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漢語漢字)

盟(漢語漢字)

1.舊時指宣誓締約,現指階級的聯合,國與國的聯合:~軍。~友。同~國。~約。山~海誓。

2.指結拜弟兄:~兄。~弟。

3.設在自治區和縣之間,作為上級國家機關的派出機構而存在,其行政地位與地區行政公署相同,如中國內蒙古自治區的行政單位。

4.發(誓):~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盟
  • 部首:皿部
  • 總筆畫:13
  • 倉頡:ABBT
基本信息,漢字演變,詳細字義,古籍解釋,常用詞組,方言集匯,行政建制,

基本信息

部首:皿部外筆畫:8總筆畫:13
五筆86:JELF五筆98:JELF倉頡:ABBT
四角號碼:67102Unicode:CJK 統一漢字 U+76DF

漢字演變

盟

詳細字義

〈動〉
1.(根據隸定字形解釋。形聲。字從皿,從明,明亦聲。“明”本指日月,引申義一指天地,二指未來(日月相推為明)。“皿”指水盆。“皿”與“明”聯合起來表示“白天對著太陽舀半盆水,月夜對著明月舀半盆水”。本義:在日月作證(天地作證)之下,與會者在“明水”盆前起誓結義。說明:“盟”字中的“皿”中之水古文獻稱之為“明水”)
2.同本義
割牛耳盛朱盤,取其血歃於玉敦。——東漢·許慎《說文
盟,歃血誓也。——《三蒼
掌盟載之法。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謂明神。——《周禮·司盟》
盟詛。——《周禮·詛祝》註:“盟詛,主於要誓,大事曰盟,小事曰詛。”
約信曰誓,涖牲曰盟。——《禮記·曲禮
再會而盟。——春秋·左丘明《左傳·昭公十三年
君子屢盟。——《詩·小雅·巧言》
為壇而盟。——《史記·陳涉世家
秦伯說,與 鄭人盟。——《左傳·僖公三十年》
屈完及諸侯盟。——《左傳·僖公四年》
3.又如:盟主(古代諸侯盟會中的領袖或主持者;泛指同盟首領或倡導者。喻主要的事物;主宰);盟壇(古代締結盟約時所設的壇場);盟會(猶會盟。古代諸侯間的集會結盟)
4.個人向天發誓,永不變心
終待說山盟海誓,這恩情到此非容易。——趙長卿賀新郎
5.又如:盟文(盟誓的文辭);盟契(盟約。又稱盟要,盟信);盟心(盟誓在心);海誓山盟(對著山海盟誓。極言男女相愛,堅貞不渝)
〈名〉
1.盟約;誓辭
與結盟好。——《資治通鑑·赤壁之戰》
要盟也,神不聽。——《史記·孔子世家》
袁可立)建威消盟,紀功盟府。——明 董其昌節寰袁公行狀
2.又如:盟友;盟好(同盟友好)
3.內蒙古自治區的行政單位,下轄旗、縣、市。如:內蒙古自治區的伊克昭盟(鄂爾多斯市舊稱)、呼倫貝爾盟及吉林省哲里木盟

古籍解釋

康熙字典
〔古文〕𢄾《唐韻》武兵切《集韻》《韻會》《正韻》眉兵切,𠀤音明。《釋名》明也。告其事於神明也。《類篇》誓約也。
信也。《書·呂𠛬》罔中於信,以覆詛盟。《周禮·春官·盟祝》註:盟詛主於要誓。大事曰盟,小事曰詛。《疏》盟者,盟將來。詛者,詛往過。《春秋·正義》凡盟禮,殺牲歃血,告誓神明,若有背違,欲令神加殃咎,使如此牲也。《禮·曲禮》涖牲曰盟。《疏》割牲左耳,盛以珠盤。
取血,盛以玉敦,用血為盟書。書成,乃歃血讀書。
盟府,司盟之官也。《左傳·僖五年》藏於盟府。
《集韻》武永切,明上聲。義同。
《集韻》眉病切,明去聲。《莊子·齊物論》其留如詛盟。郭象讀。
《字彙補》謨耕切,音萌。義同䀅。徐邈讀。
《廣韻》《集韻》《韻會》《正韻》𠀤莫更切。與孟通。地名。《左傳·隱十一年注》盟,今盟津。河內邑名。《史記·周本紀》武王東觀兵於盟津。《書·禹貢》作孟津。
澤名。《前漢·地理志》道荷澤,被盟豬。《注》今南京虞城縣西北孟諸澤是也。《書·禹貢》作孟豬。
葉莫郞切,音茫。《詩·小雅》君子屢盟,亂是用長。《史記·序傳》殺鮮放度,周公為盟。大任十子,周以宗疆。
葉莫浪切,茫去聲。《黃庭經》十讀四拜朝太上,先謁太帝後北向。黃庭內經玉書暢,授者曰師受者盟。 《說文》本作𧖸,從血。篆作𥂗。《字彙》俗通從皿,故附皿部。

常用詞組

1.盟邦 méngbāng
盟國
盟邦背信棄義
2.盟國 méngguó
通過締結條約結成同盟的國家
3.盟軍 méngjūn
有共同戰鬥目標的同盟軍隊;盟國的軍隊
4.盟誓 méngshì
結盟立約;指盟約
5.盟兄弟 méngxiōngdì
把兄弟;結拜兄弟
6.盟友 méngyǒu
戰友;猶言盟兄弟
7.盟員 méngyuán
參與結盟的成員
8.盟約 méngyuē
結盟時所訂的誓約或條款、協定

方言集匯

◎ 粵語:mang4
◎ 客家話:[海陸豐腔] men2 [客英字典] men2 [陸豐腔] men3 [東莞腔] men2 [台灣四縣腔] men2 [寶安腔] men2 [梅州腔] men2 [客語拼音字彙] men2

行政建制

“盟”是內蒙古特殊的一種行政建制,“盟”作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履行自治區賦予的各項職責,雖不具備政府資格,但享有施行大部分政府職能的權力。由自治區派出行政公署行駛管理職權。
“盟”這個級別實際上等同於“地區”、“專區”,只不過內蒙古自清朝延續下來的這一制度體系,與現行體系的兩個層級發生了基本重合的現象,所以得以將特殊的名稱保留下來。這裡所說的兩個層級,即盟(地區、專區)、旗(縣)兩級。
“盟”在最初出現的時候限制普遍要比今天多,各旗王公才握有實權,盟長往往只在各旗的經濟、社會、軍事往來中扮演斡旋角色,而且歷史上往往是旗主或大貴族才有可能被推選為盟長,所以盟的一套機構為封建王旗上層人士“代言”是順其自然的。這種情形在民國時期並沒有顯著改變。直到新中國成立,舊生產關係和觀念開始被清理,作為管轄內蒙古巨大土地面積的現成有效手段,“盟”被空前重視起來,中央在內地推行“專區”的同時,通過整頓、規範各盟的建制來達到鞏固政權的目的。
一些在早期變化較頻的盟旗或被撤消或被合併,東部和西部盟旗的疆域形狀在像今天的形態靠近。在之後的三十年中,內蒙古的版圖反覆變化,到1974年時達到最小,只轄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達市、海勃灣市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盟、巴彥淖爾盟、伊克昭盟等四盟四市。
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內蒙古的六個盟已經撤掉了“盟”的建制,改為市。內蒙古2300萬人,這六個地級市就占了其中近1600萬人;內蒙古總面積118萬平方公里,這六市的總面積占去了一半。內蒙古當今的一些重要經濟產業帶、點有很多都分布在這一區域內,幾個新興的快速增長地區還相應帶動著全區東西部的發展。這樣六個經濟、社會相對發展的地區撤盟建市,從根本上改變了內蒙古的傳統區劃面貌。這些變動過後,再除去早已存在的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全區只剩下三個盟——阿拉善盟錫林郭勒盟興安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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