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細則

《金昌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細則》已經金昌市政府研究同意,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12日印發.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互助共濟、責任共擔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更好解決職工醫保參保人員門診保障問題,切實減輕醫療費用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4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21〕11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建立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主要是將門診醫療費用納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範圍,改革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實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實現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續。
第三條 建立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堅持保障基本,統籌共濟,切實維護參保人員權益;堅持平穩過渡,使改革前後待遇順暢銜接;堅持政策聯動,完善門診保障機制和改進個人賬戶制度同步推進、逐步轉換;堅持因地制宜,在國家基本政策框架內,從我市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增強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的有效途徑。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金昌市職工醫保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普通門診醫療費用保障。
第二章 改革個人賬戶
第五條 改革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計入辦法。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計入標準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劃入標準為改革當年全市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具體為每人每月90元。
第六條 規範個人賬戶使用範圍:
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
可以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探索個人賬戶用於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的個人繳費。
個人賬戶不得用於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範圍的支出。
第七條 個人賬戶的本金、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時,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移。
第八條 改革前個人賬戶歷年結餘仍歸參保人員所有,按規定結轉使用。
第三章 門診共濟保障待遇
第九條 增強門診共濟保障功能。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增加的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建立職工門診統籌制度,增強門診共濟保障功能,提高參保人員門診待遇。
第十條 在做好高血壓、糖尿病等民眾負擔較重的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統稱門診慢特病)醫療保障工作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基金運行情況,逐步將多發病、常見病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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