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處理
一、“免、抵、退”稅的計算方法及會計處理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2]7號《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
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
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和制度。其中
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
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
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
應納稅額;
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一)具體計算方法與計算公式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
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其中:
(2)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
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免抵退稅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
(1)出口貨物離岸價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
(2)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
(1)如當期
期末留抵稅額≤當期
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某自營出口生產企業是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徵稅
稅率為17%,
退稅率為15%。2002年8月有關經營業務為:購原材料一批,取得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價款為200萬元,外購貨物準予
抵扣進項稅額為34萬元,貨已驗收入庫。當月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
組成計稅價格100萬元。上期末留抵稅款6萬元。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100萬元,收款117萬元存入銀行,本月出口貨物銷售額折合人民幣200萬元。試計算該企業當期的“免、抵、退”稅額。
(2)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出口貨物
離岸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200×(17%-15%)-2=2(萬元)
(3)當期
應納稅額=100×17%-(34-2)-6=-21(萬元)
(5)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200×15%-15=15(萬元)
(6)按規定,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即該企業應退稅額=15萬元
(7)當期
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15-15=0(萬元)
(8)8月期末留抵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稅額為6(21-15)萬元。
(三)相關會計處理
1.企業按出口貨物適用的
徵稅率和
退稅率,計算出口產品本期應分攤計入產品成本的
進項稅額,從本期應抵扣的進項稅額中剔除,其會計處理為:
2.企業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出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抵減內銷產品的
應納稅額時,其會計處理為:
註:本題此數值為0 3.企業在收到出口貨物的退回的稅款時,其會計處理為:
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150000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60000
(一)外貿企業“先征後退”的計算方法
1.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
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徵;其收購貨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貿企業在支付收購貨款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稅款,因此,在貨物出口後按收購成本與
退稅率計算
退稅退還給外貿企業,征、退稅之差計入企業成本。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
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
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註明的
進項稅額和退稅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2.外貿企業收購小規模
納稅人出口貨物增值稅的退稅規定
(1)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持
普通發票特準退稅的抽紗、工藝品等12類出口貨物,同樣實行銷售出口貨物的收入
免稅,並退還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辦法。其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金額]/(1+
徵收率)×6%或5%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6%或5%
3.外貿企業委託生產企業加工出口貨物的退稅規定
外貿企業委託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後報關出口的貨物,按購進國內原輔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
進項稅額,依原輔材料的
退稅率計算原輔材料應退稅額。支付的加工費,憑受託方開具貨物的退稅率,計算加工費的應退
稅額。
(二)外貿企業“先征後退”的計算實例
例1:某進出口公司2002年3月出口美國平紋布2000米,進貨
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單價20元/平方米,計稅金額為40000元,退稅率 15%,其應退稅額:
2000×20×15%=6000(元)
例2:某進出口公司2002年4月購進某小規模
納稅人抽紗工藝品2000打全部出口,普通發票註明金額6000元;購進另一小規模納稅人西服 500套全部出口,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發票註明金額5000元,該企業的應退稅額:
6000÷(1+6%)×6%+5000×6%=639.62(元)
(三)會計處理
優惠政策
1.凡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和
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均可準予退還或免徵
增值稅和消費稅稅額。
出口退稅貨物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①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徵稅範圍內的貨物。
②必須是報關離境並結匯的貨物。
③在財務上必須是已作出口處理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出口貨物才準予
退稅。否則不予辦理退稅。除此之外,大陸對出口退稅貨物的範圍還作了一些特殊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明確規定少數貨物即使具備以上條件也不準給予退稅。它們是:原油、援外出口貨物、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天然牛黃、麝香、銅、銅合金、白金等)。
第二,一些企業的貨物不具備上述三個條件,但國家特準退還或免徵增值稅和
消費稅。具體是指;
②對外承接
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③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2.明確規定一些出口貨物只能採取免徵
增值稅、消費稅方式給予鼓勵和支持。
它們是:
②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③捲菸(只限於有出口捲菸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計畫內捲菸);
④軍品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物資;
⑤國家在稅收法規中規定的其他
免稅貨物因已經享受免稅照顧,所以出口時不能再辦理
退稅。
3.出口企業從小規模
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貨物,不論是內銷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出口量較大及生產、採購上的特殊因素,特準予扣除或退稅。這些貨物是: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生添、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
4.出口貨物退稅稅種:
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適用稅率,依《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17%和13%執行,對小規模
納稅人購進特準
退稅的貨物依6%的
退稅率執行,從農業生產者直接購進的
免稅農產品不辦理退稅。出口應退消費稅的適用稅率依《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企業出口不同稅率的貨物應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一律就低不就高計算退稅。
出口貨物應退
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其中,①對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帳和銷售帳記載的,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
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和
稅額計算。對
庫存和銷售均採用加權平均價進行核算的企業,也可按適用不同
稅率的貨物分別依下列公式計算: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價×稅率
②出口企業兼營內銷和出口貨物且其出口貨物不能單獨設帳核算的,應先對內銷貨物計算
銷項稅額並扣除當期
進項稅額後,再依下列公式計算出口貨物的應
退稅額:
銷項稅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時;
應退稅款=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時;
應退稅款=銷項金額×稅率;
公式中的銷項金額是指依出口貨物離岸價和
外匯牌價計算的人民幣金額。
進項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金額/(1
徵收率)×
退稅率其他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依
增值稅發票所列的增值稅額計算確定。
如果出口貨物的銷售金額、進項金額及
稅額明顯偏離而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拒絕辦理退稅或
免稅。
出口退稅主要程式是:出口退稅登記,出口退稅鑑定,出口退稅申報,出口退稅審核,出口退稅檢查和出口退稅清算。
①出口退稅登記——這是對出口企業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制度。具體做法是:經營出口貨物的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具有出口經營權後,持有關批件及工商營業執照於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
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登記。主管機關對其申請審無誤後,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表”,企業按照登記表的內容和要求填寫後交稅務機關審核,經確認無誤後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證”。通過辦理
出口退稅登記,可以溝通稅企之間的有關情況,確定出口企業的法人資格,以及出口企業是否符合企業退稅條件。
②出口貨物退稅鑑定——出口貨物退稅鑑定是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經營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和國家關於出口退稅的政策法規,對企業出口退稅的有關事項所作的一種書面鑑定。凡經營出口貨物的企業,均應填寫“出口貨物
退稅鑑定表”。鑑定表一般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出口退稅的法規鑑定;二是管理制度方面的鑑定;三是稅企雙方責任制度的鑑定。
③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是指出口企業在貨物報關離境並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後,按照辦理出口退稅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以《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為核心,向稅務機關提出退(免)稅申請的一種法定手續,也是稅務機關據以審核確定退(免)稅的前提條件和重要依據。凡經營出口貨物的企業,均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後按月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申報表主要內容有:出口貨物的名稱、銷售數量、貨物進價總額、
費用扣除率、扣除費用總額、
出口退稅計稅價格總額、適用
稅目稅率,應退稅金額及應收外匯等。與此同時,還要提供辦理出口退稅的有關憑證;包括出口貨物銷售
明細帳;購進出口貨物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發票;蓋有海關驗訖章的《
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匯單證。
④出口貨物
退稅的審核——是指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接到出口企業退稅申請後,對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按規定程式逐項進行審核的管理制度。負責審核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接到企業退稅申報表後,必須嚴格按照出口貨物退稅規定認真審核。
經審核無誤後,逐級報請負責出口退稅審批的稅務機關審查批准,並按規定填寫《收入退還書》,交當地銀行(
國庫)辦理退庫手續。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完有關退(免)稅手續。
出口退稅的審核、審批許可權及工作程式,由大陸省一級
國稅局和國稅總局出進口公司確定。其出口退稅的審批一般由省級或直轄市一級國稅局負責。
⑤出口貨物
退稅的檢查和
清算——出口貨物退稅的檢查是指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審核退稅過程中,應經常深入企業調查核對有關退稅憑證和帳物,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對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的
業務組織全面檢查或抽查的一項制度。
出口退稅的清算是指在年終了後三個月內,出口企業必須對上年度出口貨物種類、數量、金額、
稅率、
費用扣除率和已退
稅額等情況進行全面清算,並將清算結果報送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的
清算報告進行審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補足。
企業清算後,主管
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