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持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高污染燃料目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3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瀘市府布〔2020〕4號
  一、禁燃區範圍
  江陽區南城街道、北城街道、大山坪街道、華陽街道、鄰玉街道、藍田街道、茜草街道、泰安街道全域,況場街道康城社區、春華社區,黃艤鎮黃艤社區、黃橋社區。龍馬潭區小市街道、蓮花池街道、紅星街道、羅漢街道、魚塘街道、安寧街道、石洞街道全域。納溪區永寧街道、東升街道、安富街道全域。
  二、高污染燃料種類
  (一)除單台出力大於等於35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製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蜂窩煤等)、焦炭、蘭炭等。
  (二)石油焦、油頁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相關要求和事項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禁燃區範圍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於2020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氣、頁岩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關單位(企業)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因供氣等基礎設施配套不足等原因,確需在禁燃區內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可使用專用鍋爐且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確保其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或優於天然氣鍋爐對應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組織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和各園區管委會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大清潔能源套用推廣力度,加快規劃建設天然氣等相關設施,加強對禁燃區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鼓勵、引導禁燃區內單位和個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
  違反本通告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瀘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日

政策解讀

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穩定和持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等有關規定,瀘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印發了《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現解讀如下。
一、劃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並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並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
(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並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並根據大氣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禁燃區範圍。高污染燃料目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岩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二、禁燃區範圍
江陽區南城街道、北城街道、大山坪街道、華陽街道、鄰玉街道、藍田街道、茜草街道、泰安街道全域,況場街道康城社區、春華社區,黃艤鎮黃艤社區、黃橋社區。龍馬潭區小市街道、蓮花池街道、紅星街道、羅漢街道、魚塘街道、安寧街道、石洞街道全域。納溪區永寧街道、東升街道、安富街道全域。
三、高污染燃料種類
依據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按照“科學合理、尺度適中”的原則,確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種類:
(一)除單台出力大於等於35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製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蜂窩煤等)、焦炭、蘭炭等。
(二)石油焦、油頁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管理要求
(一)禁燃區範圍內管理。一是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二是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於2020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氣、頁岩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三是因供氣等基礎設施配套不足等原因,確需在禁燃區內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可使用專用鍋爐且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確保其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或優於天然氣鍋爐對應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四是明確由區政府和園區管委會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市級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加強禁燃區監督管理。
(二)違反《通告》的法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本《通告》自2020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通告》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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