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市(副地級市)

縣級市

副地級市一般指本詞條

縣級市,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區劃級別與市轄區自治縣自治旗林區特區相同,屬縣級行政區。因其行政地位與相同,故稱“縣級市”。縣級市通常由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管轄,也有少部分縣級市由自治區直接管轄。現只有河南省、山西省、湖北省海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存在這類縣級市,這類縣級市與地級市享有同等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管理許可權。

中國大陸自1980年以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大多數縣級市都以“撤縣設市”的方式建立。自1983年起,縣級市被作為行政區劃術語被正式確立下來。

中國大陸總計375個縣級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縣級市
  • 外文名:county-level city
  • 區劃類型縣級行政區
  • 確立時間:1983年
  • 管轄方式地級行政區管轄或代管或省直轄
  • 數量:375個 
  • 始建時間:1949年 
  • 設立標準:需滿足8項14個指標 
設立標準,發展歷程,行政劃分,名單列表,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省直轄縣級市,近期設立,

設立標準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縣,達到下列指標,方可撤縣設市
1、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含縣屬企事業單位聘用的農民契約工、長年臨時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鎮、街、村和農民集資或獨資興辦的第二、三產業從業人,城鎮中等以上學校招收的農村學生,以及駐鎮部隊等單位的人員,下同)不低於12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8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30%,並不少於15萬。
2、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80%,並不低於15億元(經濟指標均以1990年不變價格為準,按年度計算,下同);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10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100元,總收入不少於6000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5%,道路鋪裝率不低於6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撤縣設市:
1、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10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7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業的人口比例不低於25%,並不少於12萬人。
2、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70%,並不低於12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8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80元,總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0%,道路鋪裝率不低於55%,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撤縣設市:
1、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8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6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20%,並不少於10萬。
2、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60%,並不低於8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6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不低於人均60元,總收入不少於4000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來自水普及率不低於55%,道路鋪裝率不低於5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設市時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駐地。
2、鄉、鎮以上工業產值超過40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25億元,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超過1億元,上解支出超過50%,經濟發達,布局合理的縣。
3、沿海、沿江、沿邊境重要的港口和貿易口岸,以及國家重點骨幹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軍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地方設市時,州(盟、縣)駐地鎮非農業人口不低於6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4萬。
(五)少數經濟發達,已成為該地區經濟中心的鎮,如確有必要,可撤鎮設市。
設市時,非農業人口不低於10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8萬。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於財政收入60%,工農業總值中工業產值高於90%。
(六)國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區確定予以重點扶持的貧困縣和財政補貼縣原則上不設市。
(七)設定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體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質、地理環境條件。
(八)縣級市不設區和區公所,設市撤縣後,原由縣管轄的鄉、鎮,由市管轄。

發展歷程

  • 專轄市: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到1970年專區改稱地區以前,專區管轄的市稱為“專轄市”,其行政地位與縣相同。
  • 地轄市:1970年專區改為地區以後,地區所轄市(即原專區轄市)改稱“地轄市”,其行政級別與縣相同。
  • 縣級市:1983年地級行政區劃改革以後,部分縣改稱“縣級市”,其地位與縣級行政區相同,一般多隸屬於地級行政區管轄。

行政劃分

縣級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之一,大部分縣級市的行政級別市轄區縣級行政區平級,一般由地級行政區代管或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指的“不設區的市”,主要指縣級市,但是部分地級市也是不設區的市,中國僅有廣東省的東莞市和中山市、海南省的三沙市和儋州市、甘肅省的嘉峪關市這五個地級市屬於“不設區的市”,這些市俗稱“直筒子市”,其下轄的鄉鎮由地級市直接領導。在中國台灣省,也存在一種隸屬於縣管轄的行政區劃單位——縣轄市,其行政地位相當於鄉級行政區(鎮、街道),為縣政府駐地。
2018年11月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分為省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三個級別。
中國行政區劃分為省、縣、鄉等三個級別,詳細實行如下原則:
  • 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 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 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 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名單列表

河北省

河北省(21個)

山西省

山西省(11個)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11個)

遼寧省

遼寧省(16個)

吉林省

吉林省(20個)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20個)

江蘇省

江蘇省(22個)

浙江省

浙江省(19個)

安徽省

安徽省(7個)

福建省

福建省(12個)

江西省

江西省(11個)

山東省

山東省(27個)

河南省

河南省(21個)

湖北省

湖北省(25個)

湖南省

湖南省(17個)

廣東省

廣東省(20個)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8個)

海南省

海南省(5個)

四川省

四川省(17個)

貴州省

貴州省(9個)

雲南省

雲南省(16個)

陝西省

陝西省(5個)

甘肅省

甘肅省(5個)

青海省

青海省(4個)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2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4個)
資料來源

省直轄縣級市

需要注意的是,省直轄縣級行政單位屬於縣級行政區,是指獨立於地級行政區之外單獨建制,由所在的省級行政區直接領導和管理,與地級行政區享有相同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管理許可權的縣級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官網顯示,當前我國,僅河南省湖北省海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省(自治區)直轄縣級行政單位。
省直轄縣級行政單位的省直轄縣級市名單如下:

近期設立

2018年,陝西省彬縣、江蘇省海安縣、湖北省京山縣、黑龍江省漠河縣、山西省懷仁縣、貴州省興仁縣、安徽省潛山縣、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縣、山東省鄒平縣、甘肅省華亭縣、雲南省水富縣、河北省灤縣等12縣“撤縣設市”先後獲批。
2017年,河北省平泉縣、浙江省玉環縣、陝西省神木縣、四川省隆昌縣、湖南省寧鄉縣、貴州省盤縣6個縣獲批“撤縣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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