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福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經2016年9月2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並發布,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福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6年9月5日
  • 實施日期:2016年10月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福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代市長:尤猛軍
2016年9月5日

辦法全文

福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福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機動車排放的各種污染物對大氣環境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環境保護、公安交通、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核發業務,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客、貨運企業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管理,督促機動車維修企業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系統維修業務;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對車用燃料的生產質量及銷售環節進行監督檢查;
(五)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天然氣加氣站的監督管理;
(七)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和新能源汽車,合理規劃布局機動車天然氣加氣站、充電站等配套設施。
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車型。大力發展公共運輸,鼓勵居民選擇綠色出行方式。
第六條 機動車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機動車。
第七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同步進行排氣污染物定期檢測。
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排放檢驗合格報告後,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上傳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無定期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機動車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但免於排放檢驗的除外。
第八條 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的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資質認定,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檢測使用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應當經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周期檢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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