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2018年3月23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8-04-09 
  • 發布機構:湘潭市人民政府
  • 公開範圍:面向社會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中共湘潭市委的領導下,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著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為加快建設“偉人故里、大美湘潭”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依法行政、民主公開,堅持勇於擔當、奮發有為。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成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含直屬特設機構,下同)的主任、局長。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認真履職,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出訪或較長時間離潭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要嚴格依法依規在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既各司其職,又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決策部署。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能,處理好政府與市場、與社會的關係,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二條 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緊扣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推進富裕湘潭、法治湘潭、文化湘潭、幸福湘潭、美麗湘潭建設,深入實施“創新引領、開放崛起”戰略,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攻堅戰,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四條 強化社會管理體系和管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打造共建共管共享社會管理新格局,實現政府管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第十五條 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增進人民福祉,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六條 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推進綠色發展,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統籌推進碧水攻堅戰和淨土持久戰,加強生態系統保護,加大環境保護督查力度,強化環保綜合執法,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嚴格按照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要求,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統一的要求,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制定或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議案,適時制定或修改、廢止市人民政府規章。
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市人民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進立法精細化,持續提高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市人民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變化,充分反映全市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切實解決湘潭的實際問題。
健全立法重大事項向市委請示報告制度,科學編制市人民政府立法計畫。完善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市人民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按程式修訂完善或廢止。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及其各部門、省人民政府等上位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違法或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依法責令制定機關糾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重要事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公布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須先請示市人民政府。
嚴格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不得違法作出限制剝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規範性檔案須經市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完善和執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加強規範性檔案制度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實現廢、改、立相統一。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執法,完善執法程式制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二十二條 完善政府重大契約審查管理工作機制,依法依規依程式對政府契約進行審查和管理。對於標的額較大、法律關係複雜的政府契約,嚴格實行專家論證制,確保政府契約審查質量;對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和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以及市屬國有投融資集團公司簽訂的重大政府契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實行提前介入和過程跟蹤,及時參與、指導、監督契約的調研、談判、起草、簽訂等工作,確保契約的合法性,並有效防範契約風險。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深入調查研究,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四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市級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大事務、重大規劃和重要項目、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等,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可控制性評估論證和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相關縣市區(園區和示範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都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開展協商,在此基礎上進行調整完善。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認真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根據需要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專業評估。涉及專業性、技術性強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聘請專家和技術諮詢機構進行論證評估,為市人民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有力支撐。

第六章

最佳化政務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行政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依法依規做好市人民政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九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規定需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入口網站,或通過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渠道和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要運用多種形式做好政策解讀,及時準確傳遞政策意圖。辦好“市長信箱”和市長熱線電話,擴大公眾參與,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行政職權的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對應的責任等,要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銜接落實中央、省下放行政審批等事項;聚焦工程建設、民生等重點領域,進一步下放市本級行政審批事項;按照國務院公布的中央制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調整完善市本級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以標準化促進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規範化,進一步最佳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最佳化審批服務、提升審批效率。
第三十二條 推進“放管服”改革信息公開。全面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公開工作,以權力清單制度管理推動簡政放權。
第三十三條 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線上線下政務服務功能,促進政務服務標準化、網路化、智慧化,實現多渠道政務服務,提供更多的網上辦事和便民服務。加快推進智慧湘潭大數據中心和市級政務雲平台建設,實現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業務協同,推進政務數據有序開放和運用,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建議案、提案。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依法辦理行政應訴案件,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並自覺接受審計等專門監督,健全層級監督制度。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要認真及時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民眾來訪,並深入基層下訪回訪,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及時為民眾排憂解難。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主動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對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發布重要信息,特別是發布涉及多部門的信息和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按有關規定明確有關部門依程式發布,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八章

強化督查考核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辦公室綜合協調、督查機構牽頭抓總、各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政務“大督查”工作體系。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緊緊圍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決定和重點工作部署,將督促檢查工作貫穿於政府工作的全過程。研究決策時要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時要明確督查內容,決策實施後要督查落實情況,切實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責任部門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予以回復。市人民政府出台檔案徵求部門意見時,原則上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圍繞政府中心工作任務和重大決策部署,及時研究提出督促檢查工作計畫。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政務督查的牽頭抓總和統籌協調,負責《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召開的專題會議和市長辦公例會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領導交辦事項的督促檢查,負責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的督促檢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有關科室按業務分工,對有關檔案、會議決定事項和對口省、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抓督查落實的第一責任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要嚴格落實“一單四制”制度,對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實行交辦制、台賬制、銷號制、通報制,全過程動態化管理,實現督辦事項的工作閉環。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限期報告、調查覆核、情況通報和責任追究等督促檢查工作制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必須及時按規定報告市人民政府決策部署完成情況,並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完成情況。
健全督查激勵與問責機制,促進問題解決,推動工作落實。對工作落實成效明顯的地方和部門,要總結推介經驗,實現以點帶面;對工作進展緩慢、落實不力的地方和部門,要指出問題,責成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原因及改進措施;對工作落實中存在失職瀆職、違紀違法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和線索移交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嚴肅追責。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考核評估結果作為行政問責、幹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規範政務活動
第四十三條 擬提請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或參加的重大政務活動,原則上均由主辦(承辦)單位以請示公文的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報,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程式嚴格審批、統籌安排。
第四十四條 根據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工作分工,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對口聯繫科室按規定負責落實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或參加重大政務活動的有關組織協調、聯絡服務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會見來訪的重要外國人士、港澳人士、華僑知名人士和出席重要涉外活動,由主辦(承辦)單位報有關職能部門審查後,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十六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得出席或參加企業、市直部門及縣市區(園區、示範區)自行組織的各類論壇、慶典、剪彩、奠基、掛牌、揭幕、首發首映、地方節日、周年紀念、頒獎、演出等活動,以及其他市州在潭聯誼會、商會、同鄉會等民間團體組織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安排的重大政務活動,不得隨意更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各縣市區(園區和示範區)及有關單位要根據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合理確定或適時調整安排好本部門(單位)工作,不得隨意缺席或擅自安排他人替代參加重大政務活動。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要加強調查研究,注重調研實效,圍繞國、省、市重大決策部署和中心工作,圍繞“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堅持問題導向,精準選題,多深入到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去調研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和市長辦公例會制度。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或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開2~3次。根據需要,可邀請、安排有關方面領導同志,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範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大決策部署、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或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邀請、安排有關方面領導同志,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範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方為有效。其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重要決策部署、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研究討論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和重要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四)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重要工作計畫、決定和行政措施;
(六)研究決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範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七)分析形勢,通報情況;
(八)研究和部署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工作。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委託,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其主要任務是研究並協調處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可以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出席。
第五十三條 市長辦公例會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市長辦公例會可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範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主要任務是:
(一)及時通報市人民政府領導近期有關工作情況,研究明確後階段重點工作任務;
(二)研究解決一個時期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統籌安排階段性工作任務;
(三)研究討論市人民政府領導之間需要相互溝通、協商解決的有關工作與重點問題;
(四)根據市長安排,聽取有關部門專項工作情況匯報,並專題研究有關工作措施;
(五)及時掌握了解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進展及落實情況,加大督促落實力度。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徵集、匯總,並按規定程式審批。原則上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秘書長統籌安排,報市長確定。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和市長辦公例會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並制訂相關會議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五十五條 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涉及多個部門,主辦單位應在會前主動協調,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範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認真研提意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由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有分歧的,應由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進行協調,經協調意見仍不一致的,應在議題上會前,報分管副秘書長或分管副市長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應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傾向性意見。無實質內容和明確意見,或者未經協調的事項,一律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進行初審,並經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例會的,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批准同意後告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例會列席人員不能參會的應向市人民政府秘書長請假,經同意後以書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告請假情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告會議主持人。不能按要求參加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人員,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凡未按會議通知要求派人參會,無故遲到、早退、缺席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核實後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有關部門詳查嚴究,處理結果報市人民政府。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明確專人負責起草,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秘書長、副市長審核,報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的內容,除保密事項和不宜公開事項外,應通過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和有關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報導稿件由市政府經濟研究和金融工作局審核,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審定。市長辦公例會如需形成會議紀要的,由秘書長明確專人負責起草,一般由秘書長審簽,報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辦單位明確專人負責起草,由召集和主持會議或委託副秘書長主持會議的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簽發,如有必要,經秘書長審簽,報市長簽發。
第五十八條 將每周一確定為“無會日”。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工作會議,應堅持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切實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壓縮時間、降低成本,保證質量和效率。
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堅持分塊、分線合併召開,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且只安排與會議內容相關的部門、單位參加。應由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範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參加;一般不請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範區管委會分管負責人參加,確需參加的,按程式報市長審批。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和市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並制訂具體的議事規則。委員會由市長擔任主任,並主持召開會議,對涉及國土資源供應管理、城鄉規劃調整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依法依規按程式實行集體決策。會議紀要由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整理,並按程式報秘書長、委員會副主任審核,由主任簽發。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
第六十條 各級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等規定。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機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不得多頭報送、越級報送,應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市人民政府公文運轉規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制訂。參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公文運轉模式,實行公文辦理由“文電科統收統辦”的“小文電”(合辦制)模式,向“文電科牽頭協調,業務科室為主辦理”的“大文電”(分辦制)模式轉變,實現公文運轉全程可控、全程可查、全程留痕和責任可究。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部門意見如有分歧,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協調或決定。部門反饋意見時,須標註簽發人,加蓋部門印章。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範區管委會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項的,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審批。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命令,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人事任免檔案,市人民政府上報上級的檔案,由市長簽發。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項發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重大事項發文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簽發。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市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或報市長簽發。簽發公文時,應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對請示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對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六十四條 堅持少發文,發短文,發管用的文,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發文篇幅。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規定仍然適用、無新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或國、省以部門名義發文和聯合行文的,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升格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文;壓縮事務性檔案數量,減少配套類、分工類檔案數量。除市人民政府重大會議活動外,其他會議活動不得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通知。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向地方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地方政府報文,不得要求下級政府轉發其制發的檔案;臨時機構不得對外行文。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最佳化辦文程式,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提高公文辦理效率,緊急公文急事急辦,必要時可減少審批中間環節,確保在規定時間內辦結。

第十二章

工作紀律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決策與工作部署,自覺接受市監察委的監督,嚴守紀律和規矩,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訪、離潭出差、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並告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事後應及時銷假。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離潭出差、休假及領導班子成員輪休方案,應報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告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值守應急工作,嚴格執行值班和節假日、特殊時期領導帶班制度,按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七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踐行“三嚴三實”,做到信念過硬、政治過硬、責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修訂後的實施細則和省、市實施辦法,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嚴格執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堅決糾正“四風”,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七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或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完善執行監督、考評、獎懲等制度,對幹事創業者強化激勵,對不作為不負責者嚴肅問責。
第七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堅持艱苦奮鬥,厲行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費、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活動的數量、時間和規模,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或參加沒有明確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的公款出國(境)旅遊或變相旅遊。
規範公務接待工作,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函告、審批等制度,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住宿用房和用餐,嚴禁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
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改進會議形式,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提高會議效率。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執行會議定點及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在風景區、度假區開會,嚴格控制規模和人數。
到基層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地方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碼頭、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轄區邊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考察。考察調研期間,原則上不安排食宿,確需安排的,應按照規定繳納食宿費。
第七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禁止領導幹部及親屬違規參與企業經營性活動。禁止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求特殊照顧,為在企業工作的親屬提供幫助,搞權錢交易。禁止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插手領導幹部職權範圍內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
第七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做好學習計畫的制定和安排落實工作。
第七十六條 除市委統一安排外,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各類政務活動的新聞報導,嚴格執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關規定。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七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湘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潭政發〔2013〕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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