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規定》在2011.01.06由太原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規定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01.06
- 實施時間:2011.01.06
《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規定》於2004年10月28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現予發布。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推廣使用清潔和潔淨能源,控制和削減煙塵、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適用範圍為太原市建成區。在建成區內劃定原煤散燒控制區和無燃煤區。原煤散燒控制區為:太原市外環高速公路內所有建成區及晉祠風景名勝區、太原市經濟開發區。無燃煤區由市環保部門根據城市環境保護要求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在媒體上公布。
第三條 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統一解決熱源,發展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原有使用燃煤供熱鍋爐,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限期拆除。
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質監、工商、煤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燃煤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原煤散燒控制區內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在市政府規定期限內使用潔淨燃料。潔淨燃料是指固硫型煤、洗選動力煤和潔淨配煤等符合環保指標要求的燃料。無燃煤區內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在市政府規定期限內,使用清潔能源。清潔能源是指電、太陽能、煤制氣、天然氣、燃料油、液化石油氣等。
第六條 在原煤散燒控制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和使用原煤及不符合環保規定的型煤、洗選動力煤和配煤等燃料。在無燃煤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清潔能源有關要求的燃料。
第七條 清潔能源、潔淨燃料有關質量和環保要求分別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家環保技術、標準要求確定。
第八條 潔淨燃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標準組織生產符合有關質量及環保要求的潔淨燃料。
第九條 潔淨燃料生產企業主動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產品質量和環保要求的監督。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在原煤散燒控制區內未使用潔淨能源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在無燃煤區未使用清潔能源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潔淨燃料生產企業所生產的產品質量不符合質量和環保有關要求的,分別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和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違反本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二○○四年十二月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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