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

出口企業

出口企業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委託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託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口企業
  • 外文名:Export Enterprises
內容,免稅範圍,計稅依據,

內容

那么,範圍之外的應視為非出口企業。這是一個新稱謂,單指在從事貨物出口業務中,不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委託出口貨物的商貿企業或個人。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貨物劃分為7類:
1.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進入特殊區域的出口貨物;
3.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
4.中標機電產品
5.銷售海洋工程結構物;
6.銷售用於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
7.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

免稅範圍

出口企業或其他出口貨物免稅(只免不退)範圍:
1、出口規定的貨物(15項);
2、特殊場所(區域)銷售貨物勞務(免稅店、特殊區域內,3項);
3、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逾期、單證不齊,3 項)。

計稅依據

《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4條第1項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生產企業適用免抵退稅辦法。
  • 外貿企業即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
財稅[2012]39號第4條第4項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委託加工修理修配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完稅價格。外貿企業適用免退稅辦法。
(一)生產企業
生產企業出口並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還需辦理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
(二)外貿企業
外貿企業出口並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將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的,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稅申報。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稅。
一般情況來說,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申報期限最遲是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舉例說明:出口日期是2014年6月6日,只要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進行出口退稅申報就不算超期申報,允許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出口日期是2014年12月6日,最遲退稅申報時間也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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