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精神,切實破除阻礙社會辦醫的體制機制障礙和政策束縛,加快推進我省社會辦醫療機構成規模、上水平發展,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多層次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為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注入新的動力,在深入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衛生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實施細則的通知》(川辦發〔2011〕2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4〕14號)等鼓勵社會辦醫政策措施基礎上,經省政府同意,現就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川辦發〔2016〕48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精神,切實破除阻礙社會辦醫的體制機制障礙和政策束縛,加快推進我省社會辦醫療機構成規模、上水平發展,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多層次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為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注入新的動力,在深入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衛生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實施細則的通知》(川辦發〔2011〕2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4〕14號)等鼓勵社會辦醫政策措施基礎上,經省政府同意,現就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放寬準入
 (一)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各地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14號),結合實際,科學制定本區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和其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規劃,將社會辦醫納入總體規劃,合理控制公立醫院數量和規模,拓展社會辦醫發展空間,按照全省每千常住人口1.5張床位數對社會辦醫進行總量和結構控制,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具體數量、類別和地點限制,診所、門診部等醫療機構不設數量限制,優先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公開規劃設定情況。各地要利用官方網站或新聞媒體定期公開區域內醫療機構數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設備等資源配置情況,出台或調整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並於規劃出台或調整後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公布,詳細說明本區域可新增或擬調整的醫療資源規模和布局。對涉及新增或調整醫療資源的,包括新建城區等,政府必須落實保基本的責任,同時支持由社會力量舉辦和運營醫療機構。未公開公布規劃的,不得以規劃為由拒絕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或配置醫療設備。〔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引導社會力量投入。鼓勵社會力量直接投向省內資源稀缺及滿足多元需求服務領域,舉辦二級以上婦兒醫院、康復醫院、老年病醫院、護理院、臨終關懷醫院等醫療機構,以及第三方醫學檢驗機構等新型業態。對尚未列入《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專科醫院,其基本標準參照《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有關要求。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類專科醫院和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加快社會辦中醫類機構發展。支持有條件的社會辦養老機構設定醫療機構,促進醫養融合。引導社會辦醫向高水平、規模化方向發展,發展專業性醫院管理集團。〔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規範社會辦醫審批
 (四)清理社會辦醫許可。各級相關行政部門應按照“非禁即入”原則,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和互為前置等審批環節,不得新設前置審批事項或提高審批條件,不得限制社會辦醫療機構的經營性質。除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和港、澳、台獨資醫療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外,對社會辦醫療機構設定審批實行屬地化管理,床位在100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婦幼保健醫院、第三方醫學檢驗機構等醫療機構的設定審批由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門診部、診所等其他醫療機構的設定審批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香港、澳門和台灣服務提供者在我省地級以上城市可設立獨資醫院。進一步放寬中外合資、合作辦醫條件,允許社會辦醫療機構與境外資本通過股權變更、股權收購等形式變更為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將醫療機構許可統一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進行集中審批,向社會公開舉辦醫療機構審批程式、審批主體和審批時限,社會辦醫療機構設定、執業許可等審批環節,在法定審批時限基礎上,按照提速50%的要求壓縮行政審批時限,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申辦醫療機構相關手續提供一站式服務,加快社會辦醫項目審批,提高審批效率。〔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控制公立醫院規模
(六)合理控制公立醫院規模。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規模適度的原則,根據國辦發〔2015〕14號要求進行合理控制,嚴禁擅自增加床位和擴大規模建設。各地要結合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制訂工作,明確政府辦醫的範圍和數量,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嚴格限制公立醫院特需服務規模。在縣域內,社會辦醫要和縣級公立醫院改革相結合,發揮公立醫院主體作用和社會辦醫補充作用,相輔相成。〔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七)規範公立醫院改制。鼓勵公立醫療資源豐富的地區開展公立醫院改制試點,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國有企業辦醫院重組改制,有序引導和規範包括國有企業辦醫院在內的部分公立醫院改制,推動國有企業辦醫院分離移交或改制試點,通過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模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公立醫院改制過程中可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請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企業、慈善機構、基金會、商業保險機構等以出資新建、參與改制、託管、公辦民營等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社會辦醫療機構可以通過合作、兼併、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公立醫院改組改制,優先支持醫療實力強、管理規範、社會信譽好的機構參與改組改制,同時加強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省國資委、財政廳、省工商局、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拓寬投融資渠道
(八)加強財政資金扶持。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發展健康服務業,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舉辦者的激勵機制。各地要將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納入政府補助範圍,在臨床重點專科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補助政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接當地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相關任務,並逐步擴大購買範圍。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急救網路,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獲得政府補償。對成功在境內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主機板、創業板首發上市的,及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其總部和主營業務均在我省的,省財政給予一次性補貼。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等銀行間市場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承銷服務的,省財政按當年累計實際承銷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責任單位:財政廳,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九)豐富籌資渠道。支持地方政府通過設立健康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加大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投資力度,提供建設資金和貼息補助。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開辦費和發展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通過“創業板行動計畫”到場外市場掛牌、規範、培育、融資,到場內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利用多種融資工具進行融資。鼓勵銀行業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客戶資源等優勢,廣泛調動社會辦醫的積極性,多渠道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社會辦醫。引導銀行業機構為社會辦醫療機構認真做好支付結算、財務顧問、現金管理、債券承銷等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四川銀監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最佳化融資政策。引導金融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範圍,探索、嘗試社會辦醫療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用於非醫療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和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註冊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籌集資金,鼓勵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對醫療領域創新型業態、小微企業開展業務。〔責任單位:四川銀監局、省政府金融辦,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最佳化大型設備配置
(十一)支持大型醫療設備配置。各地要最佳化大型設備配置使用程式,簡化流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配置“中國製造”。按照非公立醫療機構設備配備不低於20%的比例,預留規劃空間。優先為社會辦獨立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病理診斷機構等配置大型設備,凡符合規劃條件和準入資質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等級、床位規模等作為確定配置大型設備的必要前置條件,重點考核機構人員資質與技術服務能力等指標。嚴控公立醫院超常配置大型醫用設備,大型設備配置飽和的區域不允許包括公立醫療機構在內的所有醫療機構新增大型設備。〔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二)促進大型設備共建共享。鼓勵各地推廣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的“PPP模式”,探索公建民營或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建立區域性檢驗檢查中心。鼓勵各地通過各種方式整合現有大型設備資源,支持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合作。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實現相關信息互聯互通,強化標準統一和質量控制,在確保醫療安全和滿足醫療核心功能前提下,實現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等結果互認和醫療機構消毒供應中心(室)等資源共享,面向所有醫療機構開放,提高使用效率,逐步建立大型設備共用、共享機制。(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六、促進資源柔性流動
(十三)推進醫師多點執業。進一步放寬醫師多點執業的條件、類別及地點,簡化審批流程,探索實施醫師區域註冊和多點執業備案管理制度,探索多點執業醫務人員可作為社會辦醫審批和大型設備配置等時的人力資源配置計算,吸引省外、國外符合條件的醫師來我省多點執業,鼓勵醫師在不同類型、不同層級的醫療機構之間規範流動,鼓勵醫師到基層、邊遠山區、醫療資源稀缺地區和其他有需求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調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實現優質醫療資源向基層流動。同時,確保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務人員在學術地位、職稱晉升、職業技能鑑定、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不因多點執業受影響。鼓勵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購買醫療執業保險,通過商業保險等方式提高醫務人員的醫療、養老保障水平以及解決醫療職業傷害保障和損害賠償問題。各地要根據實際,對開展醫師多點執業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等工作儘快研究制訂試點方案,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中醫藥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四)加強業務合作。鼓勵地方探索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強業務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體途徑,開展多種形式的人才交流與技術合作。通過組建醫療聯合體,開展對口支援、遠程醫療、人員進修、專題培訓等多種形式,從技術、管理、人力資源、學科發展等方面給予社會辦醫療機構全方位扶持,提高社會辦醫整體水平。鼓勵具備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社會力量通過醫院管理集團等多種形式,在明確責權關係的前提下,參與公立醫療機構管理。〔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七、落實同等政策待遇
 (十五)提升臨床水平和學術地位。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引進新技術、開展新項目,提供特色診療服務。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積極引進中高端人才,組織開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與合作。社會辦醫在職稱評定、科研課題招標和成果評價、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有同等待遇。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申報認定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醫師定期考核機構、醫學高(中)等院校臨床教學基地等。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參與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職稱評定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符合要求的條件下,不斷提高其人員所占比例並逐步達到5%以上,進一步保障社會辦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享有擔任與其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相適應的職務的機會。〔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六)納入醫保定點協定管理範圍。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定管理範圍,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政策,社會辦醫療機構提出簽訂協定申請並符合條件的,均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定管理範圍。不得將醫療機構所有制性質作為醫保定點的前置性條件,不得以醫保定點機構數量已滿等非醫療服務能力方面的因素為由,拒絕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規範各類醫療收費票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符合規定的發票,均可作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憑證,細化不同性質醫療機構收費和票據使用與醫保基金的結算辦法,出台不同性質醫療機構收費和票據使用與新農合基金結算的指導意見等。〔責任單位: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八、最佳化創業發展環境
(十七)嚴格落實稅收政策。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營業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社會辦醫療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獲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對其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捐贈,按照稅法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地方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增強主動服務意識,維護其合法權益,確保優惠政策落到實處。〔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八)清理規範收費政策。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機構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及時向社會公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涉企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類收費項目方面,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一律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收費政策和標準。〔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九)完善土地政策。各地要為社會辦醫創造平等的用地環境,對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的用地支持政策。將社會辦醫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好促進社會辦醫發展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醫療機構建設發展需求,將社會辦醫項目用地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優先保障;對閒置土地依法處置後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可優先用於社會辦醫項目,一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經主管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社會辦醫項目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營利性社會辦醫項目用地,鼓勵採取租賃方式供應,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支持社會力量利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存量房產和原有土地興辦醫療機構,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連續經營1年以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可按劃撥土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取協定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責任單位: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九、營造良好發展氛圍
(二十)完善監管機制。堅持“誰審批、誰負責”,嚴格落實社會辦醫療機構監管責任,探索大型社會辦醫療機構“上劃一級”監管制度,實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統一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德醫風、誠信服務等考核和管理評價標準。完善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的約談整改制度,重點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執業範圍、執業行為、執業人員進行監管,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租借執業證照開設醫療機構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嚴懲經查實的惡性醫療事故、騙取醫保資金、虛假廣告宣傳、過度醫療、推諉患者等行為,建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退出機制,落實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本地區醫療服務信息平台,定期公布社會辦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醫德醫風、績效考核、處罰信息等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依法推進信息公開並納入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對嚴重違規失信者依法採取一定期限內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引導參加醫療責任險。完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出台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管理細則,明確對經營性質、資金結餘使用等的監管辦法。〔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省中醫藥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十一)引導行業自律。支持和鼓勵有關社會組織在業務範圍內對社會辦醫療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維護社會辦醫療機構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的培訓,促進規範管理,提高經營水平。引導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強自律,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努力構建和諧醫患關係。〔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
(二十二)營造良好氛圍。各地應充分利用政府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網路、微博微信微視頻、手機報、移動客戶端等媒體,多形式大力宣傳解讀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社會辦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持社會辦醫,宣傳和表彰社會辦醫療機構中湧現的先進典型,擴大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影響,對促進社會辦醫取得的成效及經驗進行及時總結和宣傳報導,形成有利於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社會辦醫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社會辦醫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政策措施,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和分工,探索開展差別化、多樣化改革,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要及時細化完善配套措施,並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分析,建立重點工作跟蹤機制和定期督導制度,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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