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範

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範

檢測機構的質量體系包括質量管理所需的組織結構、程式、過程和資源。質量體系以《質量手冊》及相關檔案(包括規定和規程等)來描述。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行政審批和減少資質資格認可的有關要求,我部決定廢止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關於發布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範的通知》(環發〔2005〕15號)。

環境保護部

2016年7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範
  • 對象:機動車
  • 實施時間:2005-01-31
  • 依據:《質量手冊》
  • 廢止時間:2016年7月26日
  • 廢止文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53號
範圍,引用標準,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檢測場所設計和服務要求,檢測設備要求,與檢測相關的人員要求,質量管理,評審,廢止公告,

範圍

本規範包含了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的基本技術要求和體系?>管理要求,同時對檢測機構的部分相關人員提出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的委託。
本規範所指的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是指承擔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年度(定期)檢測的機構。

引用標準

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術語和定義

3.1 在用機動車
本規範中的在用機動車是指國家或地方機動車排放標準中規定的、上牌照以後的、需定期檢測的機動車。

基本要求

4.1 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檢測機構應遵守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依法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才能開展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定期檢測工作。
4.2 檢測機構應該建立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
4.3 檢測機構分為A、B兩類。A類檢測機構是指具備實施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具備較全面檢測服務能力的機構,自動化和信息化程度較高,可以提供網路信息傳輸服務的檢測機構;B類檢測機構是指具備實施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具有基本檢測服務能力的機構。
4.4 A類檢測機構可以設立一個或多個檢測場所;B類檢測機構不得設立多個檢測場所。
4.5 A、B類檢測機構均不得經營任何形式的機動車輛排氣污染治理、調整和維修業務。

檢測場所設計和服務要求

5.1 檢測場所應在一個地區範圍內合理布局,檢測站選址應處於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車輛檢測。檢測場所應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應避免對周圍環境的不良影響。
5.2 檢測場所一般由檢測廠房、接待區和室外汽車道路組成。
5.3 進行重型車測試的檢測線,測試廠房的通過高度應不低於4.5米;進行輕型車測試的檢測線,檢測廠房的通過高度應不低於3.5米;進入檢測廠房的機動車道寬度不少於5米。
5.4 檢測場所應有檢測程式告示牌和收費告示牌,場地應為硬質地面且平整,設定明顯的引導標識。
5.5 檢測場所內客戶等候區與測試區應分開設定,並有明顯標識
5.6 測試場地應安裝有效的通風系統,防止機動車尾氣的聚集,應配備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環境溫度應符合相關檢測標準和檢測設備正常工作的要求。
5.7 測試設備和試驗車輛的周圍應有保證操作安全的防護裝置和保證人員正常工作的活動空間。
5.8 測試場地應設定車輛的限位裝置。
5.9 應設定駕駛操作員與檢測系統操作員之間信息交流的通訊設施。應在適當位置安裝緊急按鈕,檢測系統操作員可以通過它警示駕駛操作員停止測試,並且關閉測試電源。
5.10 檢測站必須符合相關安全規定。應配備消防裝置。
5.11 A類檢測場所應在等候區安裝明顯的顯示裝置,為客戶提供信息服務。

檢測設備要求

6.1 通用要求
6.1.1 排放污染物檢測設備應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對檢測設備的要求。所有檢測設備必須經過性能測試合格後,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維修後的檢測設備應重新經過性能測試合格後,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6.1.2 檢測設備必須具備自動列印和保存檢測結果的功能。
6.1.3 檢測設備應具有高可靠性, 一年內故障率應在2%以下(故障率定義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時間占檢驗機構日常工作總時間百分比)。
6.1.4 所有檢測設備應具有每天至少連續穩定工作10小時的性能。
6.2 A類檢測機構的設備的特殊要求
6.2.1 應具備網路數據傳輸功能,每個檢測場所均應建立數據伺服器,並與所在地區機動車檢測數據管理中心相連,可以在數據管理中心與檢測場所間實現實時的檢測數據傳輸。數據內容應符合相關要求規定,檢測場所數據應至少保存2年。
6.2.2 檢測設備應具備通過實時數據傳輸系統獲得車輛信息的功能。對數據中心未包含的車輛信息可以通過手工輸入,並自動傳送至數據管理中心。
6.2.3 檢測設備的操作控制程式必須具備數據安全保護功能,防止人為改動。檢測設備必須設定網路聯接密碼,每一名持證上崗檢測人員確定唯一操作密碼,只有在輸入正確密碼後才能進行檢測。對被取消檢測資格的檢測人員的操作密碼要進行鎖定,終止其操作許可權。
6.2.4 檢測設備應按照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範定期標定,不標定或標定不合格則自動鎖定設備, 暫停測試直到標定合格。標定結果至少應保存2年。

與檢測相關的人員要求

7.1 檢測機構中與檢測相關的人員,包括檢測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檢測人員、質量監督員、儀器設備管理員等人員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7.2 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檢測人員、質量監督員和儀器設備管理員應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
7.3 從事排放污染物檢測的檢測人員必須具有相應工作崗位的上崗證。
7.4 檢測機構負責人
7.4.1 負責本機構貫徹執行國家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用機動車排放管理的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其檢測機構的管理工作。
7.5 技術負責人
7.5.1 遵守和執行國家對在用機動車排放管理的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檢測機構質量體系建立及改進,督促和促進質量體系的正常有效運行;組織實施新的檢測技術和方法;組織實施檢測、人員培訓、技術考核、學習交流等技術工作。
7.5.2 熟悉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熟悉檢測機構中所使用的排放測試儀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組織解決檢測工作中出現的重大技術問題。
7.5.3 具有機動車排放檢測工作的管理知識,從事機動車排放檢測工作或相關檢測工作5年以上。
7.5.4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7.5.5 具備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7.6 檢測機構質量負責人
7.6.1 負責組織運行檢測機構質量體系,組織實施內部審核工作,落實糾正措施;負責處理檢測工作中發生的質量問題;負責處理客戶對檢測工作的投訴和意見;負責質量監督人員管理,處理質量監督人員反饋意見和信息。
7.6.2 熟悉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熟悉檢測機構中所使用的測試儀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解決檢測中出現的質量與技術問題。
7.6.3 具有機動車排放檢測工作的管理知識,熟悉國家對在用機動車排放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從事機動車排放檢測工作或相關檢測工作5年以上。
7.6.4 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7.6.5 具備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7.7 檢測人員
7.7.1 檢測人員包括儀器設備操作員和駕駛操作員。
7.7.2 了解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操作技能,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控制檢測條件,做好記錄,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7.7.3 儀器設備操作員應參加相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通過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7.7.4 駕駛操作員應按其所持駕駛證的準駕範圍駕駛車輛。
7.7.5 儀器設備操作員應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
7.8 質量監督員
7.8.1 負責質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定期向質量負責人匯報質量情況,及時反映問題;對檢測工作質量進行日常監督,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有權終止檢測,並向質量負責人匯報,協助質量負責人進行客戶投訴和意見調查分析工作,參加質量問題的分析工作和內部質量審核工作。
7.8.2 熟悉檢測機構中所使用的測試儀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熟悉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對在用機動車排放管理的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具備發現檢測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的能力。
7.8.3 具有機動車排放檢測經驗,從事機動車排放檢測工作或相關檢測工作2年以上。
7.8.4 應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
7.8.5 具備初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7.9 儀器設備管理員
7.9.1 負責儀器設備的檢定/校準、維護、維修、報廢等等相關的管理工作。
7.9.2 了解儀器設備,參加相關培訓,取得合格證。
7.9.3 應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

質量管理

8.1 檢測機構應建立並實施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及檢測工作運行程式,實現各項工作規範化運行,確保檢測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
8.2 組織和管理
8.2.1 檢測機構應有滿足檢測工作需要的組織和管理結構,並在管理檔案中加以詳細說明。
8.2.2 檢測機構應建立、實施和維持與其活動範圍相適應的管理和檢測工作運行流程。
8.2.3 檢測機構應明確各類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
8.3 質量體系要求
8.3.1 質量體系
檢測機構各層次人員必須學習和貫徹執行,確保有關檢測質量的各項活動均在控制狀態中進行。檢測機構建立的質量體系,應至少包含如下9個要素:
(1)組織和管理;
(2)質量體系要求;
(3)人員;
(4)設施和環境;
(5)設備和標準物質;
(6)檢測要求;
(7)記錄和報告;
(8)外部支持服務和供應;
(9)投訴及信息反饋。
8.3.2 質量管理檔案
檢測機構的質量管理檔案至少應包括:質量方針;質量目標;質量保證體系圖;管理、技術、服務工作程式;檔案控制和維護程式;檢測機構檢測範圍;檢測程式;檢測儀器設備檢定和校驗程式;投訴及信息的反饋和處理程式;質量體系內部審核。
8.3.3 質量體系內部審核
內部質量審核包括定期審核和臨時審核兩種。檢測機構應根據預定的日程表和程式,定期地對檢測機構活動進行內部審核,以驗證其運行是否持續符合質量體系的要求。一年內審兩次,且一年內至少要審核一遍《質量手冊》的全部要素。對於不合格項的糾正和糾正措施,應進行跟蹤驗證。臨時審核是在處理投訴等信息反饋中發現較大問題時,對質量體系和程式運行的有效性進行審核。檢測機構應判定質量體系是否持續有效,必要時對《質量手冊》和質量體系檔案進行修訂,提高管理水平。
8.3.4 審核報告
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採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應加以記錄,在審核報告中反映出來。
審核報告中應明確規定對質量負有責任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各項糾正活動,並進行跟蹤驗證,在報告中加以記錄。
8.3.5 比對和驗證
8.3.5.1 檢測機構應制定比對驗證計畫,並加以審核。
8.3.5.2 比對和驗證的內容主要包括:
8.3.5.2.1 檢測機構間和檢測場所間的比對試驗;
8.3.5.2.2 用相同檢測設備,由不同檢測人員進行比對試驗;或用不同的檢測設備,由相同的檢測人員進行比對試驗;
8.3.5.2.3 定期使用標準物質在檢測機構內部進行檢查。
以上工作,由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並進行效果分析總結,比對和驗證的有關記錄和資料應歸檔保存。
8.4 人員管理
8.4.1 人員培訓
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必要的培訓,有技術知識和專業經驗,並注意知識的更新,做到持證上崗。培訓內容包括:基礎理論知識(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範、崗位職責等)、檢測專業技術、質量管理、檢測場地安全防護知識、職業道德等。
8.4.2 人員考核
建立人員考核機制,針對不同崗位的工作人員,考核其專業技能、工作情況、職業道德素質以及是否被投訴等情況。
8.4.3 人員技術檔案
技術人員的有關專業資格證書、培訓成績、技能考核、崗位考核和經歷等技術業績均應收集在個人技術檔案中,並由專人統一管理。
8.5 設施和環境
8.5.1 設施和環境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能保障檢測工作的正常實施。應對環境因素進行監測和記錄。
8.6 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
8.6.1 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的採購、使用及維護
檢測機構應制定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的採購、使用及維護的管理規程。購入的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須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檢測機構應制訂詳細的檢測設備操作規程,包括操作步驟、故障處理、維護保養要求等。須按有關標準和檢測機構相關規定對檢測設備進行使用和維護保養。當儀器設備發生故障時,操作人員應正確處理並及時報告,維修後要填寫維修記錄。
8.6.2 檢測設備的標識
根據檢測設備狀態分別貼上合格(綠)或停用(紅)兩種標記。
8.6.3 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檔案
對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建立使用和管理檔案,檢測設備的維修記錄、檢定證書、使用說明書等應歸檔。
8.7 檢測要求
8.7.1 必須採用國家或地方的標準實施檢測。
8.7.2 應制定檢測工作管理程式。
8.7.3 應按照相關標準,制定並實施檢測細則。
8.7.4 計算機的使用
應建立計算機使用管理制度,內容包括計算機數據採集、處理、運算、記錄、報告、貯存和檢索檢測數據等。計算機實行專職操作,應設立分級使用密碼,禁止非本崗位人員使用,禁止修改計算機記錄。計算機應配備必要的防病毒保護措施。應有計算機運行使用狀況的記錄。
8.7.5 車輛的管理
應制定受檢車輛管理規定,內容包括:
(1)車輛登記、車輛狀態描述等信息的記錄。
(2)在整個測試過程中車主應遵守管理規程,受檢車輛按管理規程管理。
8.8 記錄和報告
8.8.1 記錄
檢測機構應結合本機構的具體情況、保密和安全要求,制定檢測記錄管理制度。
檢測工作的所有記錄、證書和報告應統一管理,妥善保管。
8.8.2 檢測報告
檢測報告應規範化,內容應按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每份檢測報告有唯一的報告編號。檢測報告應為列印稿。
對於經多次檢測後合格的車輛,應保留其每次檢測的報告。
應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匯總和上報檢測結果。
8.9 外部供應的質量保證
8.9.1 外部服務和供應品的質量
採購的檢測設備和消耗性材料在使用前應進行檢驗或檢查。檢驗和檢查記錄應歸檔保存。
8.9.2 外部供應的記錄
為檢測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務或外部供應方的記錄均應收集並歸檔保存。記錄應包括材料名稱、規格、生產單位(供應商)和質量信譽證明(許可證、合格證、質檢報告等)。
8.10 投訴及信息反饋
檢測機構應制定並執行《投訴處理程式》,就反饋信息的受理、處理、答覆及記錄等須進行規定。對於外部對檢測機構工作提出的投訴或其它信息反饋,檢測機構必須按《投訴處理程式》處理,並記錄和歸檔。

評審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檢測機構委託前,應對檢測機構進行評審。《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評審報告》和《評審表》見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 (略)

廢止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 第53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行政審批和減少資質資格認可的有關要求,我部決定廢止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關於發布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範的通知》(環發〔2005〕15號)。
特此公告。
環境保護部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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