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

經鷹潭市政府同意,鷹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7日印發鷹潭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鷹潭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7日
  • 發布單位: 鷹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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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城市綠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2號)、《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規定》、《城市綠線劃定技術規範》(GB/T51163-2016)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包括現狀綠線、規劃綠線和生態控制線。
現狀綠線,指建設用地內已建成,並納入法定規劃的各類綠地控制線;
規劃綠線,指建設用地內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各類綠地範圍控制線;
生態控制線,指規劃區內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的,對城市生態保育、隔離防護、休閒遊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態區域控制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線劃定應當遵循保護自然生態、均衡綠地布局、協調城市建設、發揮綠地效應的原則。
第六條 城市綠線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根據《鷹潭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鷹潭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予以劃定。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水塘、濕地和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範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區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新建工程項目選址內涉及到不宜建設的山體,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採用綠線管控的方式進行規劃管理。
第九條 經批准的城市綠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整規劃須徵得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經原規劃批准部門批准。
(一)因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修編對綠地布局進行調整的;
(二)因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需要調整的;
(三)其他確需調整的情形。
城市綠線調整應當遵循綠地總量平衡的原則。調整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的,應當落實新的同類綠地。
第十條 批准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綠地規劃和綠地性質的,應報經原批准機關重新審核,報上一級機關審批,並嚴格按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範圍內用地的,須經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批准,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臨時占用期滿應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並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驗收。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或建設工程審批時,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規定》中的有關綠地率標準界定城市綠線。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並按期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驗收,凡驗收不合格或未按綠化規劃和綠化標準建設綠地的,對該工程不得辦理園林綠化驗收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批准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建設綠地,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和變更綠化設計。
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城市綠線劃定技術規範》《公園設計規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和《城市道路綠化規範與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和管理。
第十七條 各類現狀綠線應設立現狀綠線永久公示牌和界樁,公布綠線邊界、綠地面積、管理主體等內容。
第十八條 城市綠線範圍的地上、地下空間內的各種管線或設施建設,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技術提出管制要求,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十九條 城市綠線應納入“多規平台”,及時、準確地獲取城市綠地資源現狀及其變化情況,實現城市綠線的動態監測與管理。
第二十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並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市行政審批、市城市綠化等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綠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市其他區(市)的城市綠線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12年11月26日起施行的《鷹潭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鷹府發〔2012〕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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