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環境保護行政責任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仁壽縣環境保護行政責任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仁壽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環境保護行政責任”,是指仁壽縣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應承擔的生態文明建設、污染防治、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的責任。
第三條 縣監察局、縣環保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暫行辦法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落實環境保護行政責任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單位(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行政職權集中管理規定,履行相應的環境保護行政責任,並對本系統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責任:
(一)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全面加強大氣、水、環境噪聲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積極倡導節約、綠色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
(二)根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目標,制定本轄區環境保護目標及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目標完成情況應作為政績考核內容,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
(三)對本轄區污染減排負責,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總量削減目標和重點減排項目按期完成。將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納入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
(四)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五)加強農村環境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積極推進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配套建設乾糞堆場和糞污廢水處理設施,實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六)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健康和財產安全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
(七)對轄區內造成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實施限期治理。積極推進結構調整,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項目,按期完成縣人民政府下達的淘汰落後產能任務。
(八)關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污染企業。
(九)對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運輸、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在專項規劃草案審批或上報前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十)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園區管委會責任:
(一)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二)對園區規劃範圍內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三)園區編制的有關專項規劃,在專項規劃草案審批或上報前,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環保部門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
(四)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健康和財產安全時,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減輕危害。
(五)對園區內造成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實施限期治理。
(六)協助關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污染企業。
(七)建設園區污染集中處理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八)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部門)調查處理園區內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信訪投訴和糾紛。
第六條 縣發改局責任:
(一)對實行審批、核准制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可研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未提供具有審批許可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的,不予辦理審批或者核准;屬於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應告知業主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二)統籌協調落實全縣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協調各鄉鎮和縣級有關單位(部門)落實工業源、生活源、農業源和機動車等減排工作。將全縣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任務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加強全縣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等環境保護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指導,及時做好環境保護建設項目的立項和招投標管理等協調服務工作。協調總量減排項目業主單位做好符合中央、省級減排資金支持的項目包裝、儲備等工作。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做好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等工作。
(三)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開採使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推進燃煤鍋爐“煤改氣”。
(四)壓縮過剩產能,嚴禁核准產能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清理產能過剩行業違規建設項目,建立以節能環保標準促進“兩高”行業過剩產能退出機制。
(五)最佳化能源結構,大力推廣清潔能源。優先發展城鎮燃氣,加快完善城市燃氣管網、配氣站、加氣站、加液站等基礎設施,大力發展生物質燃氣、液體燃料等多種形式的生物質能梯級綜合利用,在糧食主產區和養殖業集聚區建設沼氣工程,建設生物質氣化集中供氣工程。
(六)開展禁燃區劃定工作,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
第七條 縣經信局責任:
(一)對核准類技術改造項目,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可研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未提供具有審批許可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的,不予辦理核准;屬於備案項目的,應告知項目業主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二)負責全縣工業節能降耗、淘汰落後產能等工作,將工業節能降耗、淘汰落後產能任務納入行業發展規劃,推動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大力推進循環經濟發展和清潔生產,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執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指導和督促檢查工業企業開展技術改造,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工業企業污染治理的監管。配合縣環保局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工作。
(三)研究解決防治工業污染的重大問題。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提請政府並受政府委託牽頭關閉、淘汰工業企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藝、裝備和產品。
(四)推動油品配套升級,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油品質量控制制度,牽頭做好加油站、儲油庫油氣回收工作。
第八條 縣公安局責任:
(一)負責仁壽城區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劇毒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核發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負責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對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的立案偵查。
(四)負責放射源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五)負責全縣廢舊車輛、黃標車輛淘汰、報廢管理工作,新車註冊登記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污染排放標準,嚴格轉入車輛監管,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對汽車尾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將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目標納入行業發展規劃,協助環境保護部門開展機動車定期環保檢測和環保標誌的核發工作。
(六)配合做好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工作,及時提供相關數據。
第九條 縣監察局責任:
(一)負責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環境保護行政責任的監督。
(二)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環境保護違法違紀案件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條 縣國土資源局責任:
(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在編制過程中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環評法及相關規定,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專項規劃包括工業、農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運輸、旅遊、城鎮建設、資源開發規劃等,均應開展規劃環評。
(二)對新設定的採礦權,採礦權人應提交開採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三)依法對礦山地質環境實施監督管理。
(四)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企業,不予審批用地。
第十一條 縣環保局責任:
(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會同有關單位(部門)對轄區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編制環境保護規劃。
(三)依法徵收排污費。
(四)負責國控、省控、市控企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年審工作。
(五)對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的國控、省控、市控水污染企業實施限期治理。
(六)按規定許可權依法審批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組織開展項目竣工環保驗收。
(七)調查處理環境污染糾紛、環境污染事故。
(八)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
(九)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十)對轄區核心與輻射環境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轄區內自然保護區和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縣住建局責任:
(一)協助把好新建項目環保審批和驗收關。建設項目環評檔案未予批准的,不得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不符合環評法律法規要求的,不得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
(二)實施城市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市污水收集系統,提高污水收集率,防止生活污水直排入河。
(三)負責仁壽城區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監督管理。
(四)加強仁壽城區建築施工工地管理,全面推行現場標準化管理,對仁壽城區內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進行控制。
第十三條 縣交通運輸局責任:
(一)負責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二)組織編制交通運輸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環保部門提供環境影響報告書。
(三)加快建設繞城公路,禁止過境車輛入城,加快推進城區道路的瀝青路面改造。
第十四條 縣水務局責任:
(一)負責對河道管理範圍內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質及采砂進行監管,負責入河排污口的審批,協助環保部門加強對河道排污口特別是飲用水源保護區排污口的監督管理,督促鄉鎮按轄區負責制對轄區河道上漂浮物進行打撈處置。
(二)依法實施水土保持監督管理。
(三)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依法嚴厲查處違規網箱養魚、肥水養魚行為。
(四)負責對漁業水域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五)負責縣域內河流新開排污口設定的論證和審查。
(六)編制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建設規劃。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城鎮污水配套管網建設納入行業規劃,負責督促全縣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進度,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督促指導對城鎮污水管網進行雨污分流,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提高污水收集率,督促改造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提高脫氮除磷能力。督促和指導各污水處理設施加強管理,完善中控系統,確保正常運行,建立和完善運行台賬。
(七)配合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工作。
第十五條 縣農業局責任:
(一)對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防治進行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及監督管理。引導農民科學施肥、安全使用農藥,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推進農業結構多元化,推廣生態農業,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二)把基本農田污染防治與環境保護納入本地農業和經濟發展規劃。
(三)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引進秸稈綜合利用項目,抓好秸稈綜合利用工作,推進秸稈資源化利用、粉碎還田和腐熟還田。
(四)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對農業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縣林業局責任:
(一)依法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二)對野生動植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三)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對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縣商務局責任:
(一)將報廢機動車拆解監管目標納入本單位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年度計畫。
(二)督促和指導全縣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建立完善機動車回收、拆解、處理等經營活動記錄,按照《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範》(HJ348—2007)的要求加強整改和規範拆解處理行為。
(三)認真執行機動車以舊換新政策。
(四)定期將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情況抄送縣環保局。
(五)配合做好機動車減排年度考核工作。
(六)將環境保護作為前置條件,加強生豬集中屠宰的許可、管理。
第十八條 縣文廣新局責任:
(一)嚴格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審核設立地點,督促業主配套建設噪聲污染防治設施。
(二)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文化娛樂場所進行噪聲環境質量監督檢查。
(三)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不得批准設立娛樂場所。嚴格監管文化娛樂場所營業時間,對逾時營業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縣衛生局責任:
(一)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對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對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水處理進行監督管理。
(三)協助環境保護部門抓好醫療衛生機構的核與輻射環境管理。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應急。
(四)負責全縣醫療廢物集中處置。
第二十條 縣城管執法局責任:
(一)負責對仁壽城區內城市生活垃圾、建築施工垃圾以及其他固體廢棄物污染的監督管理,加強清運和處置工作。
(二)編制城市及城鎮生活垃圾清運及處置工程規劃。
(三)負責對仁壽城區內河道上漂浮物進行打撈處置。
(四)加強城區道路揚塵污染控制,負責對仁壽城區道路清掃沖洗;加強中心城區散體物料和淤泥渣土運輸揚塵污染控制,嚴格審批發放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加強運行車輛“跑冒滴漏”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畜牧獸醫局責任:
(一)制定畜牧業產業發展規劃,依法劃定禁養區域、限養區域。
(二)負責對轄區內養殖場的監督管理,指導養殖業主科學選址,指導督促業主配套建設污染物無害化處理和污水綜合處理設施。
(三)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對養殖業污染治理的監管。負責全縣畜禽養殖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將畜禽養殖業減排目標納入本單位行業發展規劃,督促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廢水貯存處理設施。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對畜禽養殖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規劃局責任:
(一)把好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關。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防洪排澇規劃和城市水系規劃,指導城市排水管網主管部門編制生活污水排放及雨污分流工程建設規劃。
第二十三條 縣安監局責任:
(一)負責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污染治理設施和應急設施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工商局責任:
(一)嚴把主體準入關。興辦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經營範圍中有廢水、廢氣、廢物、油煙、噪聲、揚塵、輻射、射線等污染物排放的,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取得前置環保審批的,須首先取得環境保護審批手續後,方予辦理工商登記註冊。
(二)《營業執照》變更經營範圍時,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需提交前置環保審批的,應當提交前置環保審批手續或相關證明資料後,方可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三)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責令停業、關閉的各類市場主體,依法辦理變更、註銷登記手續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責任:
負責仁壽城區餐飲油煙污染監督管理。制定《仁壽縣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開展中心城區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和執法檢查,限期治理油煙排放不達標餐飲店,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的飲食業經營戶。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不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關於環境保護的決定、規定。
(二)制定或者採取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環境保護政策相牴觸的規定或者措施,經指出仍不改正。
(三)違反國家有關產業政策,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提請政府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裝備或者產品。
(五)對嚴重污染環境的企事業單位不依法責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規定責令取締、關閉、停產。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或者對未依法編寫環境影響篇章、說明以及未依法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草案予以批准。
(八)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者在審批、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收取費用,且情節嚴重。
(九)對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批准,擅自批准項目建設或者擅自辦理征地、施工、註冊登記、營業執照、生產(使用)或經營許可證。
(十)不按照規定核發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核與輻射安全許可證以及其他環境保護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規定辦理環境保護審批檔案。
(十一)違法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
(十二)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查處。
(十三)對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與輻射安全許可證等環境保護許可證件或者批准檔案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
(十四)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在報告中弄虛作假,不依法採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諉,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
(十五)對依法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案件不移送,致使違法違紀人員逃脫處分、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十六)為被檢查單位通風報信或者包庇、縱容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
(十七)因不履行環境保護責任,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害,或者導致發生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安定。
(十八)其他違反環境保護的規定進行行政許可或行政審批。
對存在上述行為的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監察局、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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