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是湘潭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印發的.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湘潭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和經開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為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環境空氣品質,更好地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環境保護部關於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精神,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並進一步明確禁燃區管理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明確高污染燃料種類
根據《環境保護部關於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規定,下列非車用的燃料或物質為禁燃區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製品、石油焦、油頁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高污染燃料。
二、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
市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西二環路外延500米—漣水—湘江—與株洲市交界處—與長沙市交界處—鶴嶺工業西片區規劃邊界—金桐路—潭錳路—滬昆高速公路—西二環路的閉合區域及楠竹山鎮中心區域。
湘潭縣、湘鄉市和韶山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及各自城市功能區劃,及時最佳化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方案。
三、嚴格落實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要求
(一)禁止單位和個人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已建成的35蒸噸/小時(含本數)以下鍋爐,應在202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完成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淘汰退出與燃料改造工作,改用天然氣、頁岩氣、液化石油氣、輕質柴油、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二)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內,已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工業爐窯,嚴格按行業排放標準執行,已發放排污許可證的,應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要求。暫未制定行業排放標準的工業爐窯,按照《湖南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湘環發〔2020〕6號)規定執行。鼓勵工業企業進行工業爐窯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淘汰退出與燃料改造,改用天然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適時開展工業爐窯超低排放改造。
(三)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內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必須配套建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使用設施,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在2025年12月前,工業園區已開發地區必須實行聯片集中供熱或使用清潔能源供熱。
(四)城市建成區禁止使用固硫蜂窩型煤,應結合舊城改造,加快天然氣管道建設,提高城市氣化率。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的農村地區,積極引導生活用燃煤的居民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逐步減少居民使用固硫蜂窩型煤的供應量。
(五)梵谷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天然氣管道已建成的區域,逐步淘汰生物質成型燃料;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天然氣管道尚未建成的區域,可使用配備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但必須確保達標排放。生物質燃料專用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天然氣鍋爐特別排放限值。已改為燃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鍋爐,不得再改為燃用生物質燃料鍋爐。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違反本通告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所售燃料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通告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或者未按本通告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拆除或沒收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市發改、工信、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科技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配合、形成合力,切實抓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並進一步加大對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行為的執法力度,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使用清潔能源。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本通告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我市於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湘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規定》(潭政辦發[2015]6號),其中禁燃區的劃定依據及高污染燃料種類依據亟需更新,且管理規定有效期5年,現已過期失效。我市市區及周邊污染連片,面源污染時有發生,大氣環境問題突出,與人民民眾對城市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的訴求矛盾凸顯,推動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轉變勢在必行。
為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環境空氣品質,更好地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決定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通過加強禁燃區管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推進生產生活清潔能源使用,最佳化生產生活能源結構,減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氣環境。
二、編制過程
禁燃區劃定工作啟動後,我局組織技術團隊對原有禁燃區管理規定進行研究,對原禁燃區施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對接,結合湘潭市片區規劃、建成區情況、工業企業信息等相關統計數據,形成初步劃定方案。2021年10月12日,我局組織召開了專家技術審查會,並邀請部分市直相關單位參會,出具專家審查意見。會議後,進一步與自規部門核實了相關邊界,並按技術審查意見進行了修改。11月4日至12月4日期間,我局就修改後的劃定方案向各相關單位和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各相關單位、園區及社會反饋的意見對成果進行了調整,最終形成審議稿,於11月30日通過了法務部門的了合法性審查。並經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起草原則
一是發展與管控協調原則。在保障有效改善城市空氣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按照城區工業開發區域納入禁燃區,城郊地區不納入的原則,最大限度實現發展與管控相協調。
二是現狀和規劃協調原則。從我市城市開發現狀實際出發,根據我市城市總體規劃、片區土地利用規劃、交通道路建設規劃、燃氣管道規劃等,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三是行政邊界與道路邊界相結合原則。從便於管理出發,涉及行政邊界清晰的按行政邊界劃定,行政邊界不清晰的按主要交通要道作為邊界劃定。
四、主要內容
《關於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包括高污染燃料種類、禁燃區範圍、管理要求、職責保障,具體如下:
1. 高污染燃料種類。主要結合省、市“藍天保衛戰”及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方案,依據《環境保護部關於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對高污染燃料類型及定義進行更新。明確在禁燃區執行中禁止燃用III類(嚴格)燃料組合:1.煤炭及其製品、石油焦、油頁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2.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高污染燃料。
重新劃定後,高污染燃料類型更加明確,易於判斷,並對生物質燃料使用進行規範,有序發展。
2. 禁燃區範圍。
禁燃區域合理外擴:結合城市規劃數據,將九華經開區滬昆高鐵以北、長沙市界以南的城市規劃區納入禁燃區範圍,區域面積38.02km2;結合雨湖區鶴嶺工業西片區規劃數據,將其規劃區域納入禁燃區範圍,區域面積5.5km2;為便於定界和管理,將鶴嶺鎮中心區域西側居民集中區、北側工業企業區域納入禁燃區範圍,區域面積6.66km2。重新劃定後的禁燃區範圍為“西二環外延500米—漣水—湘江—與株洲市交界處—與長沙市交界處—鶴嶺工業西片區規劃邊界—金桐路—潭錳路—滬昆高速公路—西二環路的閉合區域及楠竹山鎮中心區域。
3. 管理要求。主要針對禁燃區內鍋爐、工業爐窯、居民生活等使用高污染燃料提出管控要求,並明確對違反禁燃區管理規定的處罰依據。
(1)結合《湖南省“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將禁燃區內禁止使用的燃煤鍋爐從20蒸噸/小時調整到35蒸噸/小時(含35 蒸噸/小時)以下鍋爐,在202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完成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淘汰退出與燃料改造工作,改用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的清潔能源;
(2)明確了禁燃區範圍內的工業爐窯執行《湖南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規定,並鼓勵工業企業進行工業爐窯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淘汰退出與燃料改造,改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適時開展工業爐窯超低排改造;
(3)明確在禁燃區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在2025年12月前,工業園區已開發地區必須實行聯片集中供熱或使用清潔能源供熱;
(4)明確在禁燃區範圍內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必須配套建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燃料使用設施,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5)建成區禁止使用固硫蜂窩型煤,並加快天然氣管道建設。禁燃區內的農村地區,積極引導改用清潔燃料,逐步減少居民使用固硫蜂窩型煤的供應量;
(6)增加了生物質成型燃料使用的管控要求。天然氣管道已建成的區域,逐步淘汰生物質成型燃料;天然氣管道未建成的區域,可使用配備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且必須達標排放。生物質燃料專用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3規定的天然氣鍋爐特別排放限值。已改為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鍋爐不得再改為生物質燃料鍋爐;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違反禁燃區管理規定的情形及處罰依據。
4. 職責保障。主要對禁燃區的執行落實和管理進行保障,通過與各部門對接,明確了部門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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