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是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7日發布的通告.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7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為了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改善環境空氣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畫(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發〔2018〕17號)和《關於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和經濟承受能力,永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範圍
根據《永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以遠期規劃範圍為基礎,結合中心城區實際建設狀況,確定中心城區禁燃區範圍為:東面以陽明大道為界、南面以朝陽大道為界、西面以瀟湘大道和嶺河路為界、北面以二廣高速為界的閉環區域內。(具體範圍詳見附圖)
二、高污染燃料目錄
我市現階段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質:
(一)煤炭及其製品;
(二)石油焦、油頁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三、管理措施
(一)生物質鍋爐應採用生物質成型燃料(包括顆粒狀、棒狀、塊狀)為燃料,其生產原料主要為農林廢棄物(秸稈、稻殼、木屑、樹枝等)。
(二)生物質鍋爐應配置高效除塵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達到國家排放標準。
(三)在禁燃區內,除集中供熱項目以外,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今年年底前改用天然氣、頁岩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市生態環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四、冷水灘區、零陵區人民政府和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可採用格線化管理方式壓實責任。發改、工信、住建、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城管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大清潔能源的套用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為;鼓勵、引導用戶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區的實施工作。
五、各縣(管理區)應參照本通告劃定本轄區的禁燃區,並落實相關規定。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9日公布的《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永政函〔2014〕210號)失效。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解讀

2020年11月17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關於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永政函〔2020〕30號),現對《通告》予以解讀。
一、出台背景和意義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是指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大氣環境重點保護區域,該區域內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凡是列入高污染燃料目錄的物質均屬於高污染燃料。
我市原有的通告是2014年發布的《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永政函〔2014〕210號),但由於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最新的《關於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原編制依據檔案“環發〔2001〕37號”已失效,且原《通告》發布時間已超過5年,並已公布失效,應及時予以修訂。為進一步完善中心城區高污染燃料的管理,推進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通告》進行了修訂。
11月10日,市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對《通告》進行了審議。《通告》對中心城區禁燃區內的高污染燃料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對於推進中心城區大氣污染防治,全面改善環境空氣品質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內容
《通告》主要包括禁燃區範圍、高污染燃料目錄、管理措施、工作要求、縣區禁燃區的劃定和檔案生效時間等。
對照原有通告,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對高污染燃料目錄進行了調整,明確了禁燃區範圍及邊界,進一步細化了高污染燃料管理工作要求。
三、政策亮點
《預案》一方面對原有的禁燃區明確了地理邊界,使執法行為做到公開透明,另一方面對具體的執法權歸屬進行了明確細化,避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確保禁燃區污染形勢能夠得到有效的治理,全面改善空氣環境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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