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市政府關於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是2017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改善城市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和《常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在《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知》(常政發〔2013〕189號)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我市禁燃區範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擴大後的禁燃區範圍
(一)金壇區:東至S240,南至S38,西至S241,北至S340。擴大後的禁燃區面積為60平方公里。
(二)武進區、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東至新北區通江路、通江路與S122交匯後沿S122至新北區東邊界;天寧區和武進區經開區、洛陽鎮東邊界,南至武進區洛陽鎮全部、S38、南夏墅街道全部和S38,西至扁擔河、鐘樓區鄒區鎮全部和S39;北至新北區北邊界。擴大後的禁燃區面積為995平方公里。
二、高污染燃料類型
高污染燃料按《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環發〔2001〕37號)的規定執行,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及各種可燃廢物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相關限值的固硫蜂窩型煤、輕柴油、煤油及人工煤氣;國家規定的未經加工成形的各類生物質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具體要求
(一)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鍋爐及各類爐窯、爐灶等60%的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鋼鐵燒結、高爐除外),應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其他清潔能源或者集中供熱替代改造;其餘燃燒設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不得繼續使用。
(二)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鋼鐵燒結、高爐除外)。
(三)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鼓勵、引導轄區內單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做好禁燃區實施工作,加強對禁燃區的監督管理。市發改、經信、環保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大力推廣清潔能源,加快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嚴肅查處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鋼鐵燒結、高爐除外)及各類違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
(四)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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