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和聯網實施辦法

《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和聯網實施辦法》是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和聯網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和聯網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生態環境局各處室、各分局,廣東省廣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市環境技術中心,各機動車檢驗機構:
為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聯網工作,加強對排放檢驗的日常監管,根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廣州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和聯網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1月24日

檔案全文

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和聯網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聯網工作,加強對排放檢驗的日常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關於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環大氣〔2020〕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是指具有資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專網上傳有關數據,與市生態環境局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具有資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是指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簡稱檢驗機構。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聯網和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排放檢驗聯網及相關管理工作,依據聯網技術核查結果,統籌開展聯網工作。
第六條 聯網技術核查由廣東省廣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按照《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技術核查指引》組織實施。
第七條 檢驗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要求。
(三)通過市場監管部門的資質認定,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四)排放檢驗場地布局合理、光線充足,各功能區標識清晰。
(五)檢測儀器設備經計量檢定或校準,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其工控系統的數據通訊接口、數據格式等符合生態環境部門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六)配置視頻監控、數據存儲、系統伺服器、車牌識別裝置等硬體設備,建立專用區域網路並使用光纖與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機動車污染排放監管系統對接,滿足實時傳輸排放檢驗數據和實時監控的需要。檢驗機構接入專用區域網路的硬體設備需遵循“專網專用、專機專用”的原則,保障系統和設備的網路安全。
(七)上傳的聯網數據能滿足國家和我省機動車環保信息聯網規範的要求。
(八)原則上每條檢測線需配備至少2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測技術人員。
(九)建立完整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並保存排放檢驗檔案。公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機動車排放標準、檢測收費標準等。
第八條 排放檢驗聯網工作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檢驗機構登錄廣州生態環境網下載《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信息表》,並按要求填寫。
(二)檢驗機構按照《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技術核查指引》有關要求,向廣東省廣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提交聯網資料。
(三)廣東省廣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對檢驗機構提交的聯網資料進行審核,依據有關要求,結合市環境技術中心出具的關於檢驗機構聯網傳輸的核查意見,開展聯網技術核查,填寫《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技術核查表》,對經技術核查符合條件的,出具技術核查意見,報市生態環境局。
(四)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廣東省廣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提出的技術核查意見,出具聯網意見復函。
(五)檢驗機構實現與市生態環境局聯網。
第九條 申請聯網的檢驗機構需向廣東省廣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提交《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信息表》及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條 檢驗機構遷址或檢驗場地搬遷的,應當重新辦理聯網。
第十一條 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檢驗機構應當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要求;未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有關規定完成驗收的,不予接收相關檢測數據。
第十二條 檢驗機構擬增加檢測線數量、改變檢測線類型、位置及主要檢測設備(含工控軟體)的,應當辦理聯網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檢驗機構辦理聯網變更需登錄廣州生態環境網下載《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變更信息表》並按要求填寫,辦理程式與第八條所規定程式相同。
第十四條 檢驗機構辦理聯網變更需提交《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變更信息表》及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 檢驗機構的法人名稱(場地、設備未發生變化)、地址名稱、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檢驗機構類別等發生改變的,應在有關信息變更後30天內向廣東省廣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提交書面材料報告。
第十六條 檢驗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管理,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嚴格按照法定的檢測方法、標準和規範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出具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嚴禁採用非法軟體,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自覺遵守《廣州市機動車檢驗機構排氣檢驗業務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穗環〔2014〕103號)以及相關行業規定,並根據國家和省機動車環保信息聯網規範的要求,與市生態環境局實現網路聯接,將檢測結果報送市生態環境局,接受其監督。
(三)嚴格按照資質認定的規定,確保內部質量管理體系正常運行,按時對檢測儀器設備進行計量檢定、校準,定期開展期間核查,配備完整有效的標準物質。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
(五)要在辦事大廳、休息區醒目位置張貼本地區可維護修理單位信息,便於車主聯繫和送修。
(六)加強檢測人員的業務培訓,使其熟練掌握有關法規、標準規範及車輛基本知識,正確選擇檢測方法對車輛進行規範檢測。
(七)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對經檢測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車輛,需核查其在具有一類、二類機動車維修經營資質的維修企業和從事發動機維修的三類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的記錄後,方可進行復檢。
(八)在排放檢驗前,做好車輛外觀檢查,防止機動車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排放檢驗。
(九)設定計算機專業管理人員,加強對區域網路、光纖鏈路、計算機、伺服器、視頻等信息化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其安全、供電正常、鏈路通暢,以及檢測過程數據完整,實時向生態環境部門傳輸檢驗數據。
(十)視頻監控設備和傳輸頻寬滿足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建立視頻監控資料等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備查。
(十一)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做好檢驗能力比對試驗。
第十七條 檢驗機構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生態環境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驗機構基本情況。包括檢測線數量、種類及變更情況,檢測能力、檢測方法等。
(二)檢驗工作情況。包括檢驗機構聯網和資質認定情況,檢驗機構規章制度執行和質量管理情況,檢測設備使用和維護情況,檢測系統和數據傳輸網路情況,檢測人員操作技術和專業能力情況,執行有關標準、規範情況,全年檢驗車輛情況等。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整改措施。
(四)投訴、異議處理情況。
(五)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做好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機動車污染排放監管系統聯網數據接收上傳、日常運行維護、系統後續開發等工作,建立相關管理和應急工作機制,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做好檢驗機構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檢驗行為。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做好機動車排放檢驗數據分析,如發現多車檢驗數據雷同、異地檢驗業務量過高、同一車型檢驗合格率異常,首次檢驗合格率過低但復檢合格率過高等情況要及時分析原因,每季度組織一次對數據異常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排放檢驗聯網資料審核、技術核查等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對檢查中發現弄虛作假、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報告、禁止或者修改車輛環保監控參數、採用非法軟體等不符合監管和聯網等技術規範要求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其檢測數據無效,生態環境部門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6〕2號)《關於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環大氣〔2020〕31號)處理,不予接收相關檢測數據。檢驗機構違反有關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技術核查指引》及《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信息表》《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變更信息表》等參考格式另行公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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