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財政補助實施辦法

《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財政補助實施辦法》業經十三屆16次惠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惠州市自然資源局於2022年5月31日印發,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財政補助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和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補助資金是指由市(區)財政安排,用於推進我市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惠州市區(含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博羅縣、龍門縣、惠東縣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區級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補助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補助資金的管理、撥付工作。
  第五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統籌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符合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政策規定條件,依法辦理報建手續,由業主個人出資建設,在2018年3月1日之後完成竣工驗收手續和特種設備(電梯)使用登記的,給予財政資金補助。
  增設電梯項目已通過其它途逕取得財政資金補助的,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第七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補助標準:
  (一)每完成增設一台電梯補助5萬元;
  (二)原有電梯井未安裝電梯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補助金額減半。
  第八條 補助資金由增設電梯全體出資人共有,採取先建後補的原則發放。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完成竣工驗收手續和特種設備(電梯)使用登記後,由增設電梯業主共同委託一名業主代表,持以下材料向區級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補助申請(所有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或由申請人簽字按指模確認,並提供原件核對,原件核對後歸還):
  (一)《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補助資金申請表》;
  (二)增設電梯全體出資人共同推選的業主代表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規劃許可及竣工驗收材料(複印件);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複印件);
  (五)檢驗機構出具的電梯監督檢驗報告(複印件);
  (六)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受檔案的回執;
  (七)增設電梯全體出資人指定銀行賬戶(銀行卡正反面複印件)。
  第九條 區級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補助申請後,對申請材料和現場情況進行核實,將增設電梯業主名單、增設電梯的時間、地點、項目名稱、補助資金申請人等信息在增設電梯的單元樓道口、小區公示欄等位置及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為10日。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在公示期內書面向受理單位提出,由受理單位核實處理。
  公示結束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後,區級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申請提出審核意見並附相關申報審核材料,向區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
  第十條 對通過審核的申請項目,補助資金按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支付給申請人。
  惠城區的補助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其他區的補助資金由各區財政承擔。
  第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局、財政局應加強對各區補助資金髮放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採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資金,或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一經查實,除追回資金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嚴肅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加建電梯財政補助實施辦法》(惠市規建[2018]20號,以下簡稱《辦法》)的有效期現已屆滿廢止,為確保補助政策的連續性,市自然資源局在對原《辦法》進行吸收和借鑑的基礎上,按照新出台的上位法和上級政策對增設電梯財政補助方面的規定,結合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制定了新的《惠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財政補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業經十三屆16 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實施。為使公眾能更準確了解制定背景、法律依據和政策的有關特點,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加裝電梯”已於2018年起連續多年寫進政府工作報告。自此,我國眾多城市相繼出台政策,把電梯加裝納入新一輪城市建設行動計畫,並加大政府財政補貼。在此背景下,原惠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發布實施了《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管理辦法》及《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加建電梯財政補助實施辦法》。
  原《辦法》實施3年來,得到有關單位、既有住宅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貫徹和執行,市區老舊小區增設電梯辦理業務大幅增加,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達到了預期目標,切實提升了廣大居民生活質量和幸福感。現該辦法有效期屆滿,市自然資源局制定了新的《實施辦法》,對原《辦法》補助政策進行了延續,同時在資金管理上進行了修訂完善。
  二、制定意義
  1、經初步摸排,我市民眾特別是老舊小區業主、老人對增設電梯訴求強烈,發布實施《實施辦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意向業主的經濟壓力,加大了對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支持力度。
  2、新的《實施辦法》,對原《辦法》補助政策進行了延續,同時在資金管理等內容上進行了修訂完善,該《實施辦法》對規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本級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充分發揮本級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領作用,加大對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支持力度具有重大意義。
  三、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三)廣東省建設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設函[2008]481號)
  (四)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延用《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辦〔2021〕4號)
  四、主要內容
  結合我市實際,《實施辦法》全文共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第一、二、三、四、五條主要闡明《實施辦法》的制定依據,界定補助資金的概念【由市(區)財政安排,用於推進我市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資金】,並明確其適用範圍為惠州市區(含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各縣可參照執行。還明確各區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為補助資金管理部門以及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適用原則。
  (二)第六條規定了補助的適用範圍,即可按本《實施辦法》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並明確增設電梯項目已通過其它途逕取得財政資金補助的,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第七條明確了補助的標準即每台電梯補助五萬元,並對減半補助進行了規定。
  (四)第八條確定了補助資金的所有權歸屬和發放原則,即歸全體出資人共有,採取先建後補的原則發放。並明確了補助資金的申請人和所需提供的申請材料。
  (五)第九、十條明確了業務受理後的審核流程,其中包括了公示程式、審核程式、支付程式。
  第十條還明確了惠城區的補助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其他區的補助資金由各區財政承擔。
  (六)第十一條明確了補助資金髮放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部門。該條還對騙取或違規使用資金的處理進行了規定。
  (七)第十二條規定了《實施辦法》的實施時間和有效期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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