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原文
冀環辦發[2016]36號
關於開展全省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
檢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管,提高機動車污染防治水平,根據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河北省道路車輛污染整治專項行動方案》(冀氣領辦〔2016〕23號)要求,省廳決定組織開展全省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檢查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範圍
全省所有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二、檢查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保部《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範》、《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和《河北省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實施意見》等規定,對檢驗機構日常運行和質量管理情況、檢驗設備使用維護情況、環保合格標誌核發情況以及接受監督監管情況進行檢查。
三、檢查方式及時間安排
本次監督檢查採取檢驗機構自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局排查和省廳抽查的方式進行。
時間安排:
(一)2016年4月1日---4月20日,各檢驗機構自查,並形成自查報告,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局通知;
(二)2016年4月20日---5月20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局對轄區內所有檢驗機構逐一排查,並認真填寫《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現場檢查表》;向省廳匯報檢查總結。
(三)2016年5月20日---6月10日,省廳組織對各地環保部門監管情況、檢驗機構檢測情況進行抽查,並將檢查情況通報全省。
四、工作要求
(一)各級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選派責任心強、熟悉機動車環保檢驗業務的同志,做好本次監督檢查工作。
(二)檢查可以採取聽取匯報、現場檢查、檔案資料查詢和詢問座談等方式,明察與暗訪相結合,防止搞形式、走過場。
(三)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檢驗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視情況對其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至依法給予處罰。
對存在弄虛做假、玩忽職守的機構,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局市將有關材料及時上報省廳,省廳將建立黑名單制度,向社會公布。
(四)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局要對本次監督檢查情況認真總結,並形成書面材料於5月20日前報省廳機動車污染管理處。
聯 系 人:吳偉海
附屬檔案: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現場檢查表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6年3月8 日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現場檢查表
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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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測報告是否符合技術規範的要求 (1)車輛信息是否準確 (2)設備鑑定是否在有效期內 (3)溫濕度是否合理 (4)結論數據是否認真審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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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關資料檔案是否完整,檢測數據是否按規定保存2年 | | |
| 6.是否建立檢測設備運行記錄製度 (1)設備標定、校準記錄情況 (2)設備使用記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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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監督員履行職責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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