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是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5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環監測〔2018〕45號
- 發布單位: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
-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28日
《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是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5月28日。
《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是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5月28日。檔案全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監測〔2018〕45號)《環境監測數據弄...
《關於組織開展2022年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是為進一步加強檢驗檢測機構監管,規範檢驗檢測市場秩序,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海關總署和國家藥監局決定於2022年9月至10月在...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南省生態環境服務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指南》是2022年12月1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編制的工作指南。全文 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社會監測機構)...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精神,加快落實市委四屆五次全會和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部署,切實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民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著力推進環境質量改善,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
省環境保護廳 (2015年2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和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環辦〔2014〕112號)精神,切實加強環境執法和監督管理,努力解決當前...
為進一步發揮生態環境系統執法監測兩支鐵軍隊伍的工作效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推進市、縣兩級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機構聯合行動、聯合培訓等工作機制,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一、執法監測聯合工作內容 為高標準做好生態環境...
對在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責任。(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三)強化科技支撐 鼓勵科研機構、相關企業開展各類遙感監測...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是2023年10月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印發的檔案。印發通知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生態環境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
通知發布 為加強我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保障生態安全,依據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生態環境部關於印發《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精神,全面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和國際旅遊島建設,實現生態立省、綠色崛起的戰略部署,建立健全環境監管執法體制機制,切實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民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
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數據、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的監督檢查。鼓勵有資質、能力強、信用好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參與執法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負責)(八)健全執法監管聯動機制。強化排污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執法監管聯動,加強...
關於印發《湖北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局:為加快我省生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檢驗...
發布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桂政辦發〔2022〕36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廣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
(二)監督監測機構、運維機構按本辦法規定開展監測活動信息採集工作,鼓勵雙方在委託契約中對監測活動信息採集工作的義務和責任予以約定;(三)配合生態環境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第七條【監測機構特定責任】監測機構應當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
為認真落實《雲南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雲環發〔2022〕27號),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州排污口監督管理,有序開展重點江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結合紅河州實際,制定...
建立屬地政府負總責,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監管,水務、住建、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分工協作的排污口長效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核、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務部門負責根據河道及岸線管理保護要求指導入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檔案 環辦監測[2016]104號 關於印發《“十三五”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和《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建設方案》(國辦...
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核,應徵求有管理許可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各市政府)(四)健全監督管理長效機制。1.強化監督管理。全省排污口經排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立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確定的職責分工,具體承擔本地區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為開展生態環境決策、監管...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環境保護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和《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發《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建設工作方案》,通過對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到2020年,基本實現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生態狀況監測全覆蓋,各級各類監測數據互聯共享;生態環境監測立體化、自動化、智慧型化水平明顯提升;監測與監管協...
通知 關於印發《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規範和指導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維護和提升生態保護紅線的...
約定參數項目、周期頻次、樣品獲取方式監測依據、報告形式、分包信息、權利義務、計費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現場監測活動進行監督,如實完整記錄監測時間、點位布設、生產工況、樣品保存等信息,並在相關原始監測記錄上...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劃定、最佳化調整和勘界定標等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海事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
第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協同有關部門為空氣自動站正常運行提供用地、電力、網路、防雷和安全等基礎條件的保障,並建立保障制度。第十條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空氣自動站日常運行管理、質量控制、監督檢查等工作...
印發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魯政辦字〔2023〕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山東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
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要求,堅持全面設點、全國聯網、自動預警、依法追責,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公眾監督的生態環境監測新格局,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貴州省林業局 2023年5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保障生態安全,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