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長政辦發[2016]6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6〕49號)精神,加快我市社會辦醫發展,儘快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多層次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拓展發展空間
(一)促進公立和社會辦醫療機構協調發展。各縣市區要按照國家、省、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及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嚴格控制主城區大型公立醫院發展規模。制訂和調整衛生資源配置規劃時,要為社會辦醫留有足夠發展空間。區域內需要新建醫療機構時,要優先安排社會資本進入。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重組。(市衛生計生委、各縣市區政府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配合)
(二)放寬社會辦醫準入範圍。按照國家、省、市規定,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縮短審批時限,放寬社會辦醫準入範圍。鼓勵社會資本直接投向資源稀缺及滿足多元需求服務領域,鼓勵社會資本設定獨立的醫學檢驗、醫學影像、病理診斷等專業性機構。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納入當地“120”急救網路。(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三)支持醫療機構對外合資合作。大力支持我市醫療機構與省內、省外、境外醫療機構進行技術交流或合資合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放寬境外資本設立獨資醫院的範圍,香港、澳門和台灣服務提供者可在我市設立獨資醫院。(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配合)
(四)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積極發展中醫類別醫療機構,鼓勵藥品經營企業舉辦中醫坐堂醫診所,鼓勵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名老中醫開辦中醫診所。支持退休醫師到基層開辦個體診所或執業。鼓勵舉辦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和中醫診所,引導向規模化、多層次方向發展。允許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在鄉(鎮)及村開辦只提供經考核合格的傳統中醫診療服務的中醫一技之長診所,或在鄉(鎮)及村設定的中醫門診部或中醫診所執業,只提供經考核合格的傳統中醫診療方法。(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五)支持社會辦醫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在養老機構設立醫療點或提供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鼓勵社會辦養老機構設定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範圍。(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民政局配合)
二、提升服務能力
(六)扶持社會辦醫做強做大。引進省內外知名企業投資或合作辦醫,探索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辦醫模式,扶持特色明顯、療效確切、在市內外有影響力的專科專病醫院,打造醫產研結合、跨地域連鎖的醫院管理集團,培育醫養融合型機構,形成“以醫促養、以養帶產”的發展模式。(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配合)(七)加強社會辦醫人才隊伍建設。社會辦醫療機構在百千萬衛生人才培養工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全科醫生培養、繼續醫學教育、參加學術活動、科研立項、重點學科和專科建設、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平等吸納社會辦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進入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職稱評定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等組織。(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民政局、人社局配合)
(八)推動醫務人員在公立和社會辦醫療機構間有序流動。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取消多點執業的執業地點數量限制。醫師在簽訂醫療機構幫扶或託管協定、建立醫療聯合體的醫療機構間多點執業時,不需辦理多點執業相關手續。積極探索區域註冊和多點執業備案管理。(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九)提高社會辦醫服務能力。鼓勵大型公立醫療機構通過託管、對口支援、納入醫聯體等方式幫扶社會辦醫療機構,提高其規範化管理和醫療科研水平。將社會辦醫納入我市臨床重點專科評選範圍。(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十)建立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資源共享機制。推動同級醫療機構間影像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在確保醫療安全和滿足醫療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社會辦醫可將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病理診斷及消毒供應委託給其他醫療機構。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建立雙向轉診關係,提高醫療衛生資源整體效率。(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三、最佳化發展環境
(十一)審批登記政策。發展改革、衛生計生、民政、商務、工商、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質監等部門要按照我省下放審批許可權、簡化審批登記手續的有關規定,對社會辦醫的相關審批、登記提供便捷服務。各縣市區要積極推進行政審批改革,加快實行“一個視窗受理、一站式審批”運行模式。(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質監局負責)
(十二)土地政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將社會辦醫所需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為社會辦醫儲備用地。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相關部門可以採用劃撥、公開出讓或租賃的方式為社會辦醫提供建設用地。(市國土資源局負責)
(十三)財政金融政策。將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納入政府補助範圍,在臨床重點專科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補助政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接當地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相關任務,並逐步擴大購買範圍。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急救網路,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獲得政府補償。支持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開辦費和發展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營利性醫療機構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金融辦、長治市銀監分局配合)
(十四)稅收政策。積極落實社會辦醫各項稅收政策。對社會辦醫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營業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醫占用耕地免徵耕地占用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市地稅局牽頭,市衛生計生委配合)
(十五)價格收費政策。社會辦醫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實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政策,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對社會辦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物價局關於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晉財綜〔2014〕86號)減半或全部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市財政局牽頭,市衛生計生委配合)
(十六)醫療保險政策。取消醫保、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準入時限。包括社會辦醫在內的醫療機構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即可申請醫保、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及時納入定點範圍。醫保、新農合定點社會辦醫執行與同級公立醫院相同的支付政策,並及時結算和劃撥城鎮醫保、新農合統籌基金。規範各類醫療收費票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符合規定的發票,均可作為醫保基金支付憑證。細化不同性質醫療機構收費和票據使用與醫保基金的結算辦法。(市人社局負責醫保,市衛生計生委負責新農合)
(十七)大型醫用設備配置政策。不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等級、床位規模等作為確定配置大型設備的必要前置條件,重點考核機構人員資質與技術服務能力等指標。在保證相關技術要求標準不降低的基礎上,對於服務範圍、服務量等非技術標準原則上不作要求。根據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十八)信息共享政策。社會辦醫療機構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完全相同的公共政策信息知情權。(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加強監督管理
(十九)加強對社會辦醫的日常監管。將社會辦醫納入等級醫院評審、醫療監督執法和醫療質量控制體系,促進規範化、精細化管理。將社會辦醫納入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和醫師定期考核管理範疇,促進良性發展。加強對社會辦醫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的培訓,促進規範管理,提高經營水平。建立健全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依法推進信息公開並納入全市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將社會辦醫相關數據、資料和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全市醫療衛生統計範圍。規範醫療廣告和相關信息發布。(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二十)依法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加強監管體系和能力建設,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租借執業證照開設醫療機構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嚴懲經查實的惡性醫療事故、騙取醫保資金、虛假廣告宣傳、過度醫療、推諉患者等行為,探索建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退出機制。(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配合)
(二十一)將社會辦醫納入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管理體系。社會辦醫發生醫患糾紛,當地政府及衛生計生、綜治、公安等部門要積極指導和支持其依法依規處置,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正常診療秩序。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及時受理、調解涉及社會辦醫的醫療糾紛。鼓勵社會辦醫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等多種形式的職業保險。(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綜治辦、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配合)
各相關部門要於2016年9月底前,按照本意見精神出台相關配套檔案或實施細則,並報市政府備案,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