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燃煤污染防治辦法

《安陽市燃煤污染防治辦法》已2017年10月10日市府第九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7年11月23日公布。本辦法共二十八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陽市燃煤污染防治辦法
  • 發布機關:安陽市政府
  • 發布時間:2017年1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1月2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發布

《安陽市燃煤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17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九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新偉
2017年11月23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燃煤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煤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燃煤污染防治堅持以人為本、標本兼治、依法實施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將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對縣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目標考核內容。
第五條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監督實施電代煤和氣代煤工作;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建設潔淨型煤生產、倉儲、配送體系,監督實施潔淨型煤替代工作;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城市集中供熱建設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環節燃煤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非法銷售燃煤行為;
(五)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生產加工環節商品煤(含民用潔淨型煤)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六)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燃煤鍋爐及其他燃煤設施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分別負責監督檢查餐飲業固定門店和流動攤販燃煤污染防治工作;
(八)農業、教育、衛生和計畫生育、民政部門分別負責監督檢查農業生產、教育、醫療、養老等行業燃煤污染防治工作;
(九)公安交警部門會同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負責運輸環節燃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自身職責會同、協助前款各部門實施燃煤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燃煤污染防治工作。應當制訂防治方案,明確防治目標,建立考核機制,健全監管體系,保障資金投入,強化監督落實。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燃煤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燃煤污染防治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方便公眾舉報。有關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八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燃煤污染防治公益性宣傳,對燃煤污染實施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的燃煤污染防治意識。
第九條單位或個人對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作出重大貢獻的,由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十條市、縣(市)政府應當依法劃定並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不斷擴大禁燃區範圍。
第十一條禁燃區按照控制嚴格程度分為普通禁燃區和核心禁燃區。
普通禁燃區內禁止生產、運輸、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省質量標準的燃煤及其製品。
核心禁燃區內禁止生產、運輸、銷售、使用燃煤及其製品。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第十一條規定的燃煤及其製品進入相應的禁燃區。
第十三條禁燃區內禁止使用燃煤鍋爐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提供飲食、洗浴、住宿、醫療、教育、養老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第十四條禁燃區內居民生活燃料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或潔淨型煤。
第十五條禁燃區外不具備使用清潔能源條件的區域,各級政府應當推進潔淨型煤替代工作。
第十六條各級政府應當推廣使用民用清潔燃燒爐具,加快淘汰高污染爐具。
嚴禁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要求的鍋爐、爐具。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建設,優先投資發展集中供熱和氣代煤、電代煤項目;加快推進城市(城鎮)集中供熱、城鄉天然氣配套管網、輸配電線路工程建設;加快推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集中供熱計量收費改革。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在農村加強農作物秸稈能源化利用,推進太陽能、電能、燃氣、沼氣、地熱等清潔能源開發利用工作。
第十九條政府相關部門對違反燃煤污染防治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查處的,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監察部門約談所在地縣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一)未能按時完成燃煤污染防治目標任務的;
(二)屬地責任不落實、防治不力、失職瀆職的;
(三)有其他應當約談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或本級燃煤污染防治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對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縣(市、區)、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村)燃煤污染防治責任制的;
(二)未建立以街道辦事處(鄉、鎮)為單位、社區(村)為基礎、街道(村民組)為單元的格線化管理責任體系的;
(三) 未制定、實施燃煤污染防治方案的;
(四) 未完成燃煤銷售點查處任務的;
(五) 未對燃煤運輸行為實施有效監督檢查的;
(六) 未完成燃煤設施查處任務的;
(七) 未完成氣代煤、電代煤目標任務的;
(八) 未完成潔淨型煤替代、潔淨型煤配送體系建設任務的;
(九) 未對燃煤質量實施有效監督管理的;
(十) 未完成集中供熱、建築節能改造任務的;
(十一)未依法查處燃煤污染違法、違規行為的;
(十二)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禁燃區內銷售不符合規定煤炭的,由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由質量監督、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燃煤污染行為,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國家、省對禁燃區煤炭使用標準進行調整的,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污染燃料,是指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高污染燃料目錄》規定的燃料;
(二)潔淨型煤,是指符合國家、省民用潔淨型煤質量標準的民用煤製品;
(三)氣代煤,是指用天然氣、液化氣代替燃煤;
(四)電代煤,是指用電代替燃煤。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把燃煤散燒治理作為大氣污染防治的關鍵舉措。去年,在城市禁燃區推進“氣代煤”、“電代煤”、“潔淨型煤替代”,解決了8.55萬戶居民的燃煤散燒問題。今年,按照“宜熱則熱、宜氣則氣、宜電則電”的原則,對包括林州市、安陽縣、內黃縣、湯陰縣在內的全市87.29萬戶散煤使用居民村民實行“清潔能源替代”,力爭實現“全覆蓋、零散煤”。為進一步用法治手段治理燃煤污染行為,2017年12月1日,《安陽市燃煤污染防治辦法》正式出台並實施。
《辦法》是自安陽市具有地方立法權以來,第一部關於燃煤污染防治的政府規章,也是河南省首部關於“燃煤污染防治”的政府規章。《辦法》從燃煤生產、運輸、銷售、使用、管理職責等方面建章立制,用法治方法助力安陽市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為依法治污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起草過程
自6月初接到立法任務後,我局高度重視,成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制定立法工作實施方案,收集《辦法》起草的法律政策依據,會同法制辦、發改、工信、環保、住建、質監等相關部門,召開燃煤散燒管控立法研討會,梳理省內外燃煤散燒管控立法工作先進地市的經驗做法,併到蘭州實地調研立法成效。7月底初步完成《辦法》(徵求意見稿)。8月,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公布草案等形式,多次聽取和徵求有關部門、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進一步修訂完善《辦法》。
二、立法經驗
(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市法制辦積極指導
自立法工作開展以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市法制辦多次進行研究部署,市法制辦法規科並給予大力支持、指導和幫助。從立法工作領導小組成立、立法考察調研、到檔案起草,自始至終參與指導,並多次組織工商、法制、發改、工信、環保、住建、質監等相關部門和政府法律顧問團就立法情況進行討論和交流,對《辦法》的出台提出了許多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修改意見。
(二)各部門積極回響和配合立法工作
燃煤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個不同部門,在市委市政府的協調幫助下,我局與市法制、發改、工信、環保、住建、質監等部門加強聯繫,就調研、起草、論證等工作進行溝通和交流。各相關部門積極配合我局立法工作,提出了許多可參考的修改意見,確保了立法工作的進度和質量。
(三)《辦法》的起草中主要把握三大原則
一是與現有政策相銜接的原則。中央、省、市政府也先後出台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河南省2017年持續打好打贏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行動方案》、《安陽市2017年持續做好燃煤散燒管控行動方案》等一系列大氣污染防治政策檔案,為《辦法》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是規範與引導並重的原則。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牽涉面廣,更與企事業單位、居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既是一項民生工程,又是一項民心工程。《辦法》在深入調查研究、借鑑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廣泛徵求意見,匯集民意、匯聚民智,注重引導,強化規範。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統一適法的原則。鞏固以往特別是去年市區防治成果,固化了格線化管理、聯合執法、卡口查禁等富有成效的防治措施,同時針對執法主體、執法措施、行政處罰等“瓶頸”問題,做了創設性的規定,解決了在防治執法中遇到的疑難複雜問題,在燃煤生產、加工、運輸、銷售、使用等關鍵環節提出更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的防治規定,為全市燃煤污染防治統一適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立法內容
《辦法》共分四章二十八條,對防治內容、責任主體、防治體制、防治措施、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規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根據中央、省政府的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需要,《辦法》把“氣代煤”、“電代煤”、潔淨型煤替代和集中供熱,確定為我市現階段燃煤污染防治的主攻方向和重點任務。
(二)強化責任落實,明確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為防治責任主體,對部門分工、協作機制,以及督查考核作了明確規定。
(三)加強對禁燃區燃煤污染的防治力度,明令禁止在禁燃區內生產、加工、銷售和使用燃煤。
(四)積極推行“氣代煤”、“電代煤”、 “潔淨型煤替代”和集中供暖,以及民用清潔燃燒爐具、農村清潔能源的替代。
(五)加強督查問責力度,對未能按時完成燃煤污染防治目標任務等行為實施嚴肅問責。
(六)強化行政執法,對涉嫌燃煤污染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對燃煤污染違規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處罰種類、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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