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和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調整和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1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和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機構: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 發布日期:2016年01月18日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檔案全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局:
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規範和簡化工作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部《機動車環保檢驗管理規定》(環發〔2013〕38號)、《河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現將調整和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委託。符合國家及本省排放檢驗相關法律法規,並在本省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工作的機構,需向省環保廳提交承諾書及相關材料,並與省、市環保部門聯網,實現排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
(一)已經取得工況法委託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於2016年3月31日前,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部門組織並統一向省環保廳提交“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從事排放檢驗承諾書”(附屬檔案1)和“機構基本信息表”(附屬檔案2)。
(二)初次提出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工作的機構,需要向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部門提出聯網申請,提交“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從事排放檢驗承諾書及相關材料”(附屬檔案1至附屬檔案4),並提供法人營業執照、計量認證證書及附表、檢驗設備檢定證書、標準物質證書等複印件,由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部門出具初步審核意見後報省環保廳。
(三)機構法人發生變化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及時重新提交“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從事排放檢驗承諾書及相關材料”。其他方面,包括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監督員等主要人員,機構場地、檢驗範圍、檢測線數量、檢測線技術等檢測條件,計量認證證書、設備標定證書等證件發生變化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及時向省環保廳提交“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變更登記表”(附屬檔案5)。
上述變化未及時提交材料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一經發現,由環保部門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暫停檢測業務。
二、簡化異地檢車程式。異地車輛在我省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不再要求車主開具車輛所在地環保部門的委託證明。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將異地車輛信息,單獨匯總並上報省機動車排污監控信息中心。
本省車輛到異地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部門按照車主申請提供“機動車異地進行排放檢驗通知書”(附屬檔案6),並於每年年底將“機動車異地進行排放檢驗登記表”(附屬檔案7)上報省機動車排污監控信息中心。
三、嚴格環保標誌的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部門負責本轄區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保標誌的申領、發放、審核和回收工作,並對標誌的送達情況進行日常監管。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到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部門領取環保標誌。省機動車排污監控信息中心負責全省環保標誌的印製、分發和統計工作。
四、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未經批准,不得將車主及車輛信息用於機動車排放檢驗以外的其他用途,違法將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後果。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1.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從事排放檢驗工作承諾書
2.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基本信息表
3.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設備明細表
4.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現場核實情況表
5.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變更登記表
6.機動車異地進行排放檢驗通知書
7.機動車異地進行排放檢驗登記表
關於調整和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附屬檔案1至附屬檔案7).doc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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