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於2023年4月發布了《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轉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明確擴大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藥品保障範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於2023年4月發布了《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轉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明確擴大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藥品保障範圍。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於2023年4月發布了《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轉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明確擴大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藥品保障範圍。主要內容《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轉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
第十三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諮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
第十六條 門診統籌實行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定管理,嚴格執行《湖南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湖南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湘醫保發〔2021〕35號)、《湖南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湖南省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
第十九條 待信息平台搭建和配套管控機制建立完善後,探索逐步將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定點範圍,提供門診統籌用藥保障服務,執行與開具處方的定點醫療機構級別相對應的門診統籌待遇標準。探索將符合條件的網際網路診療服務納入門診保障範圍。第...
加快推進門診醫療費用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穩步擴大結算服務範圍,方便參保人員門診異地就醫報銷。第十二條 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門診保障範圍,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需用藥無法滿足時,可持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
第六條 在職職工、靈活就業人員應及時辦理職工醫保在職轉退休手續,自辦理醫保退休手續後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待遇。第七條 個人賬戶使用範圍:(一)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
第十條 符合本市異地就醫備案條件的參保人員且已辦理門診選點備案手續的,其在選點備案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可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醫保待遇標準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用藥保障...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均納入普通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範圍。 第二十九條 職工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本著自願申請的原則由市醫療保障局將符合條件的零售藥店納入普通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範圍。 第三十條 定點醫藥機構實行協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勞社發〔2008〕123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檔案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定點...
第五條 拓展職工醫保門診保障範圍。將符合規定的“網際網路+”門診醫療服務納入保障範圍,按照網際網路醫院依託的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政策進行報銷。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門診保障範圍,支持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師處方...
第十四條將符合規定的“網際網路+”門診醫療服務納入保障範圍,按照網際網路醫院依託的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政策進行報銷。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門診保障範圍,支持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師處方、醫保醫師電子流轉處方到定點...
第十四條對部分適合在門診開展、比住院更經濟方便的特殊治療,可參照住院待遇進行管理。逐步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門診保障範圍,支持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結算和配藥,充分發揮定點零售藥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探索...
(三)因突發疾病在統籌區外急診治療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執行我市同等級醫療機構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標準。第七條 逐步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門診保障範圍,支持符合規定的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結算和購藥,充分...
第十一條 職工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乙類藥品、醫療服務項目、耗材先由個人自付10%,再按規定比例予以報銷。第十二條 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門診保障...
第十五條 將符合規定的“網際網路+”門診醫療服務納入保障範圍,按照網際網路醫院依託的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政策進行報銷。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門診保障範圍,支持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師處方、醫保醫師電子流轉處方...
【導讀】為了進一步完善東莞醫療保險制度,加強社會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範參保人購藥報銷流程,東莞社會保障局根據國家級省市相關規定製定了《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社會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本辦法具體內容...
特困企業可提出申請,按正常徵收比例繳費的,在職職工享受門診統籌待遇。第四章 醫療服務與就醫管理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醫保電子憑證或社會保障卡在本統籌區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應通過醫保信息系統直接結算...
由醫保經辦機構與職工普通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定,貫徹落實協商談判機制。加大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力度,將優先使用中選藥品、醫保目錄藥品(醫用耗材)、控制自費比例、嚴禁誘導院外購藥、違規開具大處方等納入協定管理,嚴把醫療服務入口...
第十一條 職工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範圍。職工一個自然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範圍(以下簡稱醫保目錄)以及在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的政策範圍內購藥費用,納入職工門診統籌...
省直各參保單位、定點醫藥機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4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21...
第二十一條 職工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協定管理。將門診醫療服務納入協定管理內容,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規範提供診療服務。通過協同推動基層醫療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規範長期處方管理, 加大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力度,醫療...
市級統籌前已經人社部門認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按照省人社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0]150號)、省人社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通知》...
第十七條 退休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繼續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劃入額度逐步調整到統籌地區實施改革當年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 第十八條 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可用於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