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治燃煤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
- 施行時間:2016年6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結果的報告,解讀,相關報導,
條例全文
(2016年2月26日,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6年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燃煤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煤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燃煤污染防治堅持環境優先、預防為主、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並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區、縣(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轄區範圍內負相應責任。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燃煤污染防治的鼓勵政策,採取相應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支持節能改造、熱源建設、新能源技術研發、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使用等,引導和監督燃煤生產、加工、儲運、購銷、使用單位和個人履行防治義務,逐步削減燃煤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燃煤生產、加工、儲運、購銷、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燃煤污染防治相關義務,共同保護大氣環境質量。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有效、分工明確的監管治理體系,加強統籌協調。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供熱、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燃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的內容。
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燃煤污染防治情況。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燃煤污染大氣環境行為進行監督。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環境保護、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燃煤污染防治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方便公眾舉報。受理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對查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違反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名單錄入單位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傳,加強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的環保意識。
第二章 燃煤消費總量控制
第十一條 實行燃煤消費總量控制和煤質種類結構控制。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燃煤消費總量控制規劃,確定燃煤消費總量控制目標,逐步降低燃煤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實現燃煤消費總量負增長。
第十二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燃煤消費總量控制規劃,擬定城市燃煤消費總量控制和煤質種類結構控制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燃煤消費總量情況統計制度和信息化體系,組織市和區、縣(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統計燃煤消費情況,為制定和修訂城市燃煤消費總量控制和煤質種類結構控制方案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燃煤消費總量控制方案,控制本轄區的燃煤消費總量。未完成燃煤消費總量控制任務的,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燃煤消費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低熱值燃煤項目建設,確需建設的,應當實行產能等量或者減量替代,用能設備應當達到國家一級能效標準。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過剩產能退出機制。依法制定財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通過落實節能環保標準,支持、引導相關企業退出或者轉型發展。
第十六條 燃煤發電企業在確保供電安全前提下,應當按照國家要求對在用燃煤發電機組實施節能升級改造,達到國家規定的供電煤耗標準。
第十七條 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集中供熱,加快熱源和供熱管網工程建設,加強集中供熱系統技術改造,提高熱能利用效率。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供熱專項規劃。供熱專項規劃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市、縣(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大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供應和推廣力度,推廣使用新能源技術,逐步實施煤改氣、煤改電,提高城市清潔能源使用比重,減少燃煤生產、使用、轉化過程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十九條 市、縣(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熱能富餘單位與需要熱能的用戶對接,促進富餘熱能市場化交易。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建築節能技術,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章 燃煤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 燃煤生產、加工、儲運、購銷、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燃煤質量標準,不得生產、加工、儲運、購銷、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燃煤。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燃煤質量標準。
第二十二條 燃煤銷售單位、使用燃煤的工業企業和供熱(包括自供熱)單位應當建立燃煤管理檔案,並自燃煤採購契約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將燃煤採購契約、發票、煤質報告單等有關採購數量和煤質信息抄送所在地的區、縣(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一)燃煤銷售單位抄送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二)使用燃煤的工業企業和供熱(包括自供熱)單位抄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抄送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燃煤質量納入年度抽檢計畫,對銷售、購買和使用的燃煤質量進行抽檢。抽檢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新建煤礦應當同步建設配套的燃煤洗選設施;已建成的煤礦,除所采燃煤屬於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據已經達標排放的燃煤電廠要求不需要洗選的以外,應當在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內建成配套的燃煤洗選設施。
第二十五條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居民用煤市場監督管理,並制定相應補貼措施,鼓勵居民燃用潔淨型煤和生物質成型燃料,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
第四章 燃煤設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不得新建、擴建容量低於每小時十蒸噸、七兆瓦的燃煤鍋爐。
第二十七條 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和建成區外的工業園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容量低於每小時三十五蒸噸、二十九兆瓦的燃煤鍋爐。
低於本條前款規定標準在用的燃煤鍋爐,應當在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分批併入集中供熱管網或者改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和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
新建、擴建使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或者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鍋爐,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標準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既有的不能達標排放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第二十九條 用煤單位使用的鍋爐應當滿足燃用符合規定標準燃煤的要求。
不符合前款規定在用的鍋爐,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升級改造。
第五章 燃煤使用管理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更嚴格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市實施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三十一條 新建、擴建燃煤發電項目,應當達到國家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
在用的燃煤發電機組應當按照國家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達到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
第三十二條 燃煤使用單位應當採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備高效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採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達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符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燃煤使用單位的燃煤污染防治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燃煤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正常使用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燃煤使用單位應當對除塵設施的除塵灰採取密閉方式收集,並進行無害化綜合利用。
第三十四條 運輸和儲存燃煤、煤灰渣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第三十五條 用煤單位通過淘汰產能或者設備、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清潔能源改造、技術升級改造等措施穩定減少污染物排放所形成的低於核定總量指標的結餘總量指標,可以進行交易。
第三十六條 電力、鋼鐵、水泥和集中供熱等燃煤使用單位應當定期通過其網站、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公開平台或者報刊等,如實公布燃煤數量、質量情況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方式、總量、超標排放等情況,以及燃煤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應急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可以根據應急需要責令有關燃煤企業停產或者限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區、縣(市)人民政府未完成燃煤消費總量控制任務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主要負責人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統計燃煤消費情況;
(二)未按照規定公開燃煤質量標準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未按照規定對燃煤質量進行抽檢;
(四)未按照規定對燃煤使用單位燃煤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違反規定批准新建、擴建燃煤鍋爐;
(六)未依法履行其他監管職責。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燃煤銷售單位逾期抄送燃煤採購數量和煤質信息或者所抄送信息不準確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燃煤的,沒收燃煤和違法所得,並處以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使用燃煤的工業企業和供熱(包括自供熱)單位逾期抄送燃煤採購數量和煤質信息或者所抄送信息不準確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燃煤的,處以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三)燃煤使用單位對除塵設施的除塵灰未採取密閉方式收集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儲存燃煤、煤灰渣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低於規定標準在用的燃煤鍋爐未在規定期限內併入集中供熱管網或者改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燃煤鍋爐,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燃煤、煤灰渣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遺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定期公布燃煤數量、質量情況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方式、總量、超標排放等排放情況,以及燃煤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的或者公布內容不真實準確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煤污染,是指用做燃料的煤炭在生產、加工、儲運、使用等過程中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二)清潔能源,是指天然氣、頁岩氣、液化石油氣、電等能源;
(三)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等非化石能源;
(四)生物質成型燃料,是指採用農林廢棄物(秸稈、稻殼、木屑、樹枝)為原料,通過專門設備在特定工藝條件下加工製成的棒狀、塊狀或者顆粒狀等生物質成型燃料;
(五)潔淨型煤,是指灰分、硫分符合規定標準的型煤;
(六)超低排放,是指在基準氧含量百分之六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於每立方米十、三十五、五十毫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簡要說明,請予審議。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大氣污染嚴重,灰霾天氣加劇,人民民眾的日常生活和身體健康受到了嚴重影響。經對污染源進行分析,燃煤是造成我市大氣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冬季煤煙塵占大氣污染物總量的44.65%,呈典型的煤煙型污染特徵。為了防治大氣污染,國家新修訂了《大氣污染防治法》,於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法律對防治燃煤污染作了規定。同時,省委、省政府也多次召開相關會議部署全省燃煤污染防治工作,明確對我市防治燃煤污染提出要求。因此,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省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加大防治力度,為切實解決我市燃煤污染嚴重問題提供法律保障,有必要制定《條例》。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強化責任主體問題。燃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治理。因此,《條例》規定燃煤污染防治應當體現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共同治理的原則。《條例》首先規定了市人民政府對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並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區、縣(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轄區範圍內負相應責任。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有效、分工明確的監管治理體系,加強統籌協調。也規定了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供熱、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燃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燃煤生產、加工、儲運、購銷、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燃煤污染防治相關義務,共同保護大氣環境質量。同時又規定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傳,加強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的環保意識。
(二)關於燃煤消費總量控制問題。燃煤消費總量控制是減少燃煤污染最重要、最根本的措施,國家和省均對降低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因此,《條例》專章規定了燃煤消費總量控制,規定市政府應當制定燃煤消費總量控制規劃,確定燃煤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區、縣(市)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對不能完成燃煤消費總量控制任務的區、縣(市)政府,由市發改委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燃煤消費總量的建設項目。同時,規定了一些具體措施,如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燃煤項目建設,對在用燃煤發電機組實施節能升級改造,加大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供應和推廣力度,推廣使用新能源技術,逐步實施煤改氣、煤改電,提高城市清潔能源使用比重,減少燃煤生產、使用、轉化過程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三)關於加強燃煤質量監管問題。燃煤質量管控是燃煤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條例》在燃煤質量管理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燃煤生產、加工、儲運、購銷和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建立燃煤管理檔案和煤質信息抄送制度等。二是規定市場監管、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燃煤質量納入年度抽檢計畫,對銷售、購買和使用的燃煤質量進行抽檢,並對未及時、如實抄送燃煤質量信息以及燃煤使用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燃煤等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三是規定加強對居民用煤市場的監督管理,從用煤源頭上加強煤質管控。
(四)關於禁建燃煤鍋爐噸位標準問題。燃煤鍋爐噸位越大,燃燒效率越高,單位能耗越小,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費用越低。因此,《條例》在新建、擴建燃煤鍋爐噸位的要求上,規定了比《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中規定的“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不含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更加嚴格的噸位限制。《條例》規定在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和建成區外的工業園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容量低於每小時三十五蒸噸、二十九兆瓦的燃煤鍋爐。
(五)關於保證燃煤防治設施正常使用問題。燃煤使用單位不僅應當配備高效的環保設施,或者採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還應當保證設施正常運轉。因此,《條例》規定燃煤使用單位的燃煤污染防治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燃煤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正常使用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三、立法的主要過程
2016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2016年1月11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一審後,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在哈爾濱日報全文刊載《條例(草案)》,將《條例(草案)》發至各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和地方立法聯繫點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同時,為了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針對一些專業問題和矛盾焦點問題,多次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座談會、政府協調溝通會等,充分調研論證。2016年2月26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了二次審議,並通過《條例》。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查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6年4月18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同時,提出以下兩點修改意見:
一、有的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第二章關於燃煤消費總量控制的規定不符合實際。解決燃煤污染問題應當從調整燃煤結構、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方面著手,建議將“燃煤消費總量控制”修改為“燃煤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從我省實際出發,控制低熱值、低質燃煤的使用,對於大氣污染防治和能源結構調整具有重要意義。建議在條例第十四條中增加嚴格控制低熱值燃煤項目建設的規定。
對組成人員的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會同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以附審查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該條例。按照《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方案(2016年-2018年)》的要求,對條例進行以下修改:
一、為加快能源結構調整,最佳化煤炭消耗種類結構,減少低質煤炭使用總量,將條例第十一條中的“實行燃煤消費總量控制”修改為“實行燃煤消費總量控制和煤質種類結構控制”。
二、將條例第十四條中的“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燃煤項目建設”修改為“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低熱值燃煤項目建設”。
此外,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燃煤供應、銷售環節的源頭管理;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大執法力度、嚴格落實管理措施;有的列席人員提出,為防止劣質煤進入哈爾濱市區,應當在各個路卡加大對進入市區的燃煤質量的檢查力度。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提出的上述建議轉交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以上報告,請審議。
解讀
4月21日,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了《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該法於6月1日起實施。據悉,該條例是迄今為止國內制定的首個城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屬創製性立法。
為什麼單獨針對燃煤污染問題立法?中共黑龍江省委、省政府對此有著特別清醒的認識:經過對污染源進行分析,燃煤是造成哈爾濱市大氣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在冬季,大氣煤煙塵占大氣污染物總量的44.65%,呈典型的煤煙型污染特徵。
2015年11月18日,中共黑龍江省委召開《加強燃煤管控保護大氣環境立法座談會》,時任副書記陳潤兒主持會議,在科學、系統地分析全省燃煤污染防治形勢的基礎上,對全省及重點城市燃煤污染防治和立法工作做出了明確指示。
其後,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立即決定,追加《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為正式立法項目,與哈爾濱市政府整合各自的專業優勢,成立聯合工作組,全力推進草案的起草工作。
2016年1月7日,條例草案雛形初現,哈爾濱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草案)。5天后,即1月11日,哈爾濱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諸多建設性意見。條例(草案)儘管是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果斷“端”出來的,但依然嚴格恪守“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立法信條。
一審後,市人大常委會在《哈爾濱日報》全文刊載了條例(草案),還發至各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和地方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與此同時,專家論證會、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座談會、政府溝通協調會、調研研討會等,密集展開。
2月26日,哈爾濱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了二次審議,條例(草案)被通過。4月21日,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正式批准了《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
環保部門明晰四大工作主線
環保是一項系統性極強的工作,僅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就涉及哈爾濱市18個部門。《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主要涉及環保、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供熱、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和城市管理總計8個職能部門,環保部門首當其衝、重任在肩。
哈爾濱市環保局負責人表示,該條例涉及環保部門的工作主要在四大方面。首先是對燃煤使用單位燃煤信息的管理。工業企業和供熱單位從燃煤採購契約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應該將燃煤採購契約、發票、煤質報告單等有關採購數量和煤質信息抄送給環保部門。對逾期未抄送信息的或者所抄送信息不準確的,環保部門將依據條例的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電力、鋼鐵、水泥和集中供熱等燃煤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公布燃煤使用的相關信息。公開的媒介是:可以通過其網站、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公開平台或者報刊等,公開的事項包括燃煤數量、質量情況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方式、總量、超標排放等情況,以及燃煤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對未定期公布相關情況的,或者公布內容不真實準確的,環保部門將依據條例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次是燃煤使用單位的燃煤質量管理。環保部門有權力和責任對燃煤使用單位使用的燃煤質量進行抽檢,並且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燃煤的,依據《條例》的規定處以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再次是禁止新建燃煤鍋爐的管理。主要包括三項工作內容:一是在全市行政區內,不能新建、擴建容量低於每小時十蒸噸、七兆瓦的燃煤鍋爐。二是在本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和建成區外的工業園區內,不能新建、擴建容量低於每小時三十五蒸噸、二十九兆瓦的燃煤鍋爐。既有的低於這個容量的鍋爐應當在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分批併入集中供熱管網或者改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和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三是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能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既有的不能達標排放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該在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最後是燃煤使用環節的污染防治:在保證燃煤污染防治設施正常使用方面,環保部門應當對燃煤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未正常使用的依法予以處理。
在達標排放方面,燃煤使用單位應該採取措施,使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在超低排放方面,新建、擴建燃煤發電項目,應該達到國家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在用的燃煤發電機組應該按照國家要求實施低排放改造,達到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
在密閉除灰方面,燃煤使用單位應該對除塵設施的除塵灰採取密閉方式收集,並進行無害化綜合利用。對除塵設施的除塵灰沒有採取密閉方式收集的,環保部門將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在防塵方面,運輸和儲存燃煤、煤灰渣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儲存燃煤、煤灰渣沒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環保部門將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在總量交易方面,用煤單位通過淘汰產能或者設備、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清潔能源改造、技術升級改造等一系列措施穩定減少污染物排放後,形成的低於核定總量指標的結餘總量指標可以進行交易。通過總量交易,更有助於提高用煤單位節能改造的積極性。
日前,在該條例的新聞發布會上,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人介紹,將具體從四方面入手,推動燃煤質量不斷提升:加強輿論宣傳。利用各種形式,大力宣傳環境保護的意義和責任,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燃煤污染大氣環境進行監督,建立燃煤污染防治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營造對大氣污染人人喊打的高壓態勢和輿論氛圍。
在條例的新聞發布會上,工信委負責人呼籲,社會各界要從政治高度來認識這個問題,本著對你自己負責、對全體市民負責的態度來對待這個問題。今後,任何企業和個人,再藉口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仍然抱著僥倖心理燃用低質燃煤,都將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另外,條例還有一條重要規定: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燃煤污染防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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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經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務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後,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昨天批准予以公布,將於今年6月1日開始實施。
發布會上,哈爾濱市工信委、市環保局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實施後,將從燃煤總量、質量、設施及使用等方面開展專項治理,解決哈爾濱環境污染問題,還百姓藍天。
全國率先立法“防燃煤污染”
據介紹,經分析污染源,哈爾濱冬季大氣煤煙塵占大氣污染物總量的44.65%,燃煤是造成哈市大氣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燃煤污染防治工作,於2015年11月召開加強燃煤管控保護大氣環境立法座談會,會後,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追加《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為正式立法項目。21日,省人大常委會正式批准這部《條例》,哈爾濱成為全國首個出台燃煤污染防治條例的城市。
小鍋爐改用清潔能源
據市工信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該部門將在2016—2018年間採取改造工業生產燃煤鍋爐清潔能源、優質煤統一配送等措施,對燃煤污染進行管理。
據了解,2017年底前,禁燃區內工業企業143台10蒸噸及以下燃煤生產鍋爐將改用清潔能源或併入集中供熱熱網。建設優質燃煤統一配送中心,2018年完成建設,年周轉煤炭1500萬噸,應急儲備100萬噸。2016年供暖季,使用低質燃煤的供熱企業和其他燃煤主體改燒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77台使用低質燃煤的工業和電站鍋爐改造為使用符合質量標準煤炭的鍋爐。
到2017年底,減少低質燃煤使用總量1800萬噸,增加替代優質煤1320萬噸。今年採暖期前後,市工信委組織督查組深入未能按時改造鍋爐的企業進行現場督查,對仍然使用低質燃煤的鍋爐進行查封,並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罰。
用煤信息應定期公布
市環保局將嚴格管理燃煤信息、燃煤質量、燃煤鍋爐以及燃煤使用等。
按照《條例》規定,對逾期未抄送燃煤採購契約、發票、煤質報告單等信息的或者所抄送信息不準確的,環保部門將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公布包括燃煤數量、質量情況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方式、總量、超標排放等燃煤使用信息,對未定期公布相關情況的,或者公布內容不真實準確的,環保部門將依據《條例》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全市行政區內,不能新建、擴建容量低於每小時十蒸噸、七兆瓦的燃煤鍋爐;在本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和建成區外的工業園區內,不能新建、擴建容量低於每小時三十五蒸噸、二十九兆瓦的燃煤鍋爐。
銷售劣質煤按貨值三倍罰款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今年制定了全市燃煤質量專項整治3年行動方案和燃煤抽查檢驗計畫,依託專業檢驗機構有針對性地對市場銷售的燃煤質量進行抽查檢驗,並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開。
對不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或個人堅決依法取締,對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燃煤的企業和個人,依據《條例》規定沒收燃煤和違法所得,並處以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被處罰的單位名單及時錄入企業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通過媒體予以曝光;指導燃煤銷售單位按照《條例》規定,及時將燃煤採購契約、發票、煤質報告單等有關採購數量和煤質信息抄送所在地的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逾期不報或信息不準確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