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就廣義而言,凡使正常貿易受到阻礙,市場
競爭機制作用受到干擾的各種人為措施,均屬貿易壁壘的範疇。如
進口稅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關稅;
商品流通的各種
數量限制;在生產者之間、
購買者之間或使用者之間實行的各種歧視措施或做法(特別是關於價格或交易條件和運費方面);國家給予的各種補貼或強加的各種特殊負擔;以及為劃分市場範圍或謀取
額外利潤而實行的各種限制性做法等等。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推行的關稅自由化、商品
貿易自由化與勞務貿易壁壘,儘管在關稅方面取得較大進展,在其他方面卻收效甚微。某種形式的貿易壁壘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貿易壁壘卻加強了,各種新的貿易壁壘反而層出不窮。
隨著WTO等國際間
貿易組織成員的不斷增加以及各地區組織的建立,如
北美自由貿易區等,對這兩類組織的非成員國關稅壁壘還在起著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國際上非關稅壁壘的作用正在上升,或有上升的趨勢。一些已開發國家利用其自身的
技術優勢對來自其它國家產品的認證要求,極大地阻礙了
欠發達和開發中國家製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些資源性的初級產品。加劇了南北間的經濟及貿易發展差距。
另外,已開發國家,以及一些次發達甚至開發中國家越來越多地採用的反傾銷手段,也是非關稅壁壘之一。就中國而言,配額,
許可證制度也屬於後者。
所謂關稅壁壘,是指進
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所設定海關向進出口商徵收關稅所形成的一種貿易障礙。按徵收關稅的目的來劃分,關稅有兩種:
二是
保護關稅,其主要目的是為保護該國經濟發展而對
外國商品的進口徵收高額關稅。保護關稅愈高,保護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實際上等於禁止進口。
非關稅
是指除關稅以外的一切限制進口措施所形成的貿易障礙,又可分為直接限制和間接限制兩類。
間接限制是通過對進口商品制訂嚴格的條例、法規等間接地限制商品進口,如歧視性的
政府採購政策,苛刻的技術標準、衛生安全法規,檢查和包裝、標籤規定以及其他各種強制性的技術法規。
外國(或地區)政府實施或支持實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貿易壁壘:
2、對中國產品或服務進入該國(或地區)市場或第三國(或地區)市場構成或可能構成不合理的阻礙或限制;
3、對中國產品或服務在該國(或地區)市場或第三國(或地區)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損害。
外國(或地區)政府未履行與中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中國簽定的
雙邊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的,也視為貿易壁壘。
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貿易壁壘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違反承諾的關稅措施;
缺乏科學依據的技術法規、
產品標準、合格評定程式、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政府採購中違反有關規則限制進口產品的做法;
出口限制;補貼;
服務貿易準入和經營限制;
不合理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措施;
其它貿易壁壘等。
關稅
3.
關稅高峰(tariff peaks) 儘管有關稅減讓表規定的減讓水平,仍然在特定產品領域維持高關稅。
4.關稅配額(tariff quotas) 對一定數量(配額量)內的進口產品適用較低的
關稅稅率,對超過該配額量的進口產品適用較高的稅率。實踐中,配額量的確定、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不適當做法常常成為貿易壁壘。
貨物貿易:非關稅壁壘(non-tariff barriers) 濫用以下措施,往往對貨物貿易造成壁壘:進口許可(import licensing)
出口許可(export licensing)進口配額(import quotas)進口禁令(import prohibition)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s)政府採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補貼(subsidies)
自願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 當地含量要求(domestic content regulations) 國家專控的
進出口貿易(the operations of import 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anti-dumping,countervailing,safeguards and other trade remedy measures)
妨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的措施
1.投資準入範圍的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
稅收歧視(tax discrimination)
3.外國股權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妨礙服務貿易的措施
1.準入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外國股權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妨礙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的措施: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不夠等。
根據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可以把貿易壁壘分成以下四種:
2.
行政決定(administrative decisions):以行政決定、
行政命令、指令形式規定貿易壁壘;
3.政策以及輿論(policy or consensus):政府採取或者支持的以政策、
輿論宣傳來影響該國國民,比如使用國貨、歧視進口產品等;
4.做法(practices):比如,短時間內不適當地頻繁使用反傾銷措施,
地方保護主義,貪污,
官僚主義等。
飲料瓶案例
1981年,
丹麥政府決定,所有
啤酒和
汽水都必須裝在可回收再利用的瓶子中才能出售。這一決策的背景是:傳統的運行良好的玻璃
回收處理系統,受到日益增多的不可回收再利用啤酒瓶及其他容器瓶的威脅。
歐洲共同體委員會認為該法律給進口貨物增加了比丹麥貨物高的成本,從而構成了阻礙聯盟內貨物
自由流動的貿易壁壘。1986年歐洲共同體仲裁法庭受理了這一案件。
共同體委員會聲稱,丹麥法律違反了某種貨物一經在一國出售就自動可以在共同體內各國流動的基本法規。儘管並未直接禁止境外容器瓶的流動,國外貨物供應商們建造可再利用瓶的處理系統都面臨著更大困難。委員會認為該法律歧視性對待國外廠商。委員會還認為,該法律不能等效於
環境效益,並且採用其他方式也可以充分地
保護環境,例如採取志願收集系統和循環使用方式。
1988年9月,法庭裁決,允許丹麥保留其強制性的容器再利用法律。法庭確認,以環境保護為出發點,允許存在貨物自由流動
一般規則的例外。如果歐盟不包含某特殊領域的專款法律,就會引起由於不同國家採取不同法規而導致貿易混亂的情形。法庭認為,為了保證飲料包裝的高
回收率而使用可回收的飲料包裝是必要的,從而此法規與目標成“適當的比例”。
然而,丹麥關於容器瓶種類認可的要求未獲通過。1984年後,國外生產者的貨物必須盛裝于丹麥生產或認可的瓶中(僅在貨物檢驗階段使用並且有數量限制)。實施容器瓶認可法規的動機在於:如果市場上出現許多種容器,就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回收體系。通過控制瓶的種類可以控制其類別上的多樣性。
法庭發現,儘管回收再利用容器瓶並不能保證最大的回收再利用水平,但確實保護了環境。作為法庭裁決的結果,進口到丹麥的飲料很少。於是法庭又發現,從瓶子種類的強制性認可中所獲得的環境效益,並不能同國外供應商們的巨額損失成比例。
新類型
綠色貿易
綠色貿易壁壘,是指環境(非關稅)壁壘,是
國際社會為保護人類、動植物及生態環境的健康和安全,而
採取的直接或間接限制甚至禁止某些商品進出口的法律、法規和
政策措施。其實質是已開發國家依賴其
科技人員和環保水平,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從而把來自
開發中國家的產品拒之門外。
截至2011年末,已有36個國家將
社會責任國際標準轉化為
國家標準。隨著傳統貿易壁壘逐步走向分化,關稅、配額和許可證等壁壘的作用逐漸弱化,以綠色貿易壁壘為核心的
新貿易壁壘形式不斷發展,
珠三角地區的外向型加工企業的
貿易環境面臨新的挑戰。
到2020年,力爭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5%以上,說明企業在努力踐行
節能降耗。與此同時,隨著碳
交易所交易規則的完善,對當前還存在的
建築能耗水平高、增長勢頭猛、
節能改造進展緩慢作出積極地探索,對推動廣東一直走在全國
節能減排的前列具有重要意義。
技術性貿易
勞工標準
產生原因
貿易壁壘的出現並不斷強化並非偶然,它是國際經濟、社會、科技不斷發展的產物。分析
新貿易壁壘產生的原因最主要的在於以下幾點。
1.社會進步及已開發國家人民
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們安全健康意識空前加強,越來越關心產品對身體健康和安全的影響,以致在國際貿易中以健康、安全和衛生為主要內容的新貿易壁壘日益增多。
2.隨著
環保意識的提高,可持續發展理念深入人心,人們越來越關心賴以生存的地球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而要求國際貿易中的產品本身及其生產加工過程都不要以破壞環境或犧牲環境為代價;同時要求生產這些產品時也不要以犧牲勞動者的健康為代價。於是,
綠色壁壘和
社會壁壘等新貿易壁壘將在國際貿易中不斷出現。
3.新貿易壁壘的日益增多與傳統貿易壁壘受到約束關係很大。傳統貿易壁壘如關稅、許可證和配額等的使用不僅會受到
國際公約制約和
國際輿論的譴責,而且也易遭到對等報復。因此,這些傳統貿易壁壘措施將來的發展空間不是很大,這就為綠色壁壘等新貿易壁壘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發展空間。
4.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為新貿易壁壘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和手段。
技術密集型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比重不斷提高,特別是信息技術產品,涉及的技術問題較為複雜,容易形成新貿易壁壘。同時高靈敏和高技術檢測儀器的發展使檢測精度大大提高,給一些國家設定新貿易壁壘提供了技術和物質條件。
5.主要已開發國家因經濟成長乏力,貿易保護主義有重新抬頭之勢,隨著傳統貿易壁壘作用的弱化紛紛尋求新貿易壁壘,以保護其
國內產業。
特點介紹
國際貿易壁壘分為關稅壁壘和
非關稅壁壘,其設定的目的是各國政府為保護該國的經濟不受外來產品侵犯。然而,過度的貿易保護並不利於一國經濟的發展。而WTO,即
世界貿易組織,正是以倡導
自由貿易為宗旨。加入WTO後,中國對外出口的遇到的情況是,關稅壁壘逐步弱化,
紡織品配額也逐步取消。與此同時,所遇到的其他貿易壁壘卻比以前嚴重,這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國外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力度加大。對中國實施反傾銷的國家,不僅有
歐美、
澳大利亞、
加拿大、日本等已開發國家,也有像
土耳其、
埃及、印度這樣一些開發中國家;所涉及的產品既有日用品行業,也有機電行業,既有製造品,也有礦產和養殖品;有資料顯示,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反傾銷案件占世界總量的1/7-1/6,而加入WTO後,這一比例大大增加,中國已經成為外國反傾銷的主要目標國家。
2.
技術性壁壘已經成為中國產品出口的主要障礙。廣義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包括技術法規、技術標準與合格評定程式,產品檢疫、檢驗制度與措施,包裝和標籤規定,信息技術壁壘以及綠色壁壘五個方面。中國出口產品所面臨的
技術貿易壁壘主要來自美國、歐盟和日本;所涉及的行業主要有農業、紡織
服裝業、輕工、機電、
五礦化工和醫療保健業。有資料顯示,中國有70%的
出口企業和40%的出口產品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
3.中國出口產品還受到諸如以美國“337”條款為代表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限制,以及來自歐美等國的對華特別產品過渡性
保障機制立法的限制。
性質
從產品角度看,不僅涉及
資源環境與人類健康有關的
初級產品,而且涉及所有的
中間產品和
工業製成品;從過程角度來看,包括研究開發、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和消費整個產品的
生命周期;從領域來看,已從有形商品擴展到金融、信息等
服務貿易、投資、智慧財產權及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
系統性
國際上已簽訂150多個多邊環保協定。
已開發國家積極制定
技術標準和
技術法規,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提供法律支持。WTO也正在制定國際性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
雙重性
技術性貿易壁壘有其
合理性,即真正為了實現規定的合法目標是可以採取合適的壁壘措施的。正常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合法合理地採取技術性措施以達到
合理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及
生態環境的目的,但另一方面,一些國家,特別是美國、日本、歐盟等憑藉其自身的技術、經濟優勢,制定比
國際標準更為苛刻的技術標準、法規和
認證制度等,以技術性貿易壁壘之名,行
貿易保護主義之實。
隱蔽性和靈活性
技術性貿易壁壘與其他
非關稅壁壘如
進口配額、許可證等相比,不僅隱蔽地迴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視性等分歧,而且各種技術標準極為複雜,往往使出口國難以應付和適應,具有隱蔽性。由於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具有
不確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體實施和操作時很容易被已開發國家用來對外國產品制定針對性的技術標準,具備了實施靈活性的特點。
爭議性
由於技術性貿易壁壘涉及面非常廣泛,有些還相當複雜,加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
實施過程中的隱蔽性,不同國家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評定標準,因而國與國之間相互較難協調,容易引起爭議,並且解決爭議的時間較長。
20世紀70年代後,
國際經濟領域
貿易戰主要集中於一般
商品貿易領域,但是,21世紀國際貿易戰將逐步集中在技術性貿易壁壘。
解決辦法
通過長期的談判,最後達成一致。
發展趨勢
隨著傳統貿易壁壘逐步走向分化。關稅、配額和許可證等壁壘逐漸弱化,反傾銷等傳統貿易壁壘雖然在相當長時間內仍繼續存在,而以技術性貿易壁壘為核心的新貿易壁壘將不斷發展,將逐漸取代傳統貿易壁壘成為國際貿易壁壘中的主體,成為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手段和高級形式。因此,國際貿易中
技術壁壘的發展動向值得我們特別關注。
技術性貿易壁壘(以下簡稱TBT)的表現形式十分廣泛,既涉及國際或區域性協定、國家法律、法令、規定、要求、指南、準則、程式等強制性措施,也包括
非政府組織等制定的自願性規則。TBT的涵蓋範圍日趨廣泛。在
世貿組織新一輪談判中,貿易與環境、
貿易便利化、
智慧財產權保護、農業等議題都將涉及新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
自願性措施呈現向強制性法規轉化的趨勢
TBT的影響較之於關稅和一般非關稅壁壘更為廣泛和深遠。許多TBT措施可能直接導致限制甚至
禁止進口。另外,技術壁壘具有明顯的擴散效應。TBT措施往往產生連鎖反應,由一個產品涉及到相關的所有產品;從一國擴展到多國甚至全球。2002年1月30日,
歐盟理事會以中國
舟山產
凍蝦仁氯黴素含量超標為由,通過《關於對產自中國的進口動物產品實行某些保護性措施的決議》決定暫停進口產自中國的供人或動物消費的動物源產品,禁令由蝦仁擴大到所有動物及含有動物成分的產品達100多種。歐盟的這一措施很快引起美國、
匈牙利、
俄羅斯甚至
沙烏地阿拉伯等國的仿效。
設限越來越多,要求更加苛刻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技術創新的深入,新的技術標準會不斷湧現,並被採用於新的技術法規。技術創新使
檢測設備、手段和方法更加先進,一些國家尤其是
世貿組織發達成員運用TBT的水平隨之水漲船高,對進口產品的標準規定越來越細,要求也越來越嚴格和苛刻。人們對人類生命安全及世界環境問題的關心,已開發國家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中對這些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2002年11月8日提出的《食品衛生法》修正案,強化對進口農產品的
檢查制度,對含有未設定殘留標準農藥的進口農產品將一律停止流通。
歐盟和美國一方面設立技術壁壘,要求進口國企業的產品要達到其設定的技術水平或技術標準;另一方面又把該標準中的技術核心申請了專利。這就是技術壁壘與專利壁壘的交叉使用,該方法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該國企業的利益,如果別國企業想出口這樣的產品,就要給對方交納極高的
專利使用費,出口利潤不但大受挫折,甚至成本問題就使該產品很難再走出國門。
技術性貿易壁壘與反傾銷等交替並用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貿易中涉及的各種技術問題將更加複雜,同時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衛生和安全要求也越來越嚴格,對環境的要求也不斷提高,而
高技術含量的測試和
檢驗檢疫技術的不斷發展,也給一些國家利用技術性貿易壁壘進行國際貿易限制甚至
貿易歧視提供更精確的數據。同時,
經濟全球化帶來的不斷激烈的
國際市場競爭,也使得國家問的貿易保護手段花樣翻新。所有這些因素都將使有關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不斷升級,越來越成為影響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因素。
發達成員仍是實施技術壁壘的主體
開發中國家也越來越重視技術性貿易壁壘
由於技術和
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各國制定和實施TBT的差別很大。一般來講,發達成員居於
主導地位,許多國際標準都是發達成員參與制定的。但是近幾年來,發展中成員也越來越重視技術壁壘的引進與實施。已開發國家TBT通報2429件,占總量的56.21%,而開發中國家通報1892件占43.79%。自1999年以來,開發中國家的TBT通報量已經超過已開發國家,大有後來居上之勢。
但是,總體上已開發國家仍居於優勢地位。已開發國家SPS通報量為1516件占總量的54.99%,發展中成員通報1241件。占45.01%。已開發國家SPS通報量
增長速度大大超過發展中成員。已開發國家的TBT/SPS通報合計3945件,占總量的55.74%,開發中國家為3133件,占44.26%。
相關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決定自2023年4月12日起就台灣地區對大陸貿易限制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