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辦法

《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辦法》在2008.12.01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8年12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9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居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或者物質: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重油、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生物質燃料;
(二)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硫蜂窩型煤、輕柴油、煤油、人工煤氣等燃料;
(三)國家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第三條 本市下列區域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簡稱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一)沿江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南大道以東,洪都北大道、青山北路、丹霞路、民豐路、東元路以南,昌東大道以西,昌南大道、施堯路、何坊西路、新溪橋路、上海南路、解放西路、解放東路以北;
(二)雙港南路、贛江北大道、贛江中大道、贛江南大道以西,祥雲大道以北,昌樟高速、昌九高速、瀛上河、龍潭水渠、廣蘭大道以東,玉屏東大街、孔目湖大街以南。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可以根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條 市、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實施監督管理。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經貿、商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現有銷售高污染燃料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停止銷售高污染燃料或者遷離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第六條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餐飲、賓館、招待所、洗浴中心等服務企業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8個月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七條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使用清潔能源的義務,並有權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進行舉報。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並依法處理。
第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銷售和燃用燃料情況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後繼續銷售高污染燃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後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車用燃料。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辦法》(洪府廳發[2004]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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