位,甚至有走2/3的員工都屬於勞務派遣。金融郵政電信電力石油等大型國有企業勞務派遣用工比例占職工總數的1/3以上。勞動契約法實施前,我國勞務派遣占到用工比例的30%,勞動契約法實施後,勞務派遣超過用工比例的60%。但實踐發現,勞務派遣使勞動者缺乏職業榮譽感、喪失職業歸屬感,讓“愛崗敬業”成為歷史。

制度引入

改革開放初期,由於存在外國法人駐華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駐華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直接招工的政策限制,為解決這一問題便催生了我國的勞務派遣行業。1979年11月成立的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開啟了我國勞務派遣行業的先河,為外國駐華使領館以及外國企業常駐北京代表機構提供中方雇員派遣服務。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在我國迅速普及。截止到2013年5月份,我國勞務用工總數已經高達6000餘萬,占我國國內職工總人數的20%。從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角度看,以上海為例,目前上海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已經達到40000多家,其中使用勞務派遣最多的就是外企。
我國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出現勞務派遣,當時主要是政府機構出於國家安全考慮而向外國駐華機構派遣相關服務人員。80年代中期,一些職業中介機構開始從事勞務派遣業務, 90年代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和與之相關聯企業之間的勞務派遣等,這些勞務派遣或者因為涉及的領域有限或者存在的時間具有過渡性階段性的特點,未引起輿論界的關注。但在我國下崗職工安置工作的終結後,隨著我國勞動力市場主體的自主地位日益確立,勞務派遣的發展異常迅速,一些地方法規允許由人事部門主管的人才中介機構經審批可開展“人才租賃與轉讓”業務,另一些諸如保全公司、清潔公司等企業亦兼從事派遣活動,勞務派遣企業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在全國各個省市,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就業的員工數量以驚人的速度在增長。
目前國內勞務派遣企業可以分為三大陣營:一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如各部委系統的人才交流中心、各地人事局、勞動局下屬的人才交流中心及勞務派遣企業等。在當前市場環境下,他們的政策資源優勢明顯,占據著較大比例的市場份額。二是外資人力資源服務商,比如各省市的外企服務公司。三是民營勞務派遣企業,他們是完全市場化的經濟組織,是此行業中最為活躍的經濟力量,其中不乏具有發展潛力的專業機構,但也有諸多非法牟利的黑派遣,此陣營的企業質量參差不齊。
20世紀90年代開始,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企業競爭的激化,我國東部較發達地區勞務派遣的發展較為迅速,目前採用勞務派遣的行業主要是服務業製造業建築業,勞務派遣用工已涉及銀行、電信、飯店、家政、醫院、郵政、零售業製造和建築業等,一些國有大中型企業、外資企業的優勢企業也對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制度呈現了特別的興趣。

勞務派遣契約

實行勞務派遣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定《勞務派遣契約》,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動契約》,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務協定》,用人單位與勞動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係,沒有聘用契約關係。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係,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定。

非特指的“勞務派遣”

非特指的“勞務派遣”是一個關於現象、機構、人群和行為的寬泛的概念,它有三種含義:“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勞務派遣”組織、“勞務派遣”型就業。
“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種新的生產要素組織形式,是用人單位通過外在的、只從事贏利性的勞務提供業務的組織,來安排一些臨時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勞務派遣”組織“勞務派遣”組織是不同於傳統企業的一種新的社會資源組織形式。它從事的是單純經營勞動力資源的勞務活動,它通過將員工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方式賺取利潤,來生存發展。
“勞務派遣”型就業“勞務派遣”型就業是一種非正規就業形式。勞動者是勞務派遣企業的職工,與派遣機構是僱傭關係;但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並接受相關的管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關係。與各類就業形式相比,“勞務派遣”型就業的特點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業。
與其他勞務經濟形式相比較,勞務派遣有兩個最大的特點,一是勞動者是派遣公司的職工,存在勞動契約關係。這與勞務中介勞務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從事勞務派遣業務,不承包項目,這與勞務承包不同。
勞動力市場機製作用的不斷增強是勞務派遣型就業產生的主要原因 隨著職業介紹機構和職業介紹事業的發展,逐步產生了勞務派遣的機構和功能。一部分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轉移勞動力由於自身就業能力比較弱,難以自謀職業、自主就業,於是,有關部門將他們組織起來,通過勞務派遣實現就業。另外,也有一些就業能力比較強的勞動者,不滿足於固定在一個正式單位中,採取了勞務派遣就業形式,以豐富自己的閱歷,增加自己的收入。另外,隨著大中專學生就業變得越來越困難,很多畢業生也通過勞務派遣來積累工作經驗,為將來就業打基礎。
根據《勞動契約法》第62、63、64、67條的規定,用工單位在運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勞動契約法》本著誰用人誰負責的原則,規定了用工單位對派遣勞動者的五項義務。從此規定來看,用工單位若只為節省成本而運用勞務派遣方式,則此目的將來是無法實現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單位對被派遣的勞動者與本單位的勞動者要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所謂“同工”是指同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謂“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應享受相同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保險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參加用工單位的工會,也可自行組織工會。因此,用工單位對此規定應通過派遣協定與派遣單位具體約定,加以落實,在操作過程中還應注意將本單位的勞動者與被派遣勞動者有所區別,以免因誤解給用工單位帶來麻煩。
(四)用工單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機構,給本系統派遣勞動者。
釋義延伸
勞務派遣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分離。下面是勞務派遣結構示意圖:
勞務派遣的具體形式有以下幾種:
啟智勞務派遣示意圖啟智勞務派遣示意圖
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例北京利貞勞務)承擔一整套員工派遣服務工作,包括人才招募、績效評價報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轉移派遣
有勞務派遣需要的企業自行招募、選拔、培訓人員,再由派遣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並由派遣公司負責員工的報酬、福利、績效評估、處理勞動糾紛等事務。
減員派遣
減員派遣指企業對自行招募或者已僱傭的員工,將其僱主身份轉移至派遣公司。企業支付派遣公司員工派遣費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資金、福利、各類社保基金以及承擔所有僱主應承擔的社會和法律責任。其目的是減少企業固定員工,增強企業面對風險時候的組織應變能力和人力資源的彈性。
試用派遣
這是一種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將新員工轉至派遣公司,然後以派遣的形式試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單位在準確選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於選拔和測試時產生的誤差風險,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短期派遣
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共同約定一個時間段來聘用和落實被派遣的人才
項目派遣
企事業單位為了一個生產或科研項目而專業聘用相關的專業技術人才。
晚間派遣
用人單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時間,獲得急需的人才
鐘點派遣
以每小時為基本計價單位派遣特種人員。
雙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為基本計價單位派遣人員。
集體派遣
國有企事業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機構把閒置的人員部分或整體地派遣給第三方。
派遣轉正
勞務派遣工在用人企業長期工作後,由用人企業將其身份轉為企業員工,享受企業員工的所有同等待遇。

維權知識

勞務派遣單位適用勞務派遣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1、勞務派遣公司的設立規定
《勞動契約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貳佰萬元。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本不得少於貳佰萬元屬於特別規定。
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契約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3、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契約期限的特別規定
實踐中用人單位出於規避用工風險的目的,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發展迅猛。一些勞務派遣單位為了逃避用人單位的責任,在勞動契約中不與勞動者約定具體的契約期限,而是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定中約定的契約期限或用工時間作為勞動契約期限。
4、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的勞動報酬支付義務
勞動契約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但是實踐中往往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協定只有一年甚至更短,這樣導致被派遣勞動者在派遣協定到期後變成失業者,為了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契約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的義務。
用工單位適用勞務派遣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1、用工單位義務
用工單位雖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由於被派遣勞動者實際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單位同樣需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相應的義務。《勞動契約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另外,第五十九條第二款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定"。
2、用人單位能否自己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有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自設派遣公司,把一些員工重新納入被派遣勞動者行列。有的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將一些原來的正式職工以改制名義,分流到本企業設立的勞務派遣公司,然後又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派遣到原崗位,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3、勞務派遣的退回機制與法律風險
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建立的是用工關係,而非勞動契約關係。因此,在被派遣勞動者有法定可解除勞動契約情形時,用工單位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契約,而只能將勞動者退回,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認為勞務派遣的靈活性體現為可以隨時退回勞動者,這是錯誤的。
4、用工單位的連帶責任風險及預防
勞動契約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 派遣勞動者適用勞務派遣相關法律分析
1、被派遣勞動者的同工同酬權
同工同酬應當理解為從事相同的工作,工資及福利待遇應當大體相當。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待遇懸殊,身份歧視突出,同工不同酬現象嚴重,有些公司勞務派遣工工資與正式工工資要差一半以上。勞務派遣工與企業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2、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我應當告誰?
實踐中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時,用工單位往往以雙方不是勞動關係為由推諉,《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契約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3、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的適用
(1)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的限制,《勞動契約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2)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適用。應當依照勞動契約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發展現狀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勞務派遣已走過了萌芽過程,正在發展壯大,並日趨成熟,已經成為一個熱門行業。全國有勞務派遣公司近3萬家,派遣員工大約2700萬人,占全國職工人數的比例不到5%。而據統計,上海市2003年勞務派遣工占企業全部用工人數的28.3%,2006年上升至33.8%,2007年達38.3%,2008年初達39.7%,兩三年仍呈上升趨勢,2010年底上海市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單位有4.29萬家,勞務派遣用工132.9萬人,比2008年初分別增加67%和95.7%。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中國勞務派遣行業的增長速度將不斷加快,成長空間巨大。
地區情況東部地區勞務派遣發展較快、規模較大。已經開展勞務派遣的地區主要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廣東、江蘇、浙江、福建、廣西、黑龍江、遼寧、吉林、江西、湖南山東等地,並且勞務派遣也在其他地區陸續不斷地開展起來。據報導,廣州從事人才租賃的公司達到120多家,北京僅勞動局頒發了資質證書的勞務派遣企業就在300家以上。據調查,北京的團興勞動與社會保險服務有限公司已經派遣勞務8000多人,深圳的鵬勞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已面向社會租賃員工4500多人,浙江錦程人才服務公司的勞務派遣人員已經超過萬人。
行業情況採用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的行業主要是服務業、製造業和建築業,如電信、銀行、飯店、醫院、郵政、家政、電力、鐵路運輸等服務性行業,以及建築業和製造業的一些部門。
企業情況勞務派遣特別受到外資企業、優勢企業和國有大企業的歡迎。深圳主要是外向型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競爭激烈的電信、銀行等行業對勞務派遣的需求大。一些著名的企業如深圳華為、賽格三星、賽格日立、希捷等,都使用過派遣員工。
從業人員情況勞務派遣的從業人員以城市外來勞動力、大中專畢業生、企業下崗分流人員以及專門人才為主。
職業情況勞務派遣的職業、崗位估計有40多種,主要有鐘點工、秘書、話務員、櫃檯小姐、銷售人員、客戶經理、司機、保全、廣告創意、股票運作、高級管理、市場分析、企業認證、商務談判、外文翻譯、裝飾設計、課程講學、電視拍攝、報刊寫作、名人傳記、時裝模特、法律顧問、製造業企業輔助工種等。
經營單位情況經營勞務派遣的主要是勞動部門下屬的職業介紹中心、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轉制而成的勞務派遣公司等。

對職工利益的損害

勞務派遣在運作中暴露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經營地位不明確勞務派遣機構從事的是一種特殊的勞務經濟,其經營的業務還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這給勞務派遣企業開展業務造成很大影響:企業無法按業務內容進行登記註冊;如何核算勞務派遣企業的收入,依據什麼稅法,沒有規定。
經營資質沒有審批由於經營地位不明確,還沒有專門的部門對其經營資質和經營業務進行審批,可能造成盲目發展的局面。
混業經營問題從調查的情況看,很少有純粹的勞務派遣組織,大多是以勞務承包或勞務中介為主,兼營勞務派遣。
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型工作的規模和崗位缺乏規範,勞務派遣被許多企業廣泛用於各種可能的崗位。有一些比較正規的企業根據自身的需要合理地安排本企業勞務派遣型工作的規模,並對勞務派遣進行嚴格管理。它們制定專門的勞務用工管理規定,對勞務派遣三方的職責、派遣員工的培訓、考核、勞務費的發放原則和標準、以及派遣員工參加工會和黨團活動等作出明確規定。合理的用工規模和嚴格的管理,使得勞務派遣成為企業的一種有機的用工形式。企業通過建立末位淘汰制、將空出的固定崗位讓給派遣員工、把不合適的人員轉為勞務工的方式,使企業用工機制更靈活,使勞務派遣成為幫助企業進行經濟結構調整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徑,從根本上節約了經營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率。
而另外有一些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勞務派遣的名義,大規模裁員。勞務派遣還使一些企業減少或不用固定職工。如上海市嘉定區某高新企業就已經不設人事部門,也不再為職工開設養老金帳戶,企業只將一定數額的費用支付給人才服務中心,職工檔案保管、社會保險等有關人事工作就都交給了人才服務中心。
勞務派遣三方的權益缺乏保障,凡是從事勞務派遣的,一般都能作到以下幾點:勞務派遣機構與用人單位都簽訂有勞務派遣協定書,勞務派遣機構與部分勞動者簽訂有勞動契約,實行行業自律規範。但是,由於中國勞動保障的總體法制還不健全,使得勞務派遣在實際運作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導致出現以下問題:一是各派遣機構在具體協定內容和標準上做法不一,二是一些責任問題沒有解決辦法,三是發生爭議也無法解決。結果,勞務派遣機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益都無法完全得到保障。
勞務派遣行業間的惡性競爭用工單位在選擇勞務派遣公司的時候,在服務價位和承擔風險這雙重問題上衡量決擇。各派遣公司暗自競爭,導致一些無營業執照、無資質的偽劣公司,穿著“服務價格”低廉的衣服做起了不正當、違法的事情。對於員工來說不負責任,對於正規的勞務派遣單位來說就是個“山寨版派遣”,毫無實質性。

對於用工單位的好處

勞務派遣特別受到外資企業、優勢企業和國有大企業的歡迎,是因為有如下的因素的催生:
1、有利於降低招聘成本。通過勞務派遣輸入員工,招聘工作完全可由勞務公司來完成,或者由勞務公司來完成招聘中的大部分工作,這樣可以減少很大一筆招聘開支。
2、有利於降低培訓成本。通過勞務派遣輸入員工,用人單位可以同勞務公司一起完成新員工的崗前培訓工作,而勞務公司也願意配合此項工作,而在此項工作中用人單位用較少的人力財力就可以完成培訓工作並達到工作要求。
3、有利於降低薪酬支出。通過勞務派遣輸入員工的薪酬低支出,往往用來作為一種激勵制度來體現。派遣員工(又稱勞務工)經過努力工作或工作表現優秀的,可以轉為正式員工(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員工),這也是國家政策的趨向,而在實際用工中勞務工與正式員工工資和福利待遇確實存在差異。勞務工除正常工資、年終雙薪及法定的福利外一般不享受正式員工的福利及獎勵。
4、是合法避稅的一種手段。
5、有利於規避裁員(特別是用人單位大批量裁員)的風險,一旦用人單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人力資源使用數量上的裁減,如果是存在勞動關係的員工必然引起勞動關係的解除,這種解除無論在程式上還是在經濟補償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對於勞務派遣人員,用人單位可以用提高管理費或雙方約定支付一定的補償金作為條件與勞務公司在勞務派遣協定中約定由勞務公司去承擔由裁員而產生的大部分經濟賠償責任,從而達到轉移風險的目的。
6、有利於規避或防範其他勞動保護方面的風險。由於勞動者的無過錯行為導致勞動契約或特殊勞動關係的解除(如因為不勝任工作、非因工疾病原因等)可能導致對其他員工產生負面影響,專業勞務派遣機構(勞務公司)專業性和對勞動法律的熟悉性,可以有效地幫助用人單位擺脫上述困境,或風險在發生之前就由於有相應的防範措施而得到了化解。
7、有利於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職能的變化,專業的勞動保障監督有助於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勞務公司不論從自身的經濟利益考慮還是從專業的勞動保障政策認知上都能起到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的作用。專業的勞務公司的從業人員往往有很好的專業功底和多年從事勞動保障工作的背景,是用人單位所不及的。因此從規範和健全用人單位的用人制度,尤其是勞動關係方面的人力資源工作勞務公司能起到顧問和指導的作用;更能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使用人單位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力資源的開發上,放在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上,從而實現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及合理配置。
8、有利於增強用人單位的用人靈活性和勞動法律保護對其制約的解縛性。

勞務派遣法律法規

  1. 《勞動契約法》:《勞動契約法》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審議;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摘錄第五章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契約,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定。勞務派遣協定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定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定。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定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定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契約。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契約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契約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契約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契約的,依照勞動契約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發展建議

可以將發展公益性的勞務派遣組織作為促進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吸納破產關閉企業職工、以及失業人員就業的有效途徑,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實行勞務派遣許可審批制度
——鑒於勞務派遣業涉及到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開辦勞務派遣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在工商部門登記備案,並實行年審制度。
——各地應根據當地情況,在堅持適度競爭的原則下,通過實行行政許可和控制進入門檻,合理控制勞務派遣機構的數量。
——對不同經營對象、經營領域的勞務派遣公司設定不同的註冊資金等要求。
——除非特批,否則,必須堅持分業經營,勞務派遣機構不得同時經營勞務承包、勞務中介勞務代理
——從事勞務派遣,勞務派遣機構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定》,其中必須規定勞務費的構成、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其他內容。
——勞務派遣企業必須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契約,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勞動契約期滿後,在一個最低期限內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定勞務使用協定。連續一定時期使用同一勞務派遣人員,必須將其轉為正式工。
——研究制定可以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工種等。
加強對勞務派遣的勞動保障監察,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務派遣的勞動保障監察對象包括派遣公司、使用派遣人員單位(包括家庭)。針對家政服務點多面廣現有的勞動保護監察力量手段不夠的情況,可考慮通過對派遣公司的專管員、督導員進行勞動法律政策培訓,使其持證上崗的方式,讓其擔當一部分監督職能,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就業

勞務派遣是勞務經濟的一種形式,有利於人力資源開發。從中國的實踐看,勞務派遣促進就業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使流動就業組織化,有利於促進中國農村勞動力向城鎮非農產業有序轉移。到2000年止,中國第一產業從業人員占50.0%,而農村從業人數卻占到全部從業人數的70.1%,就業的城鎮化率嚴重滯後。由於農村人口增長即新增勞動力增長遠快於城鎮,使得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任務十分艱巨。
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勞務派遣實現了農村勞動力向城鎮的有序轉移:一是輸入地有關部門成立勞務派遣機構,將轉移勞動力集中管理起來,包括住宿等問題,以滿足當地對轉移勞動力的需要,如天津的做法;二是輸出地在輸入地成立勞務派遣機構,有針對性地幫助輸出地勞動力轉移就業。
2. 使靈活就業組織化,有利於解決供需錯位問題,降低風險以家政服務公司為例。家政服務公司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婦聯等社會團體開辦的;二是民營的;三是街道社區開辦的社區服務中心中。其中,大量的是中介性質的,即公司收取雙方的中介費、押金,供求雙方進行交易。中介性質的家政服務對三方的風險都比較大,特別是一些小規模的公司,經常發生服務人員或客戶違約的事件。勞務派遣型家政服務公司的出現解決了上述問題。
3. 促進體制內就業機制轉換勞務派遣在中國的特殊作用之一在於,它被作為一種利用現有資源、把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組織起來進行創業和就業的行動,促進了體制內就業機制的轉換。
4. 提高用工效率,進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率勞務派遣滿足用工單位需求的微觀功能是它最基本的作用。首先,勞務派遣並不適合所有企業。只有當企業有用工需求,同時有資金實力、能夠租賃得起勞務派遣工時,才會考慮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對於本身沒有用工需求,或者雖然需要人,但本身用工成本比較低的企業,自然不會對勞務派遣產生需求。
總之,勞務派遣是企業的一種正常存在的、有效率的用工形式。
〖調節勞動力市場供求〗勞務派遣作為一種非正規就業形式,對勞動力市場供求形勢起到調節作用。總之,勞動力市場機制會通過勞務派遣等方式進行調節,以使勞動力資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從中國的情況看,勞務派遣的發展有利於降低失業率,促進高素質勞動力資源的充分利用。
〖勞務派遣吸納就業的潛力〗從美國、日本和歐盟國家的情況看,在全部非農就業中,正規就業的比重平均為72%,勞務派遣的就業比重平均為1.4%,勞務派遣占非正規就業的平均比重為5.1%。雖然與其他就業形式相比,勞務派遣的規模比較小,但其發展速度最快,而且就業比重也相對穩定。
我們以世界的平均水平來推測中國勞務派遣的就業規模。2000年,中國城鎮年末從業人數為21274萬人,其中,單位從業人員11613萬人,私營、個體業主分別為247萬人和1125萬人,私營、個體從業人員分別為1021萬人和1011萬人(私營和個體合計3404萬人)。暫且假定這些可以辯明身份的、已經登記註冊的人員為正規就業,則還有6257萬人不屬於此列,不易辨別其就業身份,這部分人占到城鎮全部從業人員的29.5%。可見,中國非農正規部門就業比重略低於上述平均水平,但高於許多國家。

權利義務

權利義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勞務派遣單位要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這一規定也就是再次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勞動契約除了要有一般勞動契約的必備條款外,還要明確約定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2.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全部義務。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形成本法規定的正式勞動關係。勞務派遣單位要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義務在本法已經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派遣單位承擔依法招用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以及解除勞動契約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費等義務;用人單位應依法允許勞動者參加或組織工會等義務,並對派遣單位承擔的解除勞動契約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費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至少要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勞動契約的期限本應當是由勞動契約雙方約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也可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還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契約。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也是雙方約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契約的期限做出了強制規定,即不得少於二年,可以多於二年。

勞務派遣公司服務內容

員工招募、入職體檢
根據客戶公司需要招募派遣員工或客戶自行招募合適的派遣員工,為客戶企業提供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各項政策諮詢,解答和協調處理客戶提出的各種問題,及時傳達最新政策法規和動態信息。並組織面試通過員工到市甲等醫院辦理入職體檢。
用工登記、保險繳納
根據國家規定,為員工繳納保險及公積金,並為派遣員工辦理招工錄用和退工手續;
工資發放、工傷申報
根據客戶工資制度和按月提供的工資支付清單,負責承辦容員工的工資發放,並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和其他應向國家統籌繳納的款項。並負責向政府申報派遣員工的工傷認定、理賠事宜。
政策諮詢、爭議處理
為客戶提供風險防範,提前預防各種勞動爭議風險的出現,當出現勞動爭議的時候,為客戶解決各種問題。勞動法諮詢及為企業提供突發事件的處理建議。 向企業提供專業的勞動法諮詢業務並協作企業處理突發事件。

法律修訂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勞動契約法(修正案)》,這是《勞動契約法》自2007年7月頒布以來第一次修改,修改的內容聚焦在勞務派遣上。其中,勞動契約法主要就以下3點進行了修正和規定:
1.勞務派遣業務經營門檻提至200萬元;
2.落實勞務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
3.勞務派遣不能成為用工主渠道。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已於2013年12月20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21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規範了勞務派遣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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