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條例(修正)
【題 目】山西省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條例(修正)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 【頒布日期】1997.07.30 【生效日期】1997.07.30
【注】 (199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修正)
【注】201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廢止1993年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的《山西省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條例
- 發布日期:1993-09-29
- 生效日期:1994-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修正:1997-7-30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條例
【檔案來源】
第五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9日公布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監督檢查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情況;
(二)開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制宣傳教育;
(三)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監督建設項目中的污染防治設施、綜合利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四)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組織或參與審查治理方案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綜合利用設施的竣工驗收;
(五)推廣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科學管理和先進技術;
(六)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糾紛和事故。
新建、改建、擴建大型煤礦及火力發電廠(站)的煤矸石、粉煤灰的污染防治設施和綜合利用設施以及其他建設項目中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該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中央或省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報告治理情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限期治理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完成治理任務的,應會同其行業管理部門進行驗收,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驗收結果。
露天採礦單位應按設計要求限期進行工程回填。對暫不能回填的工業固體廢物,應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規定的堆放場地外傾倒、堆放工業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場地停止使用後,其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在一年內封場、分期進行覆土,並制定規划進行綠化或利用。
煤矸石發生自燃的,要限期治理,並設定警戒線。
禁止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堆放工業固體廢物。
在人口集中地區堆放工業固體廢物,必須採取措施,防止污染。
在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區域內,已經堆放工業固體廢物並造成嚴重污染的單位,要限期搬移或治理。
對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財政、信貸部門應予以扶持或優惠。
(一)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成績顯著的;
(二)研究、開發、推廣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先進技術,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
(三)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四)檢舉、控告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避免重大損失的;
(五)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事故救護中有功的。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工業固體廢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
(四)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場地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強行使用的;
(五)擅自拆除、閒置、停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或侵占、損壞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單位停業、關閉,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一)在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場地內,堆放未經批准的其他廢物的;
(二)在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區域內,堆放工業固體廢物的。
廢止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將廢止《山西省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情況作如下說明。
1993年9月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的《山西省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條例》實施以來,對我省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因該《條例》出台時間較早,其內容僅限於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已不能適應我省目前環境保護,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執法需要。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鼓勵廢物循環利用等方面均作出了規定,內容全面、具體,可操作性較強,通過近幾年環保部門執法的實踐證明,該法足以解決我省當前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問題。另外,我省《條例》的法律責任部分中有的行政處罰規定還與現行的《固廢法》的相關規定不相一致。
因此,為保證《固廢法》的有效實施,維護法制統一,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做好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會今年立法計畫的安排,經3月18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建議將我省的《條例》予以廢止,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說明連同廢止《條例》的決定(草案),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