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是2013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 發布日期:2013年
為進一步改善城市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在原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的基礎上,擴大我市禁燃區範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車用的燃料或者物質: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於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於0.5%、灰份含量大於0.01%的柴油、煤油。
二、擴大後的禁燃區範圍為:
東至新北區、天寧區、戚墅堰區東邊界和S38;南至G312、青洋南路G312至S38段、S38;西至S39、常新路S39至德勝河段、德勝河;北至S122。具體範圍見附圖。
三、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除集中供熱設施、電廠鍋爐外,禁止新建、改建、擴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茶(浴)爐及爐灶等設施。
四、禁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前淘汰現有高污染燃料設施,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自2016年1月1日起,該區域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具體期限規定為:2014年12月31日前,禁燃區內60%的高污染燃料設施實現清潔能源替代或淘汰;2015年12月31日前,剩餘的所有高污染燃料設施實現清潔能源替代或淘汰。
具體實施計畫由市環保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制訂。
五、各區人民政府,各級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城鄉建設、環保、規劃、城管、質監、工商、安監、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大清潔能源的套用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行為,積極鼓勵、引導轄區內單位和個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區實施工作。
六、本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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