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整頓我市型煤市場無序混亂狀況,根據市政府關於在全市範圍內對型煤市場進行專項整治的決定,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型煤市場專項整治方案
- 地區:太原市
- 編號:並政辦發[2010]41號
- 實質:通知
簡介,內容,
簡介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太原市質監局關於型煤市場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
並政辦發[2010]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市質監局關於《型煤市場專項整治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內容
太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型煤市場專項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標
嚴格整治全市型煤市場,對無營業執照的型煤生產企業實施停產取締,要求有營業執照的型煤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型煤使用監管,杜絕使用不合格型煤。通過整治,使我市型煤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組織領導
成立太原市型煤市場專項整治領導組。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組長:張政(副市長)
副組長:安龍柱(市政府辦公廳副調研員)
王栓成(市工商局局長)
王中一(市質監局局長)
陳繼光(市環保局局長)
成員:李國祥(市工商局黨組書記)
孫乃俊(市質監局副局長)
王安才(市環保局黨組成員)
邢兆群(市供電分公司副總經理)
邢建成(市財政局副局長)
張世明(市物價局副局長)
武世光(市國土局監察大隊長)
各縣(市、區)政府應成立相應機構,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三、規範要求
(一)整合型煤生產資源
1.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全面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推進現代宜居城市建設意見》的要求,對現有型煤生產企業進行整合,鼓勵和扶持建設大型型煤生產企業。
2.按照西山綜合整治示範區建設整體要求,對西山示範區範圍內所有涉煤企業暫停辦理各類相關手續和營業執照,並按要求時限予以關停。
3.嚴格控制新建型煤生產企業,凡不符合土地、規劃、環保要求的,一律不予辦理各項審批手續,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二)對現有型煤生產企業進行環境綜合整治
1.合理規劃和布置生產區、原料產品儲運區、辦公區和生活區,廠區內及廠區四周合理綠化美化,做到整潔美觀。
2.根據產品生產質量要求採用技術成熟、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不得使用有關產業政策規定淘汰的落後工藝和設備。
3.生產和原料產品儲備場地全部實施硬化,廠區周邊設定雨水、污水收集系統,雨水儘可能綜合利用,污水做到閉路循環不外排。原料儲備場地實施全封閉或半封閉,半封閉場地必須加裝噴淋裝置,防止煤塵和揚塵污染。
4.廠區使用的鍋爐、窯爐、茶爐、食堂大灶等必須符合本市相關政策規定,污染物達標排放。
以上整治工作必須於7月底前完成。未完成的依法實施停產治理或關停。
(三)型煤企業生產質量管理要求
1.型煤生產企業必須制定生產全過程質量管理體系(包括根據不同燃料進行不同物料配比的工作操作規程),生產過程嚴格按照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進行生產。
2.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具備物料進廠和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對每批次進廠原料和型煤質量進行嚴格檢驗,確保出廠產品合格。
3.出廠型煤必須攜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四、工作任務
(一)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工商、質監、環保、供電、鄉鎮、街道辦等部門,依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抓好本轄區型煤市場專項整治工作。
(二)市工商局要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於2010年6月底前對無營業執照的型煤生產企業實施取締,並保持高壓態勢,防止反彈。嚴格控制新建型煤生產企業,凡不符合土地、規劃、環保要求的,一律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三)市質監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有營業執照的型煤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實施監管,經抽檢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處罰。
(四)市環保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開展型煤生產企業環境綜合整治,對不能按期完成整治工作任務的企業依法實施停產治理或關停。加大對型煤用戶的監管力度,凡進入鍋爐房的型煤,必須有檢驗合格報告,因使用不合格型煤污染物排放超標的,依法予以處罰。
(五)市環保局、市質監局要於6月底前對山西省地方標準DB14/133———2005《太原市鍋爐用潔淨型煤》進行修訂。
(六)供電部門要配合工商部門,對無營業執照的型煤生產企業採取斷電措施;配合環保、質監等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七)市財政、物價、國土等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型煤市場專項整治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型煤市場專項整治目標任務要求,制定方案,細化任務,量化目標,明確時限,狠抓落實,確保型煤市場專項整治任務按期圓滿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