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和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1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和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機構: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 發布日期:2016年01月18日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關於調整和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1月18日。
《關於調整和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1月18日。檔案全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局: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規範和簡化工作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
《關於進一步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8月12日。檔案原文 關於進一步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境保護局:最近,環境保護部、公安部、...
《關於進一步規範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根據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實際情況而制定的通知。該通知是2016年7月21日,由環保部、公安部、國家認監委發布的國環規大氣2號檔案,...
市環保局關於調整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頻次的通知 滬環保防〔2014〕485號 各機動車所有人: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一、屬於免檢範圍的新車,自2015年1月1日起在註冊登記時首次申領環保標誌,可直接核發有效期為六年的環保標誌。二、註冊...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和聯網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生態環境局各處室、各分局,廣東省廣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市環境技術中心,各機動車檢驗機構:為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聯網工作,加強對排放檢驗的日常監管,根據...
(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四)實時上傳排放檢驗數據、視頻監控數據及其他相關管理數據和資料;(五)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按照相關規定期限...
(四)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五)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保存檢驗信息;(六)不得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或者指定維修地點;(七)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事項。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檢驗場所...
關於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為統一全國環保標誌標準,實現環保標誌規範化管理,規範和加強機動車尾氣排放的監督管理,我部組織制定了《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現印發給...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檢查範圍 全省所有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二、檢查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保部《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範》、《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關於深化機動車檢驗制度改革最佳化車檢服務工作的意見》是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紮實做好穩增長穩市場主體保就業工作,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規範檢驗行為,最佳化車檢服務,解決好公共服務...
海關總署官網顯示,海關總署2019年第168號公告名為《關於進一步規範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的公告》。公告要求,各地海關按照《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
(四)嚴格按照機動車排放檢驗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五)如實填寫檢驗信息,按照規定記錄機動車及其所有人的相關信息,提供準確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驗報告;(六)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按照相關環保標準規定的期限對排放檢驗的數據信息進行...
(一)按照規定的排氣污染檢測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二)檢測設備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並經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周期檢定合格;(三)不得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治理業務;(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行政審批和減少資質資格認可的有關要求,我部決定廢止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關於發布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範的通知》(環發〔2005〕15號)。環境保護部 2016年7月26日 範圍 本規範包含了在...
省級管理系統實現聯網後,各級生態環境、交通運輸部門以及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機構應全面落實《通知》要求。(三)規範汽車排放定期檢驗、監督抽測和維護維修工作流程。對定期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由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在用車檢驗(測)...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選擇適合本省實際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方法,確定相應的排放限值,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第十七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排放檢...
第十六條 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的機構應當接受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規定的排氣污染檢測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檢測,並出具客觀真實的檢測報告;二檢測使用的儀器、設備,應當按照規定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在用機動車經定期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進行維修並復檢。第二十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國家規定的環保檢驗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檢驗,出具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並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是 為規範機動車排放召回工作,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於2021年4月27日發布,自2021...
“機動車所有人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檢驗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技術規範進行調查處理並予以答覆...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範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開展排放檢驗的機構。第三條 對機動車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評審應符合本補充技術...
(一)按照規定的排氣污染檢驗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二)檢驗設備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並經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周期檢定合格;(三)建立檢驗數據信息傳輸網路,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機動車排氣污染檢驗網路監控系統對接,...
關於印發《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範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工作,我局制定了《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
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嚴格資質管理、規範檢驗行為、改進便民服務、強化監督管理4部分18條。《意見》出台了一系列機動車檢驗制度改革的新措施,包括...
第二十條 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法定資質,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並符合下列要求:(一)檢測使用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依法檢定合格;(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氣污染檢測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檢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改裝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管理,嚴禁改裝機動車污染物超標排放。第三章檢驗與治理 第十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並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制度。機動車排放檢驗周期應當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機動車排放檢驗的...
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我部決定對《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等38件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或者修改:一、決定予以...
(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客、貨運企業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管理,督促機動車維修企業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系統維修業務;(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對車用燃料的生產質量及銷售...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示範站作業規範性、復檢合格率、車主滿意度等經營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存在虛假維修、過度維修、消費欺詐等違法違規情形,以及民眾舉報投訴多、示範作用發揮不理想的,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
道路抽測和停放地抽測應當快捷、便民、文明,並嚴格按有關規範和程式進行。第八條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管理。按照《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的通知》(環發〔2009〕87號),全面開展統一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