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

《關於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是為深入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和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稅務總局、全國老齡辦等12部門聯合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
  • 發布單位:民政部等12部門
內容概要,意見全文,

內容概要

《意見》提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眼於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高品質養老服務需求,以發展養老服務技能人才為重點,推動全方位吸引、培養、用好、留住人才,打造一支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德技兼備的養老服務人才隊伍,為新時代新征程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撐。
關於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
一圖帶你看懂《關於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
《意見》明確,到2025年,以養老服務技能人才為重點的養老服務人才隊伍規模進一步壯大、素質穩步提升、結構持續最佳化,人才對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引領支撐作用明顯增強;到2035年,支持養老服務人才發展的政策環境、行業環境、社會環境持續改善,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激勵制度機制更加成熟定型。
《意見》圍繞養老服務人才“引、育、評、用、留”等關鍵環節,提出系統性政策措施。在拓寬人才來源渠道方面,要求結合養老服務崗位特點拓寬用工渠道,引導人才到養老服務領域就業創業,支持跨行業跨領域人才流動,並落實好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對到農村等基礎薄弱地區創業就業的加大支持力度;在提升人才素質能力方面,要求加強專業教育培養,大力發展養老服務職業教育,加強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層次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強化技術技能培訓,開展養老服務人才培訓提升行動;在健全人才評價機制方面,要求拓寬職業發展通道,推進職業水平評價,以養老護理員為試點,完善養老服務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健全養老服務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社會化認定機制;在人才使用管理方面,要求最佳化崗位配置,健全人才使用機制,加強人才規範管理;在加強人才保障激勵方面,要求提高養老服務人才薪酬保障水平,通過開展評比表彰、技能競賽、選樹典型等活動,加大褒揚激勵力度,有效提升養老服務人才職業尊崇感和社會認同度。
《意見》要求,要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切實加強黨對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全面領導,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將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總體部署和考核範圍,相關部門要依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及時協調解決政策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加強經費保障,統籌利用現有資金渠道,積極拓寬社會融資渠道,支持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要鼓勵探索創新,支持開展養老服務高層次專業化人才培養項目建設,以市(地、州、盟)為單位開展養老服務人才改革創新綜合試點。要強化督促指導,推動各地結合實際細化政策措施,建立考核評估機制,確保各項工作落實落地。

意見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建委)、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商務廳(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廳、委)、老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老齡辦,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
養老服務人才是指具有一定養老服務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在居家、社區、機構等不同場景養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服務、緊急救援、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多種形式服務的專門人員,是養老服務從業人員中的骨幹力量,主要包括養老服務技能人才、養老服務專業技術人才和養老服務經營管理人才。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有利於引領和帶動整個養老從業人員隊伍素質的提升,是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和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推動新時代新征程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等部署要求,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眼於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高品質養老服務需求,以發展養老服務技能人才為重點,全方位吸引、培養、用好、留住人才,打造一支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德技兼備的養老服務人才隊伍,為新時代新征程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撐。
(二)主要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切實履行政府及相關部門在養老服務人才政策規劃、培養使用、激勵引導、支持保障等方面職責。推動教育培訓、人力資源、養老服務等機構及行業組織發揮各自優勢,合力推進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堅持需求導向、提高質量。加強養老服務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擴大總量、提高質量、最佳化結構,著力加強技能型、複合型人才培養,推動養老服務人才素質規模與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及廣大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相適應。
堅持廣納人才、為我所用。堅持以用為本、以崗礪才,打破學歷、年齡、身份、地域等限制,在養老服務實踐中廣納人才、培養人才、凝聚人才,加快建設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人才隊伍。
堅持改革創新、健全機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激勵機制,破除制約人才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為養老服務人才幹事創業和實現人生價值創造條件,最大限度激發人才內在動力,形成有利於養老服務人才發展的政策環境和社會氛圍。
(三)目標任務。
到2025年,以養老服務技能人才為重點的養老服務人才隊伍規模進一步壯大、素質穩步提升、結構持續最佳化,人才對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引領支撐作用明顯增強。到2035年,支持養老服務人才發展的政策環境、行業環境、社會環境持續改善,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激勵制度機制更加成熟定型。
二、拓寬養老服務人才來源渠道
(四)引導人才到養老服務領域就業創業。結合養老服務崗位特點拓寬用工渠道,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人才到養老服務領域就業創業,對到農村等養老服務基礎薄弱地區的加大支持力度。發揮院校培養養老服務人才主渠道作用,支持引導更多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普通本科高校養老服務相關專業畢業生對口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支持養老服務機構積極參加百萬就業見習崗位募集計畫,開發針對性就業見習崗位。支持多渠道引進社會工作、康復服務、老年營養、心理諮詢等方面專業技術人才及經營管理人才,提升居家社區機構養老服務綜合能力和技術水平。支持人口老齡化程度較高、養老服務人才供給不足地區與勞務輸出大省開展勞務協作,注重吸納脫貧人口和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到養老服務崗位就業,促進養老服務人才跨地區有序流動。針對農村地區養老服務人才短缺實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導更多有能力、有意願的村民和農村低齡老年人參與提供養老服務,吸引更多養老服務人才返鄉入鄉就業創業。(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支持跨行業跨領域人才流動。支持養老服務機構與家政服務、物業服務等機構開展合作,引導相關人才轉型從事養老護理相關工作。支持醫務人員到醫養結合機構(同時具備醫療衛生資質和養老服務能力的醫療衛生機構或養老機構)執業,並在職稱評定等方面享受與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同等待遇。支持養老服務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引進醫務人員,事業單位性質的養老服務機構要加大公開招聘力度。積極吸納退休的醫生、護士到養老服務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執業或提供技術指導、技能培訓。廣泛培養服務於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維護、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休閒娛樂等方面的志願者隊伍,鼓勵低齡健康老年人積極參與,把老有所為和老有所養相結合,為增加養老服務人才資源提供有益補充。(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提升養老服務人才素質能力
(六)加強專業教育培養。大力發展養老服務職業教育,結合行業發展需求,支持職業院校開設養老護理、養老服務與管理、康復、老年營養、老年社會工作、老年用品研發製造等相關專業,特別是要側重失能失智照護等急需緊缺領域,完善學科體系,最佳化專業布局,擴大招生規模。整合優質高職資源,穩步發展養老服務職業本科教育。加強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層次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加大對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建設的支持力度,支持相關專業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建設,為養老服務行業培養輸送更多高層次人才。積極推動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培訓模式創新,鼓勵職業院校、普通高校與養老服務機構互設實習實訓基地、培養培訓基地,積極探索中國特色學徒制,提高“訂單式”培養質量。鼓勵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參與舉辦養老服務類職業院校。支持養老服務機構依託職業院校共建產教融合實訓基地,中央預算內投資按照“十四五”教育強國推進工程有關要求予以支持。鼓勵支持農村地區養老服務機構採取委託培養、聯合培養等產教融合方式,引導職業院校相關專業畢業生到農村地區從事養老服務。(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強化技術技能培訓。強化用人單位主體責任,採取集中輪訓、崗位練兵、網路培訓等多種方式,持續提升養老服務人才能力素質。以實際操作技能和職業道德培訓為重點,全面推行就業崗前培訓。持續實施職業技能提升培訓,將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從業規範、質量意識、健康衛生等要求貫穿養老服務人才職業生涯全過程。支持建設一批以養老服務技能人才為主要培養方向的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鼓勵相關院校為養老服務人才學歷和非學歷繼續教育提供機會。用人單位要保障本單位職工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參加繼續教育的,應保障其學習期間的相關待遇,建立繼續教育與工作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等掛鈎的激勵機制。開展養老服務人才培訓提升行動,重點對養老護理員、養老院院長、老年社會工作者等進行培訓。探索對村級睦鄰(鄰里)互助點、農村幸福院等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農業農村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健全養老服務人才評價機制
(八)拓寬職業發展通道。以養老護理員為試點,完善養老服務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支持具備條件的養老服務企業在現有養老服務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設定基礎上,結合實際適當增加或調整技能等級,在高級技師等級之上增設特級技師和首席技師技術職務(崗位),在初級工之下補設學徒工,形成由學徒工、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特級技師、首席技師構成的新八級工職業技能等級(崗位)序列,培養更多高級別職業技能等級的養老服務技能人才。建立養老服務職業技能等級與相應職稱、學歷的雙向比照認定製度,推進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學習成果與職業技能等級學分轉換互認。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推進養老服務職業體系建設,加強新職業開發和新工種設定,同步制(修)訂相關國家職業標準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為職業技能培訓評價提供基本依據。暢通養老服務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和評價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教育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推進職業水平評價。以養老護理員為試點,加快完善養老服務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社會化認定機制,規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遴選確定、考核認定和證書頒發。養老服務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社會培訓評價資源,徵集遴選符合資質的單位機構,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成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由其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相關要求,開展考核認定工作。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編碼規則和證書樣式,實現全國範圍內查詢驗證。支持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自主開展養老服務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推進養老服務領域“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結果要與崗位使用有效銜接,並作為薪酬分配的重要參考。加強對第三方評價機構和用人單位評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評估,公開評估結果,按照“誰評價、誰負責、誰發證”的原則,落實評價機構和用人單位主體責任。支持養老服務機構積極吸納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鼓勵現有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積極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評價和學歷教育。鼓勵在養老服務機構工作的老年社會工作者積極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並取得職業資格,更好發揮高層次人才示範帶動作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落實)
五、重視養老服務人才使用管理
(十)最佳化崗位配置。引導各類養老服務機構根據功能定位、目標群體、服務特色等,最佳化管理、專業技術、工勤技能等崗位配置。推動養老服務機構按照評定等級落實養老服務技能人才配比要求,特別是服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護配比。根據需要設定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營養、心理諮詢等專業技術崗位,配備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支持配強養老院院長和人力資源、財務、質量等方面管理崗位,積極拓展養老顧問等崗位,探索引進職業經理人,著力打造一批懂養老、會運營、擅管理的養老服務經營管理人才,引領提升機構質量管理、規範運營、風險防控能力。依規配齊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物業保障、維修維護、信息管理等工勤崗位。(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健全人才使用機制。進一步暢通養老服務機構中的技能骨幹向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的流動渠道。鼓勵技師以上養老服務技能人才在崗位上發揮技能、管理班組、帶徒傳技。鼓勵在養老服務機構等級評定、質量評價、補貼支持等工作中,加大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養老服務技能人才配置情況所占評價權重,並將其作為養老服務機構參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合作招投標的重要評價指標。鼓勵養老服務機構通過內設專業社會工作科室、設定專門崗位或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鄉鎮(街道)社工站合作等方式,支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導、社會融入、資源連結等服務。事業單位性質的養老服務機構原則上設定以專業社會工作崗位為主體的專業技術崗位。到2025年,推動實現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張養老機構床位均擁有1名社會工作者。鼓勵養老服務機構設立志願服務站點,合理安排服務崗位,招募志願者為老年人提供常態化志願服務。(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強人才規範管理。大力開展養老服務人才職業道德教育和養老服務機構誠信經營教育,督促養老服務機構制定員工守則,引導其養成良好品行、提升服務水平,培育安全可靠、值得信賴的養老服務市場環境。發揮養老服務領域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規範職業行為,積極協調解決養老服務糾紛。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失信懲戒和守信褒揚機制,大力培樹誠信經營、愛崗敬業、技能突出、尊老愛老的行業先進典型,依法依規從嚴懲處欺老虐老、非法集資詐欺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於涉嫌嚴重違法失信的,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完善養老服務人才保障激勵措施
(十三)提高薪酬保障水平。堅持多勞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引導養老服務機構建立基於崗位價值、能力素質、業績貢獻的薪酬分配製度,切實提高養老服務人才薪酬待遇。指導有條件的地區調查發布養老服務人才市場工資價位信息,引導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考慮從業年限、勞動強度、技能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養老服務人才工資水平,並將工資分配向從事一線工作的員工傾斜。按規定落實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補貼等政策。強化養老服務機構規範用工意識,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嚴格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鼓勵養老服務機構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或補充醫療保險;積極引進科技助老產品和服務,減輕員工勞動強度、改善工作條件。支持各地探索將養老服務高技能人才納入城市直接落戶範圍,其配偶、子女按有關規定享受公共就業、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務。養老服務機構勞務派遣人員享受與養老服務機構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並按規定享受相應政策待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加大褒揚激勵力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養老服務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表彰活動,表彰對象向基層養老服務機構和一線員工傾斜。定期舉辦國家級養老護理職業技能競賽,在全國技能大賽、全國民政行業職業技能競賽中可設定養老護理等賽項,獲獎者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推動省、市、縣開展相關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完善並落實獲獎選手獎勵、技能等級晉升等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技能人才按程式申報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鼓勵各地組織開展“最美養老服務工作者”學習宣傳活動,大力宣傳養老服務人才先進事跡和職業精神,提升養老服務人才職業尊崇感和社會認同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強化組織保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切實加強黨對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全面領導,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作為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和加快推進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的重要內容,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總體部署和考核範圍。民政部門要依託老齡工作和養老服務領導協調機制發揮好牽頭作用,負責養老服務人才發展規劃編制、政策標準制定、業務指導,協調落實相關發展支持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協同推進養老服務技能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支持完善養老服務人才職業水平評價、職業技能培訓和激勵政策措施。教育部門要加強養老服務人才專業教育培養,最佳化完善養老服務相關專業設定,支持和引導各類院校加大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培訓力度。財政部門要協同完善養老服務人才保障激勵政策措施。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依職責做好與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有關的工作。(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加強經費保障。地方各級政府要統籌利用現有資金渠道,按規定支持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民政部本級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按規定支持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積極拓寬社會融資渠道,鼓勵各類公益性社會組織、慈善組織加大對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支持力度。養老服務機構要按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重點用於員工崗位培訓、繼續教育補貼。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統一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鼓勵探索創新。支持具備一定條件的普通高校、職業院校開展養老服務高層次專業化人才培養項目建設,開發優質教學資源,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打造養老服務人才培養高地。以市(地、州、盟)為單位開展養老服務人才改革創新綜合試點,支持試點地區在完善人才培養、使用、評價、激勵等方面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上大膽探索、勇於突破,充分發揮人才改革創新試驗田和示範標桿作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強化督促指導。發揮全國老齡辦統籌協調作用,分解細化相關部門在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中的職責分工,切實抓好涉及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激勵等方面政策的落實,及時協調解決政策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各地要結合實際細化政策措施,加強部門協同和資源整合,做好政策銜接,加強政策實施情況跟蹤監督,建立考核評估機制,確保各項工作落實落地。依託“金民工程”建立全國養老服務人才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統,逐步與各地養老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和養老服務機構信息化平台建立數據對接共享機制,完善信息採集和大數據管理,積極開展養老服務人才調查、統計、評估和信用公示。(民政部牽頭、各相關部門配合落實)
民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市場監管總局 稅務總局 全國老齡辦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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