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管理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管理的通知發布時間是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時間: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 相關檔案:發改產業[2008]761號
通知內容,其他信息,

通知內容

發改產業[2008]7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公安廳(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加強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進一步規範機動車產品合格證管理,加強生產一致性管理,打擊倒賣、偽造、假冒合格證等違法行為,防範被盜搶、走私和非法拼裝車輛辦理註冊登記,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將進一步加強機動車生產企業合格證的製作、使用和信息傳送管理,並在機動車註冊登記環節進行隨車合格證信息與合格證上傳信息資料庫的核對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升級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程式

   根據《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和機動車註冊登記工作需要,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對現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列印系統”和“機動車合格證信息上傳系統”軟體進行了完善和升級。從2008年4月1日起,所有機動車在出廠時,均須使用新版“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列印系統”列印生成《機動車註冊登記技術參數表》,並通過新版“機動車合格證信息上傳系統”上傳合格證信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公安部委託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作為合格證信息管理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共同負責維護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工作機構應當做好新版軟體的開發、分發和培訓工作。
二、嚴格合格證的製作和配發

機動車生產企業在機動車製造完畢且檢驗合格後應當隨車配發合格證,合格證的正面需印製合格證的紙張編號,合格證的填報內容應符合國家標準GB/T 21085-2007規定,並與《公告》公布車型和對應的車輛產品技術參數一致。
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健全合格證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合格證管理檔案及《機動車註冊登記技術參數表》資料庫,保證車輛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可以查詢相關信息。機動車生產企業要有固定的人員負責合格證製作、配發工作,確保出廠的車輛與合格證一一對應。
三、規範合格證信息傳送

   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在配發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後的48小時內通過“機動車合格證信息上傳系統”向工作機構傳送合格證信息,上傳的合格證信息應與實際配發的合格證信息一致。為保證合格證信息的傳送安全,各機動車生產企業用於信息傳送的計算機設備應當向工作機構註冊備案。
工作機構須對機動車生產企業上傳的合格證信息進行核對,對使用未註冊備案的計算機設備上傳信息或上傳的信息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拒收,並及時通知生產企業重新傳送。
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指導其機動車產品經銷商在銷售機動車前,登錄工作機構建立的網站查詢合格證信息傳送情況。對合格證信息尚未傳送的機動車,不得銷售。
四、合格證信息的修改與撤銷

機動車生產企業需對已上傳的合格證信息進行修改或撤銷的,應當通過“機動車合格證信息上傳系統”提交申請並註明原因,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後,方可修改或撤銷。
工作機構應每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報送機動車出廠合格證信息上傳、修改、撤銷等有關情況。
五、合格證信息核對工作的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將分階段實施合格證信息的核對工作。
第一階段:所有乘用車及客車(即微型客車、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類產品,自2008年6月1日起實施。
第二階段:其他機動車產品,自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
自實施之日起,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時,除核對隨車配發的合格證信息應當與實際車輛一致外,對合格證發證日期為實施核對之日以後的機動車,還應當與國產整車合格證信息核查資料庫進行核對。凡合格證信息不存在或不一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註冊登記,按後續快速處理程式進行處理。
六、建立合格證信息核對後續處理工作機制

   為及時解決合格證信息核對中出現的問題,工作機構、機動車生產企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合格證信息核對的後續快速處理工作機制。工作機構建立車輛註冊合格證核對信息反饋平台,及時匯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註冊及合格證核對中出現的問題,並向機動車生產企業反饋,便於機動車生產企業迅速處理合格證核對中出現的問題。

其他信息

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有固定的人員負責本企業合格證核對信息反饋情況的查詢和接收工作,並在24小時內處理完畢。負責此項工作的人員不應少於2人,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應報送工作機構備案。對屬信息漏報或者誤報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補傳或更正;對因生產企業原因導致信息核對不一致,且無法在規定時限內補傳或更正的,由機動車生產企業或其機動車產品銷售商收回車輛,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對發現合格證有偽造、假冒嫌疑的,生產企業應當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甄別真偽。
七、監督管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機動車生產企業合格證製作、使用和信息傳送的監督管理工作,將合格證信息的生成、傳送以及核對後續處理等情況作為車輛生產一致性的管理內容。對未按要求配發合格證、合格證的技術參數與《公告》產品不一致、不按規定傳送合格證信息或傳送虛假合格證信息、倒賣或轉讓合格證、合格證核對符合率低、核對後續處理不及時的生產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產品申報《公告》;情節嚴重的,按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準入管理的有關規定撤銷其有關產品直至撤銷車輛產品的生產許可。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或經貿委、經委(指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主管部門)要加強生產企業合格證管理的監督,把企業合格證的製作、使用和信息傳送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作為生產一致性管理的重要內容來抓,要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各機動車生產企業,督促生產企業加強合格證管理工作,建立合格證核對後續快速處理的工作制度。本通知貫徹的有關情況請於4月底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時間,嚴格在機動車註冊登記環節實施合格證信息核對工作,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報公安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 安 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