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於2023年4月發布了《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轉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明確擴大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藥品保障範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主要內容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轉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明確擴大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藥品保障範圍。各地醫保部門要明確門診統籌用藥保障服務定點零售藥店的條件,公開辦理流程。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門診外配處方流轉至定點零售藥店的所有醫保目錄內藥品,均納入門診統籌藥品保障範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外配處方發生的醫保目錄內藥品費用,納入定點醫療機構的包乾費用額度,由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直接結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