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市級應急物資管理辦法

《重慶市市級應急物資管理辦法》是為全面加強市級應急物資管理,提高預防和處置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應對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的辦法。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重慶市應急管理局關於
印發《重慶市市級應急物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應急局,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應急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為全面加強市級應急物資管理,提高預防和處置安全生產事故和自然災害應對能力,市應急管理局於2020年6月制定印發了《重慶市市級應急物資管理辦法(暫行)》(渝應急發〔2020〕43號)。根據工作需要和我市實際,現將修訂完善後的《重慶市市級應急物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檔案全文

重慶市市級應急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應急物資是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和處置的重要物質支撐。為全面加強市級應急物資管理,提高預防和處置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應對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物資是指市應急管理局倉儲管理並用於安全生產事故和自然災害救援救災的各類裝備、設備、工具、生活保障物資等(日常隨救援隊伍、人員使用訓練的應急物資除外)。
市級應急物資來源為:本級購置、上級調撥、社會各界捐贈以及其他專項用於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搶險救災和生活保障的各類物資。
第三條  市級應急物資管理堅持“統一規劃、統一採購、統一調撥、統一管理”和“保證急需、節約高效、分類負責、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救災和物資保障處負責市級應急物資的統籌協調、綜合管理和統一規劃;各相關處室(直屬事業單位)負責本行業領域應急物資的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並做好調撥、使用等工作;局辦公室負責市級應急物資的經費保障、統一採購和資產監督管理;市減災中心承擔市級應急物資的驗收、入庫、保管、保養、出庫、發運、回收、清洗、維護、監督檢查等統一的倉儲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級應急物資儲備實行實物儲備和協定儲備。其中實物儲備採取以市級應急物資主庫儲備(以下簡稱主庫)為主,以市級應急物資萬州、黔江、涪陵、永川等片區分庫儲備(以下簡稱分庫)為輔,以區縣(自治縣)或物資使用單位代儲(監控)點為補充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物資儲備規劃和採購
第六條  原則上,五年編制一次市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每年開展一次應急物資採購。相關處室(單位)根據安全生產事故和自然災害救援救災工作實際,提出具體的應急物資品種目錄清單,交由救災和物資保障處匯總審核,報局領導審定後實施。
第七條  市級應急儲備物資的採購應根據政府採購相關規定,按以下程式實施:
(一)擬定方案。局辦公室會同救災和物資保障處以及相關處室(單位),根據應急工作需要,提出應急物資採購的品種、數量、規格、金額及採購方式等方案。
(二)報批。局辦公室會同救災和物資保障處將採購方案報市應急局領導審批。採購的審批許可權,按照市應急局相關採購管理辦法執行。
(三)組織採購。局辦公室會同市減災中心以及相關處室(單位)按相關規定程式組織採購,並代表市應急局與供應商簽訂契約,監督供應商履行契約。
緊急情況下,應急物資採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物資入庫。市減災中心對需入庫的應急物資及時驗收入庫,完善相關手續,並在入庫後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救災和物資保障處、局辦公室。
第三章  物資儲備管理
第八條  市級應急物資儲備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物資管理台賬。對儲備物資實行封閉式管理,專人負責,應有防火、防盜、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庫存物資應設有標籤,標明品名、規格、數量、質量、生產日期、入庫時間等,並分類存放,碼放整齊,留有通道,嚴禁接觸酸、鹼、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
加強應急物資信息化管理,建立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動態資料庫。
  第九條 市減災中心負責主庫管理,分庫所在區縣(自治縣)應急局負責分庫管理,代儲(監控)點所在區縣(自治縣)應急局負責代儲(監控)物資管理,應急物資使用單位負責市應急局安排或配備物資的日常管理。各應急儲備物資管理單位應落實倉庫安全責任,並每季度對儲備物資盤庫一次,確保賬賬相符、賬物相符、數量準確、質量完好。
市減災中心應加強對分庫、區縣(自治縣)代儲(監控)點和應急物資使用單位代儲(監控)點的指導、檢查,督促其完善制度、規範管理,應每季度對分庫實地檢查指導一次;對區縣(自治縣)代儲(監控)點和應急物資使用單位代儲(監控)點的應急物資隨時進行檢查。
第十條 市減災中心應建立全市應急物資動態管理機制,每兩月將各區縣及市級應急物資儲備情況、物資出入庫情況等報救災和物資保障處;每年12月底前,市減災中心應將各區縣或單位的使用申請、局領導批示調撥件、救災和物資保障處調撥通知單、物資發放及庫存情況等相關資料、帳薄統一整理歸檔,報局辦公室,並接受檢查。
第四章  物資調撥
第十一條   應急物資調撥應按照“就近就便、儲新發舊、保障急需”的原則,合理選擇應急物資調撥地點和品種。災害事故發生後,受災區縣(自治縣)或使用單位應首先使用本級儲備物資,本級物資儲備不足時,可申請使用市級物資。
第十二條  市級應急物資調撥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區縣(自治縣)或使用單位向市應急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理由、物資品種和數量等。
(二)審核。相關行業處室(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區縣(自治縣)或使用單位申請和受災地區需求,提出應急物資調撥初步意見,並特別註明是否為回收類市級應急物資。
(三)審批。市應急管理局分管相關行業處室(直屬事業單位)的局領導審批。
(四)出具調撥單。相關行業處室(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局領導審批意見,開具《重慶市應急管理局市級應急物資調撥通知單》,送達市減災中心。
(五)發運。市減災中心接到調撥通知後,嚴格按照物資出庫管理規定,及時發運市級應急物資。
緊急情況下,可以先電話請示,事後及時補辦書面調撥手續。
第十三條  市減災中心應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確定調撥的物資品種和數量,及時通知相關區縣(單位)到指定地點領取,確保10小時內將物資運抵災害發生地,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發運情況報救災和物資保障處。
第五章  使用、回收和報廢
第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應急管理局或使用單位負責管理調撥到當地的市級應急物資,並對發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急物資專項用於救援救災所需,不得挪作他用,不得違法向受災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應急管理局或使用單位在發放使用應急物資時,應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
第十六條  區縣(自治縣)應急管理局或使用單位對應急物資使用者應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要求其妥善保管應急物資,嚴禁轉讓、租借或故意損毀。
第十七條  市級應急物資分為回收類物資和非回收類物資。回收類物資是指能夠重複使用的物資,如救援救災裝備、設備、工具,帳篷、移動廁所等;其他物資為非回收類物資。
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的市級應急物資,由使用區縣(自治縣)應急管理局或使用單位進行回收,經維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後,救災物資計入區縣(自治縣)本級應急物資賬目,其他應急物資根據要求按時送回市減災中心或計入區縣(自治縣)本級應急物資賬目。
  第十八條 對失去使用價值或不能使用並無修復價值的回收類市級應急物資,由使用區縣(自治縣)應急管理局或使用單位統一進行清點、核實後,按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
第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應急管理局或單位應及時將應急物資的使用(含受益人員的數量及分布)、回收和報廢等情況報市應急管理局救災和物資保障處。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條  年度採購市級應急物資所需經費,由局辦公室納入年度經費預算。因重特大自然災害或事故災難需緊急採購市級應急物資的,所需經費由市應急管理局按相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市級主庫建設與管理、分庫租金與日常管理維護等費用由市應急局負責,分庫的其他費用由分庫所在區縣(自治縣)負責,代儲(監控)點應急物資管理費用由區縣(自治縣)應急管理局或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  上級調入我市的應急物資和救災捐贈物資所產生的運輸、裝卸、管理等費用由市應急局負責。調往受災區縣(自治縣)的市級應急物資所產生的運輸、裝卸、管理等費用由應急物資使用區縣(自治縣)負責。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應急管理局應定期對市級應急物資儲備、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主動接受財政、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原因造成市級應急物資重大損毀、丟失的,由所在單位追回或賠償,並依據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嚴肅查處挪用、侵占、貪污市級應急物資行為,對挪用、侵占、貪污應急物資的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發生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使用應急物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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