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申報

出口退稅申報是指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要求退還出口產品已納稅款的一種法定手續,也是稅務機關據以審核批准應退稅額的重要環節。

出口企業申請出口退稅,不僅要如實填報出口產品退稅申請表,還要附送有關資料。出口產品退稅申請表的內容,除了申請單位名稱、企業性質、開戶銀行及賬號外,要分產品填報出口產品名稱、代理出口產品證、編號、向中國銀行交單日期、出口貨物報關單編號、出口產品計量單位、銷售數量、購進價格總額、進貨費用扣除率、應扣除進貨費用金額、計算退稅價格總額、適用退稅率和應退稅額等。附送的資料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代理出口產品證明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口退稅申報
  • 對象:出口企業
  • 對應:主管退稅
  • 屬性:產品退稅申請表
所需材料,操作程式,

所需材料

1.自有外貿經營權的出口企業
自有外貿經營權的出口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有關單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手續。出口退稅隨附的材料包括以下的全部或部分單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銷售發票、進貨發票、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加工單位申報資料、產品徵稅證明、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及其他所需材料。
2.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企業
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在委託方退(免)稅。委託方在申請辦理退(免)稅時,必須提供以下的全部或部分憑證資料: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受託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代理出口協定副本、銷售賬及其他所需材料。

操作程式

一.單證收集整理
(一)配齊“兩單兩票”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貨物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貨物收購增值稅發票(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銷售發票。
(二)整理單證
按核銷單、報關單、發票的順序放在一起,組成一個退稅關聯;並將當月收齊的退稅單證以發票所在的當月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順序整理,在外銷發票右下角寫上關聯號,關聯號為三位數,例如001、002等。
二.檢查單證
(一)檢查內容
(1)核銷單、報關單的有關印章是否齊全。核銷單上有四個章,即國家外匯管理局監製章、出口企業公章(騎縫章)、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海關驗訖章(騎縫章)、當地外匯管理單位的收匯核銷章;報關單上應有出口貨物簽發單位的驗訖章。如缺少上述印章,應馬上退回有關單位補蓋公章;如核銷單上有關單位公章蓋偏,請及早複印核銷單存根附在核銷單退稅聯後面。
(2)檢查“兩單兩票”之間的內容是否符合退稅要求。
①核銷單上的欄目是否填全;
②核銷單、報關單、發票上的出口貨物名稱、數量、成交價格是否一致;
③核銷單上的報關單號是否和報關單編號一致,報關單上的批准文號是否和核銷單上的編號一致;④發票上企業外銷法人章、銷售收入章是否已加蓋,銷售收入、離岸價、入賬憑證號碼是否已填全。
(二)檢查收匯
根據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檢查每筆收齊單證的退稅業務是否足額收匯。收匯金額可以外匯管理部門確認的核銷金額加上在核銷單上註明的其他費用,如果收匯金額少於該筆業務離岸價的95%,那么則應按實際收匯金額計算申報出口退稅,如果收匯金額少於離岸價但大於該筆業務離岸價的95%,則可以離岸價全額申報出口退稅。
三.出口退稅預申報
(一)申報要求
出口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出口貨物退稅所需的有關單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稅電子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如實填寫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H貨物退稅手續。逾期申報的,除另有規定外,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該筆出H貨物的退稅申報,該補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補徵稅款。
(二)預審
出口單位申報出口貨物退稅時,稅務機關及時予以接受並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電子申報數據及紙質憑證齊全的,將繳款書信息(輸人資料庫)與報關單信息(出H)分別輸入退稅申報專用程式後,製成出口退稅預審軟碟,報送稅務機關進行預審。預審通不過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並要當即向出口單位提出改正、補充資料、憑證的要求。企業應撤銷該退稅單證,並調整申報數據。
(三)退稅申報軟碟的申報
軟碟上應註明:①企業海關代碼;②企業名稱;③當年度第××次申報;④申報年月;⑤申報退稅額。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稅申報後,應為出口商出具回執,並對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情況進行登記。
四.出口退稅正式申報退稅憑證的裝訂
裝訂順序為:①出口憑證封面;②出口退稅免抵退稅審批匯總表;③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④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⑤出口貨物退稅申報匯總表;⑥退稅進貨憑證明細表;⑦退稅申報明細表;⑧核銷單、報關單、外銷發票。其中⑥、⑦另備一份不要裝訂,隨單證一起報送,以供稅務機關人員審核時用。裝訂退稅單證時,月份之間用白紙隔開,在白紙上註明月份、關聯號數、是否已全部申報。如果本月有發票號碼不須正式申報的,如:開錯發票已重開紅票沖轉、已辦理退運等,也應在紙匕註明。
五.出口退稅申報的審核審批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單位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並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係。
(一)重點審核內容
(1)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報表種類、內容及印章是否齊全、準確;
(2)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是否一致;
(3)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憑證是否有效,與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明細內容是否一致等。
(二)重點審核的憑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蓋有海關驗訖章,註明“出口退稅專用”字樣的原件(另有規定者除外),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商海關代碼、出口日期、商品編號、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一致。
(2)代理出口證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的受託方企業名稱、出口商品代碼、出口數量、離岸價等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內容相匹配並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一致。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印章齊全,沒有塗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開票日期、數量、金額、稅率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匹配。
(4)出口收匯核銷單(或出口收匯核銷清單,下同)。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編號、核銷金額、出口商名稱應當與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批准文號、離岸價、出口商名稱相匹配。
(5)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各欄目的填寫內容應與對應的發票一致;徵稅機關、國庫(銀行)印章必須齊全並符合要求。
(三)電子信息核對
(1)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日期、商品代碼、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2)代理出口證明電子信息。代理出口證明的編號、商品代碼、出口日期、出口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3)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信息。出口收匯核銷單號碼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4)出口退稅率文庫。出口商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是否屬於可退稅貨物,申報的退稅率與出口退稅率文庫中的退稅率是否一致。
(5)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日期、金額、稅額、購貨方及銷售方的納稅人識別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是否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在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暫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的,稅務機關可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但必須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覆核;對覆核有誤的,要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
(6)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號碼、購貨企業海關代碼、計稅金額、實繳稅額、稅率(額)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六.辦理退稅
稅務機關將出口單位申報的手續齊備、內容真實的資料進行審核無誤後辦理退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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