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湘潭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湘潭市人民政府同意,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12月8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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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強化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湘潭市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類綠地範圍控制線,包括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其中,現狀綠線是指現有已建成的各類城市綠地的範圍界線;規劃綠線是指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劃定但未建設的各類城市綠化用地,以及城市建設用地之外,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需要進行控制的,對生態、景觀和居民休閒生活具有積極作用、綠化環境較好區域的範圍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用於綠化的土地,以及城市建設用地之外,對生態、景觀和居民休閒生活具有積極作用、綠化環境較好的區域,主要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等。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共同劃定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綠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市綠線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審計、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林業、水利、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綠線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經公開徵求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與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時,應當深化和細化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有關綠地系統規劃的內容,科學確定城市綠化發展目標和指標體系,合理安排城市各類綠地的布局建設和行政區域大環境綠化的空間布局,劃定重要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和區域綠地等的綠線,並確定控制性指標、界線控制坐標,以及其他各類建設用地附屬綠地的控制性指標。
第七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已批准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控制性詳細規劃,經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城市綠地系統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劃定各類綠地的綠線,確定各類綠地界線控制坐標,逐年度、逐地塊分解落實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提出的發展目標和各項指標,明確各類綠地內部主要用地比例,以及設計風格、植物種植、游路鋪裝、常規設施等規劃設計和建設指導原則;確定其他各類城市建設用地的綠地率、人均公共(集中)綠地面積等附屬綠地指標;確定城市濕地、公園、森林、動植物園等禁建區和限建區範圍,提出規劃建設控制要求。
第八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地系統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徵求意見,相關評估報告按程式分別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等要求。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並符合《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城市綠地設計規範》等要求。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對建設工程配套綠化用地的要求不得低於規定的標準。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對建設工程進行初步設計方案審查批覆前,應當組織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及施工圖進行技術評審,並出具書面評審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如未採納評審意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綠化工程、城市主幹道配套綠化工程及其他重要的城市綠化景觀工程設計方案進行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條 嚴格控制公園綠地地下空間的商業性開發及公園周邊可能影響其景觀和功能的建設項目,已建成公園綠地的地下空間不得進行商業開發。
確需開發利用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提出該綠地建設要求,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報發改、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綠地率安排配套綠化建設資金,並在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中統一安排,由建設單位專項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覆、評審的綠化設計方案和施工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綠化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規定要求。綠化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並不得降低綠地率指標和綠化工程品質。
第十二條 各類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時,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項目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
建設工程配套綠化工程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範圍,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對配套綠化用地是否符合規劃許可的內容予以核實,並出具規劃條件核實文書;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化用地面積和位置是否符合綠線劃定,是否符合經審查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進行核實,出具書面核實意見,核實結果載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不予竣工驗收綜合備案。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因特殊條件限制配套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所缺面積的綠化補償費交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異地綠化建設。
第三章 綠線保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地系統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因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修改、經評估認為需要變更和調整的,須報請原審批機關同意,並遵循綠地總面積只增不減的原則。變更和調整後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控制性詳細規劃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經批准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擁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的權利。
第十五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已批准的規划進行開發建設。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准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與綠化無關的其他建設。
確需占用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依法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經批准的,應當就近異地補建不低於原綠地等級和面積的城市綠地。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綠地。確因工程建設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再依法辦理其他審批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綠地所有者相應補償。占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因特殊原因確需延長的,應當提前一個月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建設單位應當在被占綠地四周明顯位置公示占用單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單位、時間及恢復措施等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綠地內不得擅自設定與園林綠化無關的設施。確需設立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和綠化賠償費等。城市綠線範圍內,已有的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和清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不得擅自改變綠地性質或破壞綠地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十九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綠線動態管理公示制度和工作機制,實施信息化、數位化管理。
對經批准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地系統控制性詳細規劃、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改變綠地使用性質、臨時占用綠地等涉及城市綠線的有關情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布或公示。
第二十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園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綠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評估綠線管理實施情況,及時糾正城市綠線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的城市綠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為什麼要重新制定《湘潭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城市綠線管理是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重要環節,是落實國土空間規劃關於綠化指標及綠地空間布局等內容的重要抓手。2015年市政府辦印發的《湘潭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施行已逾5年,如何根據修訂後的《城市綠化條例》、新頒布施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檔案及規範標準等強化城市綠線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城市可持續發展,對《辦法》進行重新制定極為必要。
一是黨的十九大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十九大報告指出,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必須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但目前我市城市綠化建設發展與國家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如城市綠地建設總量不足、綠地建設指標落實存在偏差,這些都需要通過強化管控措施予以保障。
二是“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的需要。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國家對《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了修訂,並明確要求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城市綠化主管部門雖然通過“園林同步跟蹤”、強化綠化養護管理考核等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部分建設單位對城市綠線管控的強制性認識不夠,擅自變更城市綠化設計方案、擠占綠化規劃用地指標、改變綠地使用性質及侵占現狀綠地等現象仍時有發生,特別是園林綠化費降為零以後,占綠破綠審批事項大幅增加,異地補綠難實現,監管措施和手段仍然乏力,制定《辦法》顯得尤為迫切。
三是鞏固國家園林城市創建成果的需要。我市自2010年被命名為國家園林城市後,住建部每隔三年複查一次,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作為《國家園林城市標準》中的“否決項”,實行一票否決制,及時出台《辦法》,有利於鞏固國家園林城市創建成果。同時,《湘潭市城市綠化條例》明確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省內外諸多城市均制定印發了地方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根據湘潭城市綠化建設發展現狀,出台《辦法》對於規範綠地建設行為,實施綠線管控制度,鞏固國家園林城市成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制定《辦法》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政策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家主席令〔2007〕第74號,2019年第二次修正)
(二)《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1992〕第100號,2017年第二次修訂)
(三)《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2〕第112號)
(四)《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25號)
(五)《湘潭市城市綠化條例》(2018年9月28日湘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六)《湘潭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8年修訂)
三、《辦法》的制定主要經歷了哪些過程
2020年6月,市城管執法局啟動《辦法》的重新制定工作,2020年8月形成初稿,經專題會議研究討論修改後,發函至各相關單位部門廣泛徵求意見建議,根據各單位意見建議進行了再次修改完善;2021年5月,向市人民政府匯報了《辦法》制定事宜,根據要求進行了細化完善並再次徵求修改意見建議。2021年9月,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後,形成了最終稿。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本次制定的《辦法》整體構架分總則、綠線規劃與建設、綠線保護和管理、附則四章,總計二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目的依據、綠線定義、適用範圍、部門職責、規劃編制實施、綠化規劃設計、建設施工及竣工驗收、綠線行政許可審批、綠線監督管理、禁止行為與法律責任等內容。
五、城市綠線與城市綠地的範疇包含哪些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類綠地範圍控制線,包括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現狀綠線是指現有已建成的各類城市綠地的範圍界線;規劃綠線是指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劃定但未建設的各類城市綠化用地以及城市建設用地之外,根據國土空間規劃需要進行控制的、對生態、景觀和居民休閒生活具有積極作用、綠化環境較好區域的範圍控制線。
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等。
六、如何劃定城市綠線並進行監督管理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共同劃定城市綠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市綠線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並依照職責分工,發改、財政、審計、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林業、水利、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如何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公開徵求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八、對於城市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有什麼要求
本《辦法》第九條對城市綠化工程設計、建設工程配套綠化用地要求及技術評審等內容設立和細化了保障性條款,明確了資規、住建、綠化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的職責任務。並規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對建設工程配套綠化用地的要求不得低於規定的標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對建設工程進行初步設計方案審查批覆前,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及施工圖進行技術評審,並出具書面評審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如未採納評審意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綠化工程、城市主幹道配套綠化工程及其他重要的城市綠化景觀工程設計方案進行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九、公園綠地地下空間能否進行商業開發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嚴格控制公園綠地地下空間的商業性開發及公園周邊可能影響其景觀和功能的建設項目,已建成公園綠地的地下空間不得進行商業開發。
十、對於工程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建設施工有什麼規定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綠地率安排配套綠化建設資金,並在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中統一安排,由建設單位專項使用。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覆、評審的綠化設計方案和施工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綠化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規定要求。綠化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並不得降低綠地率指標和綠化工程品質。
十一、如何加強綠化工程的驗收監督
本《辦法》第十二條明確了資規、住建、綠化主管部門及組織竣工驗收單位的職責任務,並規定: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時,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項目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同時規定: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不予竣工驗收綜合備案。因特殊條件限制配套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實行異地綠化建設。
十二、對於占用或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審批如何規定
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確需占用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依法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經批准的,應當就近異地補建不低於原綠地等級和面積的城市綠地。
十三、對於臨時占用綠地審批如何規定
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確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其他審批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綠地所有者相應補償。占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同時對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期限、公示等情況作了詳細規定。
十四、《辦法》施行的適用範圍
《辦法》第二十二條,將本市各縣市的城市綠線管理納入施行範圍,參照執行。
十五、附屬檔案中的城市各類綠地建設控制指標及計算辦法主要依據是什麼
根據國省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要求,參照《湘潭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8年修訂版)進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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