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全文
關於深入推進醫養結合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衛老齡發〔2019〕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醫養結合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醫養結合的政策體系不斷完善、服務能力不斷提升,人民民眾獲得感不斷增強。但是,當前仍存在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需進一步銜接、醫養結合服務質量有待提高、相關支持政策措施需進一步完善等問題。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推進醫養結合發展,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進一步完善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更好滿足老年人健康養老服務需求,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銜接
(一)深化醫養簽約合作。制定醫養簽約服務規範,進一步規範醫療衛生機構和養老機構合作。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則,鼓勵養老機構與周邊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簽約合作,雙方簽訂合作協定,明確合作內容、方式、費用及雙方責任,簽約醫療衛生機構要在服務資源、合作機制等方面積極予以支持。各地要為醫養簽約合作創造良好政策環境,加大支持力度。養老機構也可通過服務外包、委託經營等方式,由醫療衛生機構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鼓勵養老機構與周邊的
康復醫院(康復醫療中心)、
護理院(護理中心)、安寧療護中心等接續性醫療機構緊密對接,建立協作機制。養老機構中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可與簽約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雙向轉診機制,嚴格按照醫療衛生機構出入院標準和雙向轉診指征,為老年人提供連續、全流程的醫療衛生服務。(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合理規劃設定有關機構。實施社區醫養結合能力提升工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或社區養老機構、敬老院利用現有資源,內部改擴建一批社區(鄉鎮)醫養結合服務設施,重點為社區(鄉鎮)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醫養結合服務。城區新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內部建設社區醫養結合服務設施。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設定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病床和養老床位,因地制宜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發揮中醫藥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療和康復中的獨特作用,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產品和服務,增強社區中醫藥醫養結合服務能力。
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源整合、服務銜接,完善硬體設施,充實人員隊伍,重點為失能的特困老年人提供醫養結合服務。農村地區可探索鄉鎮衛生院與敬老院、村衛生室與農村幸福院統籌規劃,毗鄰建設。(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三)加強醫養結合信息化支撐。充分利用現有健康、養老等信息平台,打造覆蓋家庭、社區和機構的智慧健康養老服務網路,推動老年人的健康和養老信息共享、深度開發和合理利用。實施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行動計畫,支持研發醫療輔助、家庭照護、安防監控、殘障輔助、情感陪護等智慧型服務機器人,大力發展健康管理、健康檢測監測、健康服務、智慧型康復輔具等智慧健康養老產品和服務。推進面向醫養結合機構(指同時具備醫療衛生資質和養老服務能力的醫療衛生機構或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建設。
完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並加強管理,在老年人免費健康體檢結束後1個月內告知其體檢結果及健康指導建議,以歷年體檢結果為基礎,為老年人建立連續性電子健康檔案並提供針對性的健康管理服務(含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國家衛生健康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推進醫養結合機構“放管服”改革
(四)簡化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關於做好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老齡發〔2019〕17號)要求,最佳化醫養結合機構審批流程和環境。養老機構舉辦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台獨資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醫療衛生機構利用現有資源提供養老服務的,涉及建設、消防、食品安全、衛生防疫等有關條件,可依據醫療衛生機構已具備的上述相應資質直接進行登記備案,簡化手續。(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養結合機構。政府對社會辦醫養結合機構區域總量不作規劃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則,不得設定並全面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和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限制社會辦醫養結合機構的經營性質。涉及同層級相關行政部門的,當地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實行“一個視窗”辦理,並一次性告知審批事項及流程、受理條件、材料清單、辦理時限等內容。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舉辦醫養結合機構,並按規定享受稅費、投融資、用地等有關優惠政策。各地可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為老年人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養結合服務,鼓勵地方結合實際制定多種優惠支持政策。支持社會辦大型醫養結合機構走集團化、連鎖化發展道路。鼓勵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作為投資主體舉辦醫養結合機構。(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六)加強醫養結合服務監管。醫養結合服務的監管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牽頭負責、民政部門配合。醫養結合機構中的醫療衛生機構和養老機構分別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負責進行行業監管。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民政部等部門制定監管和考核辦法,加大對醫養結合服務質量考核檢查力度,把醫療床位和家庭病床增加等情況納入考核。研究制定醫養結合機構服務指南和管理指南。各醫養結合機構要嚴格執行醫療衛生及養老服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和各項安全制度。(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應急部、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七)減輕稅費負擔。落實各項稅費優惠政策,經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社會辦醫養結合機構,對其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按規定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醫養結合機構享受小微企業等財稅優惠政策。對在社區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的機構,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稅費減免、資金支持、水電氣熱價格優惠等扶持。對醫養結合機構按規定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八)強化投入支持。各地要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養結合機構承接當地公共衛生、基本醫療和基本養老等服務。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適當支持開展醫養結合服務。(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九)加強土地供應保障。各地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要統籌考慮醫養結合發展,做好用地規劃布局,切實保障醫養結合機構建設發展用地。非營利性醫養結合機構可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營利性醫養結合機構應當以有償方式用地。鼓勵地方完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運維長效機制,對使用綜合服務設施開展醫養結合服務的,予以無償或低償使用。鼓勵符合規劃用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依法用於醫養結合機構建設。
在不改變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盤活利用城鎮現有空閒商業用房、廠房、校舍、辦公用房、培訓設施及其他設施提供醫養結合服務,並適用過渡期政策,五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以協定方式辦理用地手續。由非營利性機構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可繼續劃撥使用。 (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拓寬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辦醫養結合機構中的養老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開辦資金和發展資金。鼓勵金融機構根據醫養結合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拓展多元化投融資渠道,發揮“投、貸、債、租、證”協同作用,加大金融對醫養結合領域的支持力度。鼓勵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貸款政策,拓寬信貸擔保物範圍。(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四、最佳化保障政策
(十一)完善公立醫療機構開展養老服務的價格政策。收費標準原則上應當以實際服務成本為基礎,綜合市場供求狀況、民眾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發揮價格的槓桿調節作用,提高公立醫療機構開展養老服務的積極性,具備招標條件的,鼓勵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收費標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支持開展上門服務。研究出台上門醫療衛生服務的內容、標準、規範,完善上門醫療服務收費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機制,適當提高上門服務人員的待遇水平。提供上門服務的機構要投保責任險、醫療意外險、人身意外險等,防範應對執業風險和人身安全風險。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藥長期處方制度。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團隊要為簽約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公共衛生等基礎性簽約服務及個性化服務。(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三)加大保險支持和監管力度。將符合條件的醫養結合機構中的醫療機構按規定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正式運營3個月後即可提出定點申請,定點評估完成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時間。對符合規定的轉診住院患者可以連續計算醫保起付線,積極推進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按床日等多元複合的醫保支付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按規定逐步增加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康復項目。
釐清醫療衛生服務和養老服務的支付邊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只能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的疾病診治、醫療護理、醫療康復等醫療衛生服務費用,不得用於支付生活照護等養老服務費用。實行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地區,失能老年人長期護理費用由長期護理保險按規定支付。加快推進長期護理保險試點。
支持商業保險機構大力發展醫養保險,針對老年人風險特徵和需求特點,開發專屬產品,增加老年人可選擇的商業保險品種並按規定報批報備,重點發展老年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鼓勵深入社區為老年人購買商業保險提供全流程服務。研究引入壽險賠付責任與護理支付責任的轉換機制,支持被保險人在生前失能時提前獲得保險金給付,用於護理費用支出。加快發展包括商業長期護理保險在內的多種老年護理保險產品,滿足老年人護理保障需求。(國家醫保局、發展改革委、銀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加強隊伍建設
(十四)擴大醫養結合服務隊伍。將醫養結合人才隊伍建設分別納入衛生健康和養老服務發展規劃。鼓勵引導普通高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設相關專業和課程,加強老年醫學、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務與管理等專業人才培養,擴大相關專業招生規模。統籌現有資源,設立一批醫養結合培訓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學會協會與醫養結合機構協同培養培訓模式。各地要制定培訓計畫,分級分類對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及服務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和安全常識培訓,醫養結合機構要優先招聘培訓合格的醫療護理員和養老護理員。
充分發揮社會公益組織作用,加大對助老志願服務項目和組織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勵志願服務組織與醫養結合機構結對開展服務,通過開展志願服務給予老年人更多關愛照顧。鼓勵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及其他專業機構為老年人家庭成員及家政服務等從業人員提供照護和應急救護培訓。(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紅十字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五)支持醫務人員從事醫養結合服務。實施醫師執業地點區域註冊制度,支持醫務人員到醫養結合機構執業。建立醫養結合機構醫務人員進修輪訓機制,提高其服務能力和水平。鼓勵退休醫務人員到醫養結合機構執業。各地要出台支持政策,引導職業院校護理及相關專業畢業生到醫養結合機構執業。醫養結合機構中的醫務人員享有與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職稱評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待遇,醫養結合機構沒有條件為醫務人員提供繼續教育培訓的,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統籌安排有條件的單位集中組織培訓。(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會同民政等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在創建醫養結合示範省的基礎上,繼續開展醫養結合試點示範縣(市、區)和機構創建,對落實政策積極主動、成績突出的地區和機構,在安排財政補助方面給予傾斜支持,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推動全國醫養結合工作深入健康發展。
國家衛生健康委 民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醫保局
國家中醫藥局 全國老齡辦
2019年10月23日
制定背景
至2018年年底,我國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約2.5億,占總人口的17.9%,其中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經超過1.66億,占總人口的11.9%。我國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高、失能率高,患有慢性病老年人接近1.8億,失能和部分失能的老年人口超過4000萬。另外,老年人居家環境或者公共場所不太適老,人口老齡化形勢日趨嚴峻,相對獨立的醫療衛生、養老服務體系難以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健康養老需求,急需推進醫養結合。
為深入推進醫養結合發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的統一協調下,由衛生健康委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了《關於深入推進醫養結合發展的若干意見》。
內容解讀
解讀一
《意見》著眼各方反映較多的制約醫養結合發展的堵點、難點問題,提出多項政策措施:一是強化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銜接。制定醫養簽約服務規範,鼓勵養老機構與周邊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簽約合作;二是推進“放管服”改革。要求各地簡化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最佳化流程和環境,涉及同層級相關行政部門的,實行“一個視窗”辦理;三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大向社會辦醫養結合機構購買基本醫療衛生和基本養老等服務的力度,各級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適當支持開展醫養結合服務。土地供應方面,要保障醫養結合機構建設發展用地。
解讀二
《意見》著眼近年來各方反映較多的一些堵點、難點,按照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改革完善醫養結合政策”部署,立足醫養結合發展實際,堅持問題導向,提出5個方面15項政策措施。
一是強化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銜接。制定出台醫養簽約服務規範,鼓勵養老機構與周邊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簽約合作。合理規劃設定有關機構,改擴建一批社區(鄉鎮)醫養結合服務設施,城區新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內部建設社區醫養結合服務設施,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設定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病床和養老床位,因地制宜開展家庭病床服務。充分利用現有健康、養老等信息平台,推動老年人的健康和養老信息共享、深度開發和合理利用。
二是推進“放管服”改革。要求各地按要求簡化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最佳化流程和環境,涉及同層級審批登記行政部門的,實行“一個視窗”辦理。養老機構舉辦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台獨資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支持社會辦大型醫養結合機構走集團化、連鎖化發展道路。鼓勵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作為投資主體舉辦醫養結合機構。醫養結合服務的監管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民政部門配合。醫養結合機構中的醫療衛生機構和養老機構分別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負責進行行業監管。研究制定醫養結合機構服務指南和管理指南。
三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稅費優惠方面,非營利組織的社會辦醫養結合機構,按規定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投入支持方面,各地要加大向社會辦醫養結合機構購買基本醫療衛生和基本養老等服務的力度,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適當支持開展醫養結合服務。土地供應方面,要保障醫養結合機構建設發展用地,鼓勵地方出台支持措施,對使用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的房屋設施開展醫養結合服務的,予以無償或低償使用,符合規劃用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依法用於醫養結合機構建設。在不改變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盤活利用城鎮現有空閒商業用房、廠房、校舍、辦公用房、培訓設施及其他設施提供醫養結合服務,並適用過渡期政策,五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以協定方式辦理用地手續。金融支持方面,鼓勵金融機構根據醫養結合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拓展多元化投融資渠道。
四是最佳化保障政策。完善公立醫療機構開展養老服務的價格政策,收費標準原則上應以實際服務成本為基礎,綜合市場供求狀況、民眾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研究出台上門醫療衛生服務的內容、標準、規範,完善上門醫療服務收費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藥長期處方制度。加大保險支持和監管力度,釐清醫療衛生服務和養老服務的支付邊界,基本醫保只能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的醫療衛生服務費用,不得用於支付生活照護等養老服務費用。加快推進長期護理保險試點,支持商業保險機構大力發展醫養保險,針對老年人風險特徵和需求特點,開發專屬產品。加快發展包括商業長期護理保險在內的多種老年護理保險產品。
五是加強隊伍建設。加強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等專業人才培養,擴大相關專業招生規模,設立一批醫養結合培訓基地,要求各地分級分類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實施醫師執業地點區域註冊制度,支持醫務人員到醫養結合機構執業,明確提出醫養結合機構中的醫務人員享有與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職稱評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待遇,醫養結合機構沒有條件為醫務人員提供繼續教育培訓的,要求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籌安排有條件的單位集中組織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