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關於印發重慶市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經信規範〔2023〕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一步規範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做好應急醫療物資保障工作,市經濟信息委會同相關市級部門對《重慶市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已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
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重慶市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工作,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遵循“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平急結合、動態最佳化、有償使用”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的採購、儲存、輪轉、調用、資金管理等管理活動,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市級醫療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儲備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應遵照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為政府儲備,按照實物儲備、協定儲備和生產能力儲備相結合的管理模式,由符合條件的醫療物資生產流通企業或衛生事業單位承擔儲備任務。
(一)實物儲備分為動態輪儲和定期核銷。
動態輪儲是指物資有效期內對可通過市場流通予以輪轉的儲備品種,根據有效期實行動態輪轉。
定期核銷是指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急需的罕用、少用、特殊的且有效期內難以正常輪轉的品種,允許定期報損核銷。
(二)協定儲備是指承擔實物儲備的儲備單位與生產企業以協定或契約約定,由生產企業儲備實物並負責動態輪轉,儲備單位對生產企業負責監督,確保生產企業實物儲備符合要求。
(三)生產能力儲備是指重點醫療物資生產企業儲備生產線和配套原材料,對產能、產量、庫存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測,保障基本生產能力,必要時可根據政府指令緊急生產和應急保供。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藥監局、市醫保局建立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機制,主要職能有:
研究制定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有關政策;遴選儲備單位;審定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計畫;對儲備單位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研究市級應急醫療物資的緊急採購和核銷;推動市級應急醫療物資輪轉;協調解決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大問題。各部門職責分別為:
市經濟信息委:統籌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或調整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選定儲備單位;會同有關單位下達儲備計畫;下達調用計畫;應急狀態下組織本地醫療物資生產企業緊急生產;開展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工作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市財政局:做好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保障及監管;參與審定市級儲備計畫和開展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監督檢查。
市衛生健康委:提出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計畫建議,並根據需要及時調整更新;根據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需求向市經濟信息委提出物資調用需求;協助推動市級應急儲備醫療物資輪轉;參與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監督檢查。
市藥監局:對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開展質量監督工作;必要時啟動疫情防控重要醫療物資應急審批程式;對本地醫療物資生產企業開展生產指導。
市醫保局:對需要動態輪轉的市級應急醫療物資設定專欄進行掛網;配合推動市級應急醫療物資輪轉。
第三章 儲備單位的條件與任務
第六條 儲備單位原則上以政府採購方式或公開遴選、集體會商的方式選擇確定。選擇和評價標準統籌考慮企業倉儲條件、配送能力、保供能力和管理效能,兼顧企業應急執行力,最終由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機制會商確定。
第七條 儲備單位應屬於醫療物資生產、經營企業,依法取得藥品、醫療器械生產或經營資質,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醫藥行業的重點生產企業或具有現代物流能力的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
(二)行業誠信度較高,具有良好的質量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三)具有完善的生產設施設備或現代物流配送能力,符合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管理的質量要求;
(四)具備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能夠實現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的信息數據傳輸。
第八條 儲備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儲備管理制度,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執行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計畫,落實各項儲備任務;
(二)建立嚴格的儲備資金管理制度,專款專用,確保儲備資金安全;
(三)實行領導責任制,指定專人負責醫療物資儲備工作;
(四)加強儲備品種的質量管理和安全防護,並適時進行輪換補充,確保質量安全有效;
(五)建立24小時應急值守制度,嚴格執行儲備調用任務,確保應急調撥及時高效;
(六)加強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工作培訓,提高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執行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儲備工作要求。
第四章 計畫管理
第九條 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實行嚴格的計畫管理。市衛生健康委根據衛生應急以及臨床必需易短缺醫療救治藥品等方面需要提出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品種目錄建議,經相關專家論證評估後,提出實行動態輪儲和定期核銷的品種建議,報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機制研究後確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級儲備計畫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每5年調整一次。其中,短缺藥品的儲備計畫,根據臨床藥品短缺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實施期限內,可根據衛生應急處置需要等實際情況,由市衛生健康委進行科學測算並經專家論證,提出儲備計畫調整建議,由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機制審定同意後,適當調整儲備計畫。
第十一條 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向儲備單位下達儲備任務,並通報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機製成員單位。儲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儲備任務。
第十二條 實物儲備原則上應在市級儲備任務下達後的2個月內按照儲備品種、數量規模的要求儲備到位;對需要組織進口、定點生產加工以及採購困難的短缺藥品等品種,可採用分期分批的方式儲備到位。對下達任務中有明確時間要求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實物儲備到位。
第五章 採購、儲存與輪轉
第十三條 實物儲備品種的實際庫存量不得低於儲備計畫的70%。
動態輪儲物資,由儲備單位根據有效期自行輪換,確保在庫醫療物資剩餘有效期在6個月以上,物資輪出後應當按照儲備計畫及時採購補充。對管理不善、輪換不及時等因素造成的儲備物資損失,由儲備單位自行承擔。
定期核銷物資,由儲備單位根據有效期及時進行輪換更新。確實難以實施輪轉的,儲備單位按程式申報核銷,在接到銷毀指令後,按照藥品、醫療器械銷毀的相關管理規定實施銷毀,做好物資核銷記錄並保留相關影像資料,銷毀完成後向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 在重慶藥品交易所平台設立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專欄,經市經濟信息委審核同意後,由具有掛網銷售資質的市級儲備單位或生產企業通過平台對需要輪轉的市級應急醫療物資掛網銷售。
第十五條 儲備單位應建立儲備台賬,準確反映儲備品種的規格數量、生產廠家、採購價格、有效期以及儲備資金的撥付、使用、結存等情況,按要求報市經濟信息委。
第十六條 儲備單位要加強儲備物資的質量管理和安全防護,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相關要求,加強倉儲物流建設,做好儲備物資的在庫養護和出入庫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台賬,確保儲備物資保質保量、安全有效、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不得虛報、瞞報應急醫療物資的數量,不得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第十七條 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應設立專區存放,並明確標識“重慶市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庫”字樣。為提高倉儲資源利用率、加快物資輪轉,部分動態輪轉物資可不單獨設立專區。
第十八條 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動態輪儲物資輪轉困難的,儲備單位分別於每年3月、9月向市經濟信息委、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等部門提出輪轉申請,經審核確認後,市經濟信息委、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等部門聯合向重點醫療衛生單位及相關部門等下達輪轉使用計畫,由重點醫療衛生單位推動採購使用。
第十九條 因突發事件、布局調整等需對市級應急儲備醫療物資進行轉移的,儲備單位應向市經濟信息委提出申請,市經濟信息委商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研究確定。
第六章 調用管理
第二十條 市級應急醫療物資調用原則:先本地自保自供再市級支援調配,先保障醫療救治再保障其他需求。
先本地自保自供再市級支援調配,即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統稱區縣)要履行屬地責任,從機制最佳化、監測預警、物資儲備等全鏈條各環節做好平急轉換快速回響準備,首先動用區縣本級醫療物資儲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物資供應;當本級應急醫療物資難以滿足需要時,確需調用市級應急儲備醫療物資的,可申請調用市級儲備。
先保障醫療救治再保障其他需求,即原則上優先保障醫療衛生系統疫情防控和醫療救治,應急狀態下,對區縣非醫療衛生系統及市級一線疫情防控單位的物資調撥需求,在必要時可由市級儲備給予適當保障。
第二十一條 市級應急醫療物資調用程式如下:
(一)對醫療衛生系統的物資需求,由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向市衛生健康委提交申請,市衛生健康委收到申請後,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向市經濟信息委書面提出市級醫療物資調撥需求計畫。
(二)應急狀態下,對區縣非醫療衛生系統及市級一線疫情防控單位的物資調撥需求,由區縣政府或市級一線疫情防控單位向市經濟信息委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該區縣申請物資庫存情況、申請物資清單、用量測算依據。
第二十二條 市經濟信息委根據市衛生健康委、區縣政府及市級一線疫情防控部門提出的調用需求,統籌提出調用方案並向儲備單位下達調撥指令(緊急情況可先電話溝通,後補調撥單)。市衛生健康委可根據全市有關醫療衛生單位醫療資源,統籌區縣間醫療衛生單位的物資調配。
第二十三條 儲備單位應按照調撥指令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調用的應急儲備醫療物資配送到指定地區和單位,並向市經濟信息委反饋物資配送信息。儲備單位需對調出的儲備物資質量負責,並按照儲備計畫及時採購補充。
第二十四條 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實行有償調用,按照“誰申請調用(或領取使用)、誰實施結算”的原則進行結算,儲備單位要及時收回貨款,申請調用(或領取使用)單位於15日內付清款項,不得以任何藉口或理由拖延、拒付。物資調出後原則上不允許退換貨。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解決,納入市經濟信息委部門預算管理。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參照中央有關規定,制定《重慶市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根據儲備管理方式不同,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分為動態輪儲貼息資金、定期核銷資金和產能補助資金。動態輪儲貼息資金是指針對動態輪儲物資,由儲備單位貸款購買,財政資金予以貼息支持。定期核銷資金是指對定期核銷應急醫療物資儲備、採購、保管、降價銷售、核銷等費用給予必要補助。產能補助資金是指對定點生產企業的產線建設、實物和原材料儲備予以一定補助或貼息。
第二十七條 儲備單位每年一季度向市經濟信息委和市財政局提交儲備資金申請和專項審計報告,內容包括儲備物資的品種、規格、價格、數量、金額情況,銀行借款及利息證明情況,定期核銷物資的採購、保管、銷售、核銷情況等,並附有關質量檢驗報告和佐證材料。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做好審核及資金撥付下達工作。
第二十八條 儲備單位應建立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管理台賬,實行專賬管理,準確反映儲備資金來源、占用和結存,確保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賬實相符。
儲備單位在推動市級應急醫療物資輪轉時,當市場價低於採購價將造成價差虧損時,由儲備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國家有定價的,按國家定價結算;國家沒有定價的,原則上由市衛生健康委組織醫療機構專家提出市場價格論證意見,報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機制研究決定後執行。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條 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藥監局、市醫保局等部門,開展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監督檢查及年度審計。
第三十條 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委託第三方協助開展物資儲備相關業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出現以下情況的儲備單位,可扣減或收回儲備資金,取消其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格;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一)挪用儲備資金,不能按計畫完成儲備任務的;
(二)未執行調用指令,延誤應急醫療物資儲備應急供應的;
(三)賬目不清,管理混亂,弄虛作假,造成儲備資金髮生損失的;
(四)其他不宜承擔儲備任務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三條 原則上每年至少開展1次醫療物資儲備調配能力壓力測試,查擺極端情況下醫療物資指揮調度、生產、儲備、運輸等方面短板和不足,檢驗不同管控程度下工作預案的可操作性,確保醫療物資調配運轉順暢。
第三十四條 動態監測重點醫療物資生產企業產能、產量,儲備單位庫存情況。組織企業抓好重點醫療物資生產供應,並督促企業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應急狀態下的安全生產、調撥、配送等預案。
第三十五條 做好醫療物資運輸協調,及時掌握緊急調撥物資運量、運輸起訖地及運輸要求,確保物資運輸及時回響、運輸問題及時解決、醫療物資及時送達。應急狀態下,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做好醫療物資運輸保供工作,對醫療物資運輸實施“兩點一線”閉環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物資調配工作機制。區縣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由區縣地方政府負責落實。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