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8月1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發布日期:2016年08月12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關於進一步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8月12日。
《關於進一步規範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根據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實際情況而制定的通知。該通知是2016年7月21日,由環保部、公安部、國家認監委發布的國環規大氣2號檔案,...
《關於進一步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8月12日。檔案原文 關於進一步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境保護局:最近,環境保護部、公安部、...
《關於調整和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1月18日。檔案全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局: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規範和簡化工作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檢查範圍 全省所有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二、檢查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保部《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範》、《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報告、禁止或者修改車輛環保監控參數、採用非法軟體等不符合監管和聯網等技術規範要求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其檢測數據無效,生態環境部門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環規大氣〔...
關於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為統一全國環保標誌標準,實現環保標誌規範化管理,規範和加強機動車尾氣排放的監督管理,我部組織制定了《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現印發給...
《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局、公安部、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交通部、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於1990年8月15日發布並施行。根據2010年12月22日《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環保部、公安部和國家認監委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6〕2號)要求環保部門不再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按照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要求,對修正案進行...
《關於進一步規範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的公告》是為進一步規範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於2019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公告全文 關於進一步規範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的公告 公告〔2019〕168號 為...
省級管理系統實現聯網後,各級生態環境、交通運輸部門以及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機構應全面落實《通知》要求。(三)規範汽車排放定期檢驗、監督抽測和維護維修工作流程。對定期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由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在用車檢驗(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機制應當定期研究部署、推動落實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能源)、工業和...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保證國家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型式核准和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的有效實施,規範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工作,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加強領導,實施目標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第五條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
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全面實施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嚴格執行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制度和淘汰報廢制度、加強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和維修企業的監督管理、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的組織領導5部分。檔案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營運單位改用節能型低污染排放機動車工作進行規劃和組織實施,加強對營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等排氣污染嚴重的營運機動車的監督管理,並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限制特定區域內機車、低速貨車等車輛的保...
實施《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範》,改進最佳化檢測方法,監督檢驗機構準確執行排放檢驗標準和技術規範,規範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提升檢驗質量,避免在檢驗中操作不當導致車輛損壞。引導檢驗機構合理配備環檢儀器設備,提高環檢工作效率,避免車輛長...
“機動車所有人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檢驗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技術規範進行調查處理並予以答覆...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機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的排氣污染防治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禁止偽造、變造機動車環保標誌,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標誌或者冒用其他車輛的環保標誌。第十八條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技術規範開展工作,接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一)依法取得...
2010年9月25日,公安部與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和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推出車輛管理方面的五項新舉措。擴大免檢範圍,所有轎車辦理註冊登記時不再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三、規範合格證信息傳送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在配發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後的48小時內通過“機動車合格證信息上傳系統”向工作機構傳送合格證信息,上傳的合格證信息應與實際配發的合格證信息一致。為保證合格證信息的傳送安全,各機動車生產企業...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事項。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檢驗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計量認證證書、收費標準以及機動車排放檢驗的方法、程式等,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檢驗過程及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對經檢驗確認排氣超標的機動車,...
《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是 為規範機動車排放召回工作,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於2021年4月27日發布,自2021...
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技術示範站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部署,認真落實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有關要求,有...
省工商局會同省商務廳等部門組織開展銷售環節成品油質量監督檢查,加強對成品油市場的監管。省法制辦會同省環保廳組織調研、起草、修改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對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省物價局負責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保護部門)對特區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貫徹實施國家關於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標準和各項技術規範,做好機動車排氣檢測管理工作,推廣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用技術。市公安...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行政審批和減少資質資格認可的有關要求,我部決定廢止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關於發布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範的通知》(環發〔2005〕15號)。環境保護部 2016年7月26日 範圍 本規範包含了在...
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嚴格資質管理、規範檢驗行為、改進便民服務、強化監督管理4部分18條。《意見》出台了一系列機動車檢驗制度改革的新措施,包括...
為規範車輛產品檢測工作,保證檢測工作質量,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檢測工作監督管理規定》,現予以發布,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本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後,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第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