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
廣德縣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廣政〔2015〕11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改善縣城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皖政〔2013〕89號)和《關於印發廣德縣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的通知》(廣政〔2014〕41號)等規定,經研究,決定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檔案內容
一、禁燃區範圍:縣城建成區東至大木橋
無量溪河、南至G50高速公路、西至山關西環路、北至鐵路線以內圍合區域。
二、禁燃對象:禁燃區內所有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事業單位和經營者。
三、本通告所稱
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或者物質(不包括車用燃料):(一)原(散)煤、
煤矸石、
粉煤、
煤泥、
燃料油(
重油和
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
秸稈、鋸末、
稻殼、
蔗渣等)。(二)硫含量大於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窩型煤(基準
熱值5000卡/千克),
硫含量大於0.5%、灰份含量大於0.01%的柴油、煤油(基準
熱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於30mg/m、灰份含量大於20mg/m的人工煤氣(基準熱值4000卡/千克)。
四、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於2016年2月29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能、太陽能、生物質成型燃料等清潔能源。自2016年3月1日起,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燃區所在地政府及縣直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大力推廣清潔能源,鼓勵、引導禁燃區內企事業單位和經營者自行淘汰
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嚴肅查處新建、擴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及各類違法銷售、燃用
高污染燃料行為。對阻礙、拒絕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廣德縣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