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派遣

逆向派遣

“逆向派遣”又叫“逆向勞務派遣”,這是針對勞動法中對勞務派遣進行規避的一種形象說法,而非正式的法律術語。根據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劉繼臣所述:“逆向派遣,即與本單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職工解除勞動契約後,讓這些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再與本單位指定的某一勞務派遣機構重新訂立勞動契約,然後由該派遣機構將這些職工再派回本單位繼續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逆向派遣
  • 別名:逆向勞務派遣
  • 出處:勞動契約法第六十七條
  • 對象:用人單位
逆向派遣的定義,逆向派遣的違法性,

逆向派遣的定義

勞動契約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這也就是禁止有些單位鑽法律空子搞所謂的“逆向派遣”。

逆向派遣的違法性

劉繼臣部長指出:“《勞動契約法》特別規定了一條,我們國家的勞務派遣工主要適用於臨時性、替代性、輔助性的工作崗位,本來你就是一個相對比較穩定的工作崗位,你要把他改成一個勞務派遣工,那就是說國家法律提倡什麼,你就反對什麼,你想想這樣的用人單位,這樣的企業家,坦率地說,你好不了。你在勞動用工問題上,和法律對著幹,你在生產經營管理的其他問題上,你也有可能規避國家的法律。這樣的單位、這樣的經營者很難會使企業興旺發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相關法律解釋從書來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對逆向派遣行為引發的部份案例作出了用工單位敗訴的判決。根據最高院相關法律叢書定義,“逆向派遣”是指勞動者已經有了工作,用人單位卻偏偏不與他簽訂勞動契約,而是找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力派遣契約,勞動者以派遣員工的名義從事勞動。在此情況下,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通過簽訂勞動力派遣契約,將責任轉嫁給派遣單位,變成與勞動者沒有勞動關係的第三方。實際上,這是一種借用勞動力派遣名義、逃避法律責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勞務派遣”,其實就是假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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