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健全執法監測聯合工作機制的通知》是為進一步發揮生態環境系統執法監測隊伍的工作效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陝西省生態環境廳就有關工作機制發布通知。
2021年7月2日,陝環發〔2021〕32號印發《關於建立健全執法監測聯合工作機制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建立健全執法監測聯合工作機制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2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字號:陝環發〔2021〕32號
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通知全文
關於建立健全執法監測聯合工作機制的通知
陝環發〔2021〕32號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韓城市生態環境局,楊凌示範區生態環境局,廳機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發揮生態環境系統執法監測兩支鐵軍隊伍的工作效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推進市、縣兩級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機構聯合行動、聯合培訓等工作機制,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執法監測聯合工作內容
為高標準做好生態環境監管工作,及時掌握生態環境污染的範圍和程度以及污染物的種類與特徵,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在以下範圍開展執法監測聯合行動,具體包括:日常監督執法檢查、信訪投訴舉報調查、環境應急和落實上級部門交辦的重要事項等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省級執法監測聯合行動根據工作需要具體確定。
二、執法監測聯合工作程式
(一)制定工作計畫。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及執法機構根據管理需求,會同監測機構,制定執法監測年度計畫和專項計畫,按行業、區域或管理等級對污染源執法監測對象、污染因子、監測比例等予以細化,合理設定監測比例和監測頻次。各駐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根據計畫制定執法監測實施方案,提前購置、補充所需儀器設備和耗材,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各市制定的執法監測年度計畫和專項計畫應報送省生態環境廳,並在年終報告計畫完成情況。
(二)明確工作流程。開展執法監測前,各級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應向同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出具執法監測工作聯繫單(見附屬檔案),明確監測事由、監測單位名稱、監測時間、監測點位、監測因子、執行標準等。監測機構可結合實際,與執法機構協商確定監測人員及監測相關事項。無法事先確定的內容應在執法監測現場確定,事後補充填報工作聯繫單內容。
(三)落實職責分工。開展現場執法監測工作時,生態環境監測人員要與執法人員一同進入被檢查單位現場開展工作並接受監督。現場監測人員(至少2人)應同執法人員相互配合、分工協作。執法人員負責對排污單位生產狀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等進行檢查,做好現場取證工作和相關筆錄,協助開展現場採樣拍照、攝像工作;監測人員負責嚴格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範要求開展現場監測及採樣,並做好樣品採集、保存、運輸、交接全過程的記錄和證據保存工作,以及全過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執法人員發現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存在問題的,應及時通報監測人員,由監測人員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採樣、監測;現場監測結果出現異常或超標的,監測人員應及時向執法人員反饋,以便執法人員對造成超標或異常的原因進行深入排查。
(四)及時報送結果。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在完成執法監測工作後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要求在《陝西省污染源環境監測信息管理平台》上傳監測結果,同時將監測報告抄送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執法機構。各級監測機構要做到有測必報,不得選擇性報送監測數據,對已列入執法監測計畫但實際未開展監測的應逐一說明原因,按規定報送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也應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同級監測機構。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把開展執法監測聯合工作作為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提升執法監測隊伍能力的一個具體舉措,安排專人負責。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儘快建立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機構聯合行動、聯合培訓等工作機制並細化工作措施,執法與監測機構要定期召開會議,協商解決執法監測聯合行動中存在的問題,加強事前溝通、事中配合、事後會商,構建靈活密切高效的工作方式,更好為環境管理服務。
(二)做好銜接配合。市、縣兩級執法機構和監測機構要按照工作計畫開展工作。開展日常性執法監測工作時,執法機構要至少提前2天向監測機構傳送執法監測工作聯繫單,監測機構接到通知後,根據執法監測工作要求做好監測準備,並將執法監測工作聯繫單回送執法機構。當監測機構自身能力不足或工作時間無法滿足要求時,應及時反饋情況,並向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說明,經同意後,另行安排監測時間或由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委託社會化環境檢測機構開展監測。對於突擊執法檢查、上級交辦、緊急信訪調查等時效性較強的監測任務,實施特事特辦。
(三)提升能力水平。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結合當地污染企業現狀,加大所屬執法、監測人員業務培訓力度,通過專項培訓、跟班作業等方式,提升執法、監測人員素質,同時,有針對性地配置相應的執法監測設備,滿足轄區執法監測工作要求。各地要積極探索適合監測執法垂直管理模式的縣區級“局隊站合一”運行方式,鼓勵監測人員持有行政執法證、執法人員持有現場監測上崗證。市、縣兩級執法、監測機構要制定執法監測能力逐年提升計畫,圍繞轄區重點工作任務,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聯合培訓,切實做到執法監管“穩、準、狠”,監測數據“真、準、全”。
(四)做好經費保障。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執法監測計畫工作量,提前謀劃經費保障,納入年度工作經費預算。各地可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引入有資質、能力強、信用好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作為本地執法監測的適當補充。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社會檢測機構監測活動的質量控制和監督管理,嚴厲查處弄虛作假行為。
省生態環境廳將定期調度各市(區)執法監測年度計畫和專項計畫開展情況,對未按期完成任務的予以通報。
附屬檔案:生態環境系統執法監測工作聯繫單(樣表)
陝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7月2日
內容解讀
《通知》規定,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在日常監督執法檢查、信訪投訴舉報調查、環境應急和落實上級部門交辦的重要事項等相關監督管理活動中開展執法監測聯合行動。
《通知》明確了執法監測聯合工作的程式,就執法監測工作計畫的制定、工作的具體流程作了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執法人員和監測人員在聯合行動中的職責分工,就監測結果的報送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通知》要求,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儘快建立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機構聯合行動、聯合培訓等工作機制並細化工作措施;市、縣兩級執法、監測機構要制定執法監測能力逐年提升計畫,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聯合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