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氣污染治理實施方案(2016-2020年)

《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氣污染治理實施方案(2016-2020年)》是永州市施行的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氣污染治理實施方案(2016-2020年)
  • 實施地區:永州市
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氣污染治理實施方案(2016-2020年)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5〕17號)、《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紮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有效保持並改善全市良好的水資源和大氣質量,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環境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建設生態文明示範市,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1、指導思想
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的總要求,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圍繞讓水更“清”、天更“藍”、質量更“好”的總目標,以貫徹落實水、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為載體,以強化執法監管為抓手,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源頭治污、科學治污、聯動治污,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健全管理體制,統籌謀划水、氣環境綜合整治,為建設品質活力永州提供堅強有力的環境安全保障。
2、基本原則
——遠近結合,標本兼治。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系統推進、分步實施,在著力解決當前影響水、氣環境質量突出問題的基礎上,更加注重治標與治本相結合,控污減排。
——科學施策,綜合治理。把科學治理、綜合治理貫穿水污染、大氣污染治理的各個環節,統籌運用控源、截污、治污、清淤、生物修復等手段,綜合運用水、氣污染治理的新技術、新舉措,著力提高治污科學化水平,推進水、氣環境質量不斷改善。
——突出重點,有序實施。堅持把源頭治理作為水、氣環境綜合整治的首要舉措,突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點污染源治理,加大整治力度。根據治理效果和影響範圍,按輕重緩急,有序實施治理工程和項目。
——創新機制,聯動推進。建立健全水環境綜合治理的協調機制,統籌運用行政、法律和市場力量,強化市縣區聯動、部門協同和民眾監督,加快形成水、氣同治新格局。
3、總體目標
水污染治理目標:
到2020年,工業企業廢水實現穩定達標排放,中心城區和縣城生活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95%、85%以上。水環境質量總體趨向更好,小河小溪水質明顯改善,大中型水庫水質保持良好,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達到100%,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達到95%,境內湘江幹流及主要支流水質保持或優於Ⅲ類標準,湘江幹流出境水質穩定達到Ⅲ類標準,其他水體無黑臭現象。
大氣污染治理目標:
到2020年,工業企業廢氣實現穩定達標排放,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細顆粒物年均濃度相比2015年有所下降,其中可吸入顆粒物年均濃度比2015年下降5%以上。全市環境空氣品質保持良好並總體有所改善,轄區內重污染天氣明顯減少,中心城區環境空氣品質排位全省前列,環境空氣優良率大於85%,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達到《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6-2012)一級標準,其他區域達到二級標準。
二、工作任務和措施
(一)水污染治理任務和措施
1、工業廢水治理
——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十小”工業企業。堅決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2016年5月底完成摸底調查,2016年底前全面取締“十小”企業,2017年採取措施防止出現反彈,發現後給予嚴厲查處。(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發改委等參與)
——推動敏感區域污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製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2018年永州湘江紙業有限責任公司完成異地搬遷。(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製造、製革、農藥、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屬於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採選、重有色金屬冶煉、電解錳、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水泥、造紙行業的企業及其他行業涉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等參與)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在環境執法大檢查的基礎上,制定工業園、工業聚集區污染整治方案(市環保局負責)。工業園、工業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改造的工業園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垃圾統一收集等污染防治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園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線上監控裝置(市城管執法局負責);逾期未建成污水處理設施或處理設施出水不達標的,暫停審批新、擴、改建項目。(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執法局、市經信委、市商務和糧食局等參與)
2、城鎮生活污水治理
——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加強現有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運營維護、管理與升級,保障污水處理廠持續運行和穩定達標,全面啟動現有污水處理廠提質擴容工程。2016年底前,完成零陵區向家亭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和祁陽縣、道縣、江華瑤族自治縣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2018年底前,金洞管理區、回龍圩管理區建成污水處理廠;2020年底前,冷水灘下河線污水處理廠達到20萬噸/日的污水處理能力;其他縣區完成污水處理二期工程。加快城市污水管網建設,中心城區和縣城生活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95%、85%左右。(市城管執法局牽頭,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加強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2016年底前,完成祁陽縣白水鎮和黎家坪鎮、東安縣蘆洪市鎮、冷水灘區普利橋鎮污水處理廠建設;2018年底前,完成位於湘江兩岸的重點鎮污水處理廠建設;2020年底前,其他重點鎮完成污水處理廠建設。(市住建局牽頭,市城管執法局、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加快城市污水收集系統建設。中心城區和縣城雨水、污水合流的老城區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區建設嚴格實行雨污分流,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到2016年底,40%以上的縣以上城鎮完成雨污分流。到2020年底,中心城區和縣城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市住建局牽頭,市城管執法局、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不達標污泥進入耕地。中心城區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於2020年底前達到100%。(市城管執法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農業委等參與)
——加強生活垃圾處理。實行城鄉環衛一體化,建設覆蓋城鄉的垃圾收運體系和垃圾分類收集系統,禁止向水體傾倒生活垃圾,消除垃圾對水體的污染。到2016年底,縣以上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零陵區、冷水灘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建成覆蓋城鄉的垃圾收轉運體系。到2020年,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30%以上,祁陽、道縣、寧遠等縣建成覆蓋城鄉的垃圾收轉運體系,全市90%以上村莊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實現有齊全的設施設備、有成熟的治理技術、有穩定的保潔隊伍、有長效的資金保障、有完善的監管制度。積極推進垃圾焚燒發電或水泥窯協同處置,努力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經濟化。(市城管執法局牽頭,市住建局、市環保局等參與)
3、城市黑臭水體治理
——採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2016年各縣區完成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治理責任人及達標期限,根據每一個黑臭水體的情況制定治理方案,於2017年底前實現水面無大面積漂浮物、兩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目標。(市城管執法局牽頭,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委等參與)
4、農業農村水污染治理
——防治畜禽養殖污染。2016年底前,市、縣區完成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編制和禁養區劃定工作。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500頭以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和病死畜禽等有機廢棄物實現資源化利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欄生豬500頭以上規模養殖場標準化改造。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引進大型、污染治理規範的畜禽養殖企業,促進傳統畜禽養殖方式的轉變。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適養區記憶體欄生豬300頭以上規模養殖場標準化改造。2020年底前,湘江一級支流兩岸500米內生豬規模養殖場全部退出或搬遷,現有500頭以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比例達到100%。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市農業委、市畜牧水產局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 
——加強養殖水域污染防治。合理規划水產養殖布局和規模,制定重點湖庫和水域養殖規劃,禁止湖庫投肥養魚,對不符合養殖規劃的網箱養殖開展專項整治和清退。2020年底,水產健康養殖水平提高2%,完成3萬畝池塘標準化生態化改造,完成湘江幹流飲用水源保護區範圍內水產養殖場的淘汰退出。實施魚道建設等工程措施和增殖放流等非工程措施,逐步修複流域水生生物生態;組織開展區域性和流域性漁政聯合“打非治違”、矮圍網圍整治等專項行動。(市農業委、市畜牧水產局牽頭,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淨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淨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推廣套用稻田養鴨、燈光和性誘劑誘殺害蟲等生物防治技術和生物農藥、低毒高效低殘留農藥和先進施藥機械,引導農民科學用藥,實行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積極推廣節約型農業技術和測土配方技術,發展綠肥種植。擴大秸稈還田、種植食用菌和農業有機廢棄物綜合利用。積極推廣商品有機肥料和生物肥料,推動發展緩釋肥利用,重點發展綠肥,增加有機肥的比重。減少化肥、農藥流失對水環境的污染。加強農藥瓶、包裝袋的收集和集中處置。到2020年,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30%以上;主要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市農業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質監局等參與)
——加快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應遵循“方式因地制宜,技術經濟適用,運行簡單靈活”的原則,以農村改水、改廁、改廚為契機,以整縣推進為主要方式進行。2016年6月底前,各鄉鎮政府組織完成本轄區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實施方案的編制,組織農村居民實施。農村居民相對集中的村莊宜採取生態塘、人工濕地、地下滲濾、蚯蚓生態濾池等生態處理模式進行集中處理;農村居民相對分散的村莊宜採取無動力地埋式四格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等單戶或幾戶聯用的方式進行處理;中心城區和縣城周邊的村莊宜通過污水管網建設的應採取接入城鎮市政管網統一處理模式。到2020年,湘江集雨區範圍內的村莊,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70%以上,其他村莊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60%以上。(市住建局、市環保局牽頭,市農業委、市水利局等參與)
5、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2016年底前完成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訂和完善;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量1000噸或服務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2017年完成全部1000人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市環保局負責)、供水廠出水(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和用戶水龍頭水質(市衛計委負責)等飲水安全狀況。中心城區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飲水安全狀況信息,其他縣區自2018年起向社會公開飲水安全狀況信息。(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牽頭,市城管執法局、市衛計委等參與)
——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全面開展縣區、鄉鎮、村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的污染整治,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築和排污口,清除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一切與供水無關的建設項目,取締二級保護區內污染型建設項目。2020年底前,中心城區和各縣區城鎮飲用水源保護區建成飲用水源保護區隔離護欄,排污口全部截污,水上餐廳和水產養殖取締關閉。(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水利局、市畜牧水產局、市衛計委等參與)
——加快城鄉供水水源工程建設。加快農村飲用安全工程建設,全面解決農村人口飲水不安全問題。逐步建立城市飲用水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2020年前力爭完成中心城區備用水源建設。制定實施縣級以上城鎮重要水源地保護規劃,公布飲用水源地名錄,確保中心城區供水水源地列為國家級重要水源地。(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衛計委等參與)
6、地下水污染防治
——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定期調查評估全市地下水環境狀況。取締或搬遷影響地下水水質的工礦企業、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工業園區、礦山開採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對報廢礦井、鑽井、取水井實施封井回填(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商務和糧食局等參與)。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定。(市商務和糧食局負責)
7、加強良好水體保護
——強化水質良好湖泊治理和環境保護。加強水源工程建設,增強蓄水能力;突出抓好涔天河水庫、雙牌水庫、東安高岩水庫、新田金陵水庫、寧遠水市水庫、江永源口水庫、宋家洲電站庫區等水質較好湖庫的環境保護工作,通過對湖庫集雨範圍內工業污染、生活污染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減少入湖庫污染物,改善湖庫水質,確保水質穩定達到水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農業委、市林業局等參與)
——開展河流“三清”(即清理河面漂浮物,清除傾倒在河邊的垃圾,清理非法漁網)專項行動。在全市733條大小河流開展清潔河道、清除排污口、清理整治亂搭建和違章畜禽養殖場專項行動。2017年底前,完成湘江幹流和一級支流的“三清”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清潔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河流的“三清”工作。(市水利局、市環保局、市農業委牽頭,市城管執法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保護濕地生態系統。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確保全市濕地面積只增不減。通過申報、建設國家濕地公園、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小區等形式,完善全市濕地保護體系,確保重點生態功能區得到有效保護,濕地功能得到充分發揮。堅持造林綠化,提高森林水源涵養功能。加強江河兩岸、湖庫周圍等水源涵養林區生態公益林保護、管護;以“裸露山地”造林綠化為重點,大力植樹造林;實施退耕還林工程。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市林業局牽頭,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委等參與)
——強化水體保護監管。按照國家規範要求,對國家、省、市控斷面進行定期監測監管,在全市各縣區交界斷面建立水質自動監測站,實時發布監測數據,並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局等參與)
(二)大氣污染治理任務和措施
1、工業廢氣治理
——嚴格管控新增污染源。嚴格項目準入門檻,在中心城區和城鎮及城郊結合部禁止新建、擴建冶煉、水泥、化工等重污染項目,不得新增鋼鐵、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產能嚴重過剩項目和富錳渣高爐、矽錳合金電爐等高能耗、高污染項目。(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參與)
——關閉、退出、搬遷重污染企業。對工藝落實、污染嚴重、民眾反映強烈,以及位於環境敏感區的工業企業,區分不同情況,分別實施關閉、退出、搬遷。2016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區和各縣城鎮規劃區內非法採石場、建築用磚廠(市國土資源局牽頭)、河道採砂場(市水利局牽頭)和小塑膠加工、冶煉企業的取締關閉或淘汰退出(市經信委牽頭),辦理了合法手續的企業要予以搬遷;2016年底前,全部關閉、搬遷中心城市規劃區110平方公里範圍內的建築用磚廠,2017年底前全部關閉、搬遷全市城市規劃區440平方公里範圍內的建築用磚廠。(市國土資源局、市經信委牽頭,市安監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加強重點行業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行業和過剩產能行業完成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通過實施清潔生產,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2017年底前,對有機化工、汽車、電子信息、表面塗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市環保局牽頭)
2、燃燒廢氣治理
——建設高污染燃料禁燃區。2016年底前,出台《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辦法》。2017年底前,中心城區和各縣區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建設以社區為格線單位全面推進,禁燃區內的單位、個體經營戶和個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市環保局牽頭,市城管執法局、市質監局參與)
——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通過煤改氣、煤改電、煤改油、煤改生物質燃料能源替代,加快燃煤鍋爐整治。中心城區禁止新建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其他縣區不再新建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2017年6月底前,中心城區建成區完成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的淘汰退出,2017年底前,市域內所有工業園和產業集聚區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市環保局牽頭,市城管執法局、市經信委、市質監局等參與)
——加快燃氣管網建設。2016年底前,中心城區燃氣管網覆蓋率達70%以上。燃氣管網已覆蓋區域內鍋爐(爐灶)、餐飲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居住小區應及時轉換天然氣燃料;燃氣管網暫不完善的區域,可使用LNG或CNG(壓縮天然氣)撬裝站供氣。(市城管執法局牽頭)
3、揚塵污染治理
——強化施工揚塵管理。2016年底前,出台《建築場地文明施工標準》,明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強化施工期環境監理,所有建設工地現場實現標準化目標管理,確保實現“六不開工”和“七個100%”,即未領取施工許可證不開工、圍檔不合要求不開工、地面硬化不達標不開工、沖洗排放設備不到位不開工、保潔人員不到位不開工、不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不開工;建築工地必須做到施工現場100%標準化圍檔、工地砂土不用時100%覆蓋、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灑水壓塵、出工地車輛100%沖淨車輪車身、施工現場長期裸土100%覆蓋或綠化、現場監管100%到位。拆除工地必須實施濕法作業,及時清運建築垃圾。(市住建局、市房產局牽頭,市城管執法局、市環保局等參與)
——控制道路揚塵污染。改進城市道路清掃方式,提高道路機掃率,將乾式清掃變為濕式清掃或吸塵清掃,增加灑水頻次,擴大保潔範圍。2017年底前,中心城區市政道路機掃率穩定在80%以上,縣城城區達到70%以上。根據環境質量狀況,調整城市道路灑水保潔頻次;制定《市政工程施工揚塵控制技術規程》,減少道路開挖面積,縮短裸露時間,及時修復破損道路;加強渣土運輸管理,對運輸車輛冒裝渣土、帶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行為開展整治,所有運渣車應實行密閉運輸,達不到密閉技術規範的運渣車不予辦理建築渣土準運證。(市城管執法局牽頭,市住建局、市環保局等參與)
——加強堆場揚塵管理。工業企業廠區堆場應建立密閉料場與傳送裝置,露天堆放的應加以覆蓋或建設自動噴淋裝置;長期堆放廢棄物的場所應覆綠、鋪裝、定期噴灑抑塵劑等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執法局等參與)。中心城區和城鎮建成區內禁止設立砂石貨場和堆場,現有的限期搬遷或關閉。(市城管執法局牽頭,市住建局、市環保局等參與)
——加強園林綠化。以國家園林城市為抓手,鞏固創森成果,繼續加大綠化建設,開展裸露地面綠化和城市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發揮綠化帶對揚塵、機動車尾氣等大氣污染物的吸附、阻擋作用。(市園林局牽頭)
——加強對露天焚燒秸稈和燃放煙花的管理。按照堵疏結合、以疏為主的原則,各縣區制訂相應管理辦法,劃定禁燃區域,發布在人口集中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的通告,將責任落實到鄉鎮、村組。對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兩側、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機場和城市周邊等控制區域,由各鄉鎮分片包乾、專人負責、嚴格管理(市農業委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制定《燃放煙花管理辦法》,規範煙花燃放行為(市公安局牽頭,市民政局等參與)。禁止露天焚燒垃圾,生活垃圾必須運至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置。加大露天焚燒垃圾查處力度(市城管執法局牽頭)。
4、飲食業油煙治理
——加強城市環境管理。嚴格執行新(擴、改)建飲食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禁止在城市以居住為主的綜合樓內建設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業和娛樂業等經營項目,推廣使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在中心城區和城鎮全面推行燃煤爐灶改用清潔能源。2016年底前,現有規模以上(6個以上灶頭)飲食服務經營場所必須安裝油煙淨化裝置,並建立運行維護制度,確保油煙達標排放。2017年底前,60%的飲食服務經營場所安裝油煙淨化設施,2020年底前達到80%。(市環保局牽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城管執法局等參與)
5、機動車尾氣治理
——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管機制。出台第三方檢測機構機動車尾氣檢測收費標準(市發改委負責),建立機動車排氣監測電子監管系統平台,加快機動車排氣檢測機構建設,基本建成覆蓋全市的檢測網路體系,推行機動車檢測和維護制度,對營運在用車輛定期檢測。2018年底前,機動車排氣檢測率達到85%,對超標排放車輛實行限期治理。(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編辦、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隊、市交通運輸局等參與)
——全面實施機動車環保標誌管理。在機動車排氣檢測的基礎上,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發放環保標誌(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隊、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執法局等參與);無環保標誌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禁止外地超標排放機動車轉入市內;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對符合報廢條件的車輛予以註銷和強制報廢;2017年底前,淘汰所有營運“黃標車”,出台中心城區“黃標車”限行路段。(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隊牽頭,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執法局參與)
——改善車用燃油品質。協調落實油源,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市商務和糧食局牽頭)
——推進清潔公交體系建設。堅持公交優先,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型汽車,加快推進加氣站和充電站(樁)配套建設,到2020年,中心城區公車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的比例達到90%以上。(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隊、市經信委等參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書記任政委、市長任組長,常務副市長任常務副組長,相關副市長任執行副組長,一名廳級幹部為專職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各縣區政府(管理區、經開區)主要負責人、市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氣污染治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環保局(從市直各相關部門抽調業務骨幹組成),負責全市水污染和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導、協調、考核和監督等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區政府也要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有關部門直接負責的組織領導體制、工作協調機制和責任分擔機制。
(二)明確工作責任。水污染治理實行“河長制”、大氣污染治理實行屬地格線管理“片長制”,制訂實施各級“河長制”、“片長制”工作方案,明確各級“河長”、“片長”職責、負責河段、片區環境質量目標和污染治理任務。市領導帶頭領任務任“河長”、“片長”,市直各部門、各縣區、鄉鎮、村(社區)領導分段、分區負責,做到人人有責任,個個有擔子。
(三)加大執法力度。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構建起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四級格線化管理機制,提升主動發現和協同處置能力,全面實行重點污染源監管責任制,將監管責任落實到人。常態性地開展“有計畫、全覆蓋、規範化”的環境保護執法檢查,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准拆除、閒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強化環保、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協作,健全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
(四)淘汰落後產能。全面落實國家、省確定的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按照環保、節能、安全、質量等新標準新要求,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質量狀況,將不符合產業政策、經整改整頓後仍不達標的企業列入年度淘汰計畫,實施淘汰退出。
(五)擴大財政支持。建立健全財政投入保障機制,整合現有水污染、環境空氣污染治理資金,市和各縣區都要設立水、氣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確保逐年遞增,積極爭取國家、省污染治理項目資金補助,以保證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需要。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重大污染防治、環境治理等項目的獎勵和補助。同時,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多方籌集,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環境綜合治理。按照《永州市市本級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實施辦法》(永環函〔2015〕47號),對線上設施運營維護和線上對比檢測服務等領域開展試點。組織推介水污染、大氣污染防治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為項目合作相關各方搭建對接平台。
(六)強化科學管理。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按照省政府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將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各縣區政府。嚴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新建項目必須進行主要污染物總量審核,其中工業類建設項目須通過交易取得排污權,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完成工業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將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範圍,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按照《湖南省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湘環發〔2015〕1號),定期公布環境誠信、環境合格、環境風險、環境不良企業名單,責令環境風險企業限期整改,掛牌督辦環境不良企業、對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暫扣、吊銷排污許可證,並實施關閉。
(七)嚴格考核督查。由市水污染和大氣污染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定期對全市河流交界斷面、河道水質、縣區環境空氣品質進行考核,建立月度公開通報制度,及時提出整改要求,根據月度量化指標,實行年度綜合評價,向全社會公布考核結果。建立重點掛牌督查制度,對嚴重影響水、氣環境質量的突出問題,採取明查、暗訪等方式進行專項督查。對治理水、氣污染成績突出、成效明顯的,給予獎勵;對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力的,進行行政約談、通報批評;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氣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永州市較大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永辦發〔2015〕22號)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氣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後果的領導幹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實行終身追責。
(八)強化科技支撐。加快技術成果推廣套用,重點推廣飲用水淨化、節水、污染治理等適用技術,建設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強化網際網路意識,利用網際網路+模式等加強環境監管,建成覆蓋排污口、線上監控設施、污染治理設施的全市統一的環境監管平台,提升環境監管能力和技術水平。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創新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研發、設計綜合環境服務等服務模式。按照BOT、PPP等模式,引入社會化投融資機制,推進第三方建設運行模式。
(九)加強協調聯動。根據《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的意見》(永政發〔2015〕18號),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污染防治相關工作。健全跨部門、區域、流域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解決重大環境污染問題。完善永州與周邊地區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機制和預警體系。
(十)突出參與監督。加強水、氣環境信息公開,搭建公眾參與的知情平台,建立民眾性志願組織,暢通公眾參與的監督渠道,將民眾參與擴展到水、氣環境治理的各個方面,充分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以“生命之源,城市之魂”為主題,持續開展聲勢浩大、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堅決抵制破壞環境、浪費水資源的行為,積極倡導有益於環境保護的文明生活方式,讓廣大民眾成為環境問題的監督者、環境保護的參與者、環境變好的見證者和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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