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頒布
《天津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於2012年1月3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2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51 號公布。《辦法》共23條,自2012年3月10日起施行。
辦法內容
第二條 本市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運輸、質監、商務、財政、發展改革、工商、經濟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鼓勵使用清潔車用能源,推廣使用節能環保車型,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的機動車。
鼓勵老舊機動車提前淘汰、更新,具體淘汰補助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狀況,依法報經批准後可以執行嚴於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在本市初次註冊登記的機動車以及從外地轉入本市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本市執行的排放標準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不得上路行駛。
第六條 本市實行機動車環保檢驗制度。環保檢驗合格的機動車實行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分類管理,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按照國家規定分為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和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第七條 對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制行駛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提前淘汰更新的,市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八條 本市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期限,同步進行排氣污染檢測。經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檢測不符合排放標準的,不予出具機動車檢驗合格報告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第九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適合本市實際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方法和排放限值,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應當取得法定資質,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檢測使用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依法檢定合格;
(二)按照本市確定的排氣污染檢測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檢測,出具真實準確的排氣污染物檢測報告;
(三)對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檢測時,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測費;
(四)實時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傳輸檢測的全部數據;
(五)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檔案;
(六)不得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治理業務。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並可以會同質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的檢測質量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機動車所有人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測結果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檢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檢。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在用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抽測。
對在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抽測,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
抽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禁止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納入機動車維修、車輛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車用燃料的生產和銷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強制性標準。
質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市車用燃料的生產和銷售情況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監督抽查情況。
第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違反限制行駛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在檢測活動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排氣污染檢測活動。
(二)未按照規定的排氣污染檢測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檢測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實時傳輸檢測數據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排氣污染檢測活動。
(三)未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檔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車用燃料的,由質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機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的排氣污染防治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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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天津市政府常務會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天津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辦法,本市將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機動車。全面實施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識管理制度。
辦法明確了本市應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鼓勵使用清潔能源,推薦使用節能環保車型,並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機動車。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本市初次登記的機動車以及從外地轉入本市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本市執行的排放標準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本市目前已實行機動車環保檢驗制度,環保檢驗合格的機動車實行環保檢驗標誌分類管理,分為綠色標誌和黃色標誌,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對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市環保部門提出限制行駛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