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組織

非政府組織

非政府組織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意譯,英文縮寫NGO。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們在各種場合越來越多地提及非政府組織(NGO)與非營利組織(NPO),把非政府組織與非營利組織看作在公共管理領域作用日益重要的新興組織形式。

2014年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草案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和開展一次性臨時活動的申請登記許可程式,還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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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寫

非政府組織是一個多源的群體,在非政府組織基礎上伴生著許多縮寫詞。它們包括:
INGO——國際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 NGO),例如CARE;
BINGO——面向商業的非政府組織(business-orienTEDinternational NGO);
RINGO——宗教非政府組織(religious international NGO),例如天主教救濟服務;
ENGO——環保非政府組織(environmental NGO),如Global 2000;
GONGO——由政府運行的非政府組織(government-operated NGOs),它們由政府為了符合外緩要求而成立類似非政府組織組織;
QUANGO——半自治非政府組織(quasi-autonomous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如W3C國際標準化組織,它們把自己定義為非政府組織,但它們是由147個國家政府標準機構構成的組織。

發展歷程

成立

非政府組織一詞最初是在1945年6月26日在美國舊金山簽署的簽訂的聯合國憲章第71款使用的。該條款授權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為同那些與該理事會所管理的事務有關的非政府組織進行磋商作出適當安排”。1952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在其決議中把非政府組織定義為“凡不是根據政府間協定建立的國際組織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組織”。在當時,這主要是指國際性的民間組織

發展

在這之後的十多年裡,非政府組織自身的活動以及它們同聯合國的關係都處在較低的水平,沒有多少實質性的發展。一直到1968年,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通過的1296號決議中,規定了聯合國同非政府組織關係的法律框架。該決議肯定了非政府組織的範疇,同時允許非政府組織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以及聯合國體系中的其他機構中獲得諮詢地位。自此以後,非政府組織的活動被有意識地、越來越廣泛地引入了聯合國體系的運作。
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中,專門設有一個非政府組織委員會,負責審核批准接納非政府組織,並且認可它們在聯合國的諮詢地位和觀察員身份。非政府組織委員會有權要求在經社理事會註冊的非政府組織提交書面陳述。獲得經社理事會中諮詢地位的非政府組織,有權以諮詢者和觀察者的身份出席經社理事會議並參加聯合國的各種會議,並有權在會上作口頭髮言和書面發言,它們還可以應經社理事會的請求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
聯合國1296號決議規定,非政府組織如要在經社理事會中得到諮詢地位,首先應致力於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所關注的問題,如國際經濟社會環境文化教育衛生保健科學技術人道主義人權,以及其他一些相關的問題。這些非政府組織的宗旨與使命,不得同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宗旨以及原則相牴觸。它們應支持聯合國的工作,傳播有關聯合國所遵行原則的知識。在經社理事會享有諮詢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必須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國際性,應具有代表其成員發言的權威。這個決議還規定,非政府組織如要在聯合國註冊,其組織成員必須以民主的方式參與組織活動,應有民主決策機制,應具有責任機制的安排和決策過程的透明度。這些非政府組織必須向聯合國提交其預算和資金來源的資料,資金來源應公開,任何來自政府的資助都必須向經社理事會非政府組織委員會報告。該決議還鼓勵各國同性質的組織組成國際性聯盟,以便能更好地在聯合國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發揮一種紐帶傳送作用。除經社理事會外,聯合國的公共信息部也制定了一套與非政府組織保持關係的規定,允許非政府組織在公共信息部享有諮詢地位,側重於發揮非政府組織在傳播信息方面的作用。
1996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通過的1996/31號決議對聯合國同非政府組織之間的諮詢關係再次作了規定。1968年決議只承認國際性非政府組織,而1996年決議則進一步承認了在各國和各地區活動的非政府組織。允許各國和各地區的非政府組織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在經社理事會發表意見,而不必像以往那樣必須通過在經社理事會裡有諮詢地位的國際非政府組織去間接地表達自己的主張。該決議要求非政府組織支持聯合國的工作,加強了經社理事會非政府組織委員會的作用,並為非政府組織參加聯合國組織的正式國際會議及會議準備階段制定了規則。經社理事會在其1996年的297號決議中,決定提請聯合國大會審議非政府組織全面參與聯合國工作的問題。
非政府組織圍繞著聯合國體系的各次國際會議所建立起來的聯繫機制,是從20世紀70年代初開始形成的。在聯合國召開國際會議的同一時間和同一地點,舉行同樣議題的非政府組織國際論壇,是非政府組織參與和影響聯合國決策的一種重要方式。與聯合國的國際會議平行的非政府組織國際論壇,第一次是在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大會期間召開的,以後成為慣例。如1992年里約熱內盧的環境與發展大會,1994年開羅的人口與發展會議,1995年的哥本哈根社會發展會議,1995年北京的世界婦女大會,1996年伊斯坦堡的聯合國第二次人類住區大會等。

調整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聯合國體系內的各政府間國際組織也在進行組織和職能方面的調整,努力發展同非政府組織的聯繫和合作機制。在聯合國體系內,有20多個政府間國際組織致力於各類發展事業,如世界銀行、聯合國開發計畫署、國際開發協會、糧農組織、世界糧食署、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農業和發展國際基金、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組織、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另外還有一些較小的組織。這些組織的成員是各國政府,其活動受官方決策的支配。聯合國體系內的這些組織,有的設有專門的部門處理與非政府組織有關的事務,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設有非政府組織會議,世界銀行設有非政府組織—銀行委員會。還有一些聯合國機構與特定的非政府組織有著經常性的密切聯繫。如在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與志願機構國際委員會之間,在聯合國人類居住中心與住區國際聯盟之間,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與環境聯盟中心之間。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開發計畫署也通過各種方式同非政府組織合作,聯合國志願者署在亞非拉的許多發展中開發中國家積極支持非政府組織和社區組織的組織建設。
1980~2010年間,非政府組織一詞在國際活動的各領域裡得到日益廣泛的使用。
首先,非政府組織的本意只是指不是政府的組織,其實質意思在中文裡面與之最相應的是民間組織。非政府組織不僅是指聯合國體系所認定和接納的民間組織,還包括其他各種民間組織,特別是在國際場所活動以及有較多國際聯繫的民間組織。截至2010年,有2000多個非政府組織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享有正式的諮詢地位,有1500多個非政府組織同聯合國的公共信息部建立了正式的工作聯繫。在2002年聯合國在南非召開的世界可持續發展全球會議上,有3500多個非政府組織獲得了與會的資格。除此之外,在各個國家、各個地區以及國際領域,還有數目眾多的各種形式的非政府組織。單是國際性的非政府組織,2010年就有約40000餘個。但是,這些被納入統計的非政府組織,一般都是具有合法地位的、有公開的組織章程以及透明的財務管理的民間組織。諸如非法的恐怖主義組織或者地下的黑社會組織等都不屬於非政府組織。宗教組織和政黨通常也不被看作是非政府組織。
其次,非政府組織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示民意,但它們在民意代表方面有很多局限性。非政府組織是民間社會的組織,其公開宣稱的使命和價值觀,可以是公益性的,或者是服務於特定的人群。但在現實生活中,非政府組織能否真正代表民意,以及在多大程式上能成為民意的代表,是很不確定的。如果一個非政府組織是由其成員實行民主管理的,那么充其量,該組織只具有代表其組織成員的利益和願望的授權。由於很多非政府組織並沒有健全的民主管理,個別領導人往往能對其起支配作用,況且政府、資本等各種力量是一些非政府組織建立和維持的主要推動力,所以,儘管非政府組織的確可以反映某種來自民間的呼聲,但對其是否反映某種真實的民意以及在多大程度和範圍反映民意,卻是要作具體而深入的分析和判斷的。
非政府組織(NGO)這一概念主要是指“處於政府與私營企業之間的那塊制度空間”。它是現代社會結構分化的產物,是一個社會政治制度與其他非政治制度不斷趨向分離過程中所衍生的社會自組織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

未來

對於廣大開發中國家來說,各種民間的或半官方性質的社團組織正在蓬勃發展。但由於這些國家特殊的發展路徑,其社團組織在特徵、功能等方面與已開發國家的非政府組織之間也存在很大差異。

定義和分類

非政府組織一詞來自國外。據考證這一辭彙最早出現在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的一份重要檔案里,當時主要指那些在國際事務中發揮中立作用的非官方機構,如國際紅十字會、救助兒童會等,後來成為一個官方用語被廣泛使用,泛指那些獨立於政府體系之外具有一定公共職能的社會組織。1995年,北京舉辦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因同期舉行的“世界婦女非政府組織論壇”,而使非政府組織這一辭彙在中國推廣開來。
從字面上看,非政府組織一詞指的是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但由於約定俗成,這一概念中並不包括企業等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不包括家庭等親緣性的社會組織,也不包括政黨、教會等政治性、宗教性的社會組織。相對於企業、家庭、政黨和教會等社會組織來說,非政府組織往往更具有公共性、民主性、開放性和社會價值導向。所以嚴格說來,非政府組織這一概念指的是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社會公共組織。
聯合國是最早使用非政府組織一詞並賦予它積極的制度性含義和參與國際公共決策的特殊地位的機構。在聯合國的官方網站上,對非政府組織給出了如下定義:非政府組織是在地方、國家或國際級別上組織起來的非營利性的、志願性的公民組織。非政府組織面向任務,由興趣相同的人們推動,它們提供各種各樣的服務和發揮人道主義的作用,向政府反映公民關心的問題,監督政策和鼓勵在社區水平上的政治參與;它們提供分析和專門知識,充當早期預警機制,幫助監督和執行國際協定。有些非政府組織是圍繞諸如人權、環境或健康等具體問題組織起來的,它們與聯合國系統各辦事處和機構的關係會因其目標、地點和任務不同而有所差異。
世界銀行長期以來高度重視與非政府組織的合作,設有“NGO與公民社會部”,多年來出版了大量有關NGO和公民社會的研究報告,如《世界銀行的合作夥伴—非政府組織》(1900年)、《共同工作—世界銀行是公民社會的合作夥伴》(2000)等。世界銀行對公民社會的定義如下:世界銀行將公民社會定義為家庭、市場和國家之間的一個空間,其中包括各種非營利組織及旨在改善所代表的社會群體之生活狀況的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特殊利益團體。世界銀行認為:民間思想庫等政策研究機構、工會、媒體、非官方機構、草根組織、社區基層組織、宗教聯合會,以及其他各種類型具有積極的社會影響力的組織,也都構成公民社會。
著名學者萊斯特·薩拉蒙認為: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是具有如下共同特徵的社會組織:①組織性,即有一定的制度和結構;②民間性,即獨立於國家和政府體系之外;③非營利性,即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分紅;④自治性,即能夠自主決策和自主活動;⑤志願性,即組織的成員並非受某種外在強制,而是秉持志願精神自願組成,其活動經費也來自志願捐贈。
上述三種定義是眾多關於非政府組織的定義中較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它們實際上分別從功能、構成和屬性三個不同角度來把握和定義非政府組織。
非政府組織是獨立於政府體系之外的具有一定程度公共性質並承擔一定公共職能的社會組織,這些組織活躍於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層面,其形式規模功能千差萬別,但一般都具有非政府性、非營利性公益性或共益性、志願性四個方面的基本屬性。具體來說:非政府性指的是這些社會組織獨立於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構之外,不是由政府出資成立,不具有自上而下的官僚體制,不具備排他性的壟斷權力;非營利性強調這些社會組織不是營利性的企業,它們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具有利潤分紅等營利機制,組織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私人所占有;公益性或共益性強調這些社會組織在投入產出上更多地依賴社會和服務社會,它們往往以各種形式吸納社會公益或共益資源,對公信力社會資本有更強的依賴性,提供的是社會所需要的各種形式的公共產品或服務,並形成一定的公共空間;志願性強調這些組織的參與者和支持者通常不存在外在的強制關係,而更多基於自願、自主的奉獻精神和不求回報索取的博愛精神,各種形式的志願者成為其重要的人力資源

非政府組織的分類

可以通過多種標準來分類非政府組織,下面是世界銀行採用的分類方法:
①運作型非政府組織
他們主要的目的是設計和實現與發展相關的項目。一種常用的分類是把它分為“面向救助”和“面向發展”的組織。如果按它們的服務重點又可以分為服務傳送型和服務參與型。還可以根據它們是否帶宗教性質和長期性來分類,也可以按照它們更多地面向公眾或私人來分類。運作型非政府組織可以是基於團體的、國家的或者國際的。
②倡導型非政府組織
它們的主要目的是捍衛和促進某一目標。與運作型計畫管理形成對比,這些組織典型是嘗試通過遊說、宣傳品和積極進取的活動喚醒人們的意識,讓人們了解更多進而接受他們。

主要特點

薩拉蒙和安海爾在綜合比較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非政府組織所具備的五個特徵: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和志願性。政治學者王紹光在此基礎上又提出了第六個特徵,即公益性。其中公益性和非營利性是區分非政府組織與利益集團的最重要區別。
與追求專屬於本集團的、其利益具有強烈排他性的利益集團不同的是,非政府組織從事的是社會公益事業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其涉及的領域也相當廣泛,包括環境保護社會救濟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等領域。
說非政府組織具有民間性和自治性,只是意味著這種組織在體制上獨立於政府,它們不屬於政府建制的一部分,也不直接受制於政府權威,但並不意味著非政府組織與政府或政治不發生任何關係。事實上,同利益集團一樣,非政府組織也時常介入政治,力圖影響政府有關政策,只不過它們通過政治參與傳達給政府的政策意願的性質具有某種公益性罷了。由於非政府組織自身的非營利性特徵,其活動的資金來源若僅僅依靠志願者的主動捐助是遠遠不夠的,而且這些組織本身的資金動員能力相當有限,而政府在動員資金方面的特殊優勢使得它稱為各種非政府組織財力上的主要依靠對象。
非政府組織為了動員政府和各種社會力量對其所從事的公益事業的財力和道義上的支持,往往通過各種途徑影響政府公職人員的決策意向和社會輿論,包括媒體宣傳、組織集會罷工、遊行、示威等等。其中有些非政府組織和利益集團一樣也進行院外遊說活動,但他們在院外活動的影響力與那些以財團為後盾的利益集團不可同日而語,因而非政府組織常常採取的策略是:通過影響社會輿論來向政府施壓,從而獲得政府的財力上或政策上的支持。

特徵

1).非政府性
非政府組織作為非營利性部門,它不是政府部門或其附屬機構,而是非政府性的組織。非政府組織的這一特性,使得它能夠獨立於政府之外自主為社會服務,同時,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同政府平行存在與市場進行公開、公平、平等的競爭。從而克服因政府壟斷經營和管理公共產品的體制所帶來的公共產品的高成本現象,這也是發展非政府組織的基本理由之一。非政府組織的非政府屬性,使它的發展還能進一步推動社會民主的發展,為建立社會民主與法制提供動力因素。
2).組織性
非政府組織活動是一種團體性的活動,它不是分散的個人行為。因此,非政府組織消除了個人行為的單打獨鬥的缺陷,為其組織的發展和為社會公眾作一些有益的活動奠定了基礎。同時,非政府組織的組織性,為規範非政府組織的行為提供了客觀依據。因為是組織性的活動,其活動目標與活動範圍都是引人注目的,這就客觀上形成了社會、法律對非政府組織的有效監督。
3).公益性
非政府組織一個顯著的特徵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活動的公益性。這種公益性不僅對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是一個補充,而且,它們能夠為社會盡最大的可能提供一些社會所有公眾都可以使用的公共產品。
4).自治性
非政府組織還是一個自治性組織,它的行為是在法律和公共制度約束規範基礎上產生的,因而,其自治性程度非常高。由於它們所做的公益事業是在志願基礎上產生的,所以它們不像其他的社會私人組織和政府組織那樣具有很大的被動性,這種自主、自願、自律的主觀意願使非政府組織自身有了很高的自治性。
5).非政治性
非政府組織不參與政治活動,它屬於一種中介性組織。因此,非政治性是非政府組織的一個基本特點。非政府組織的非政治性,使得它們有了非常寬鬆的環境創造性地為社會提供公益活動和公共產品。
6).非宗教性
非政府組織既是非政治性的,同時也是非宗教性的。它與那些宗教活動不同,宗教活動是一種信仰,但不一定為社會來志願提供有益的公共產品,而非政府組織沒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卻專門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

作用與影響

20世紀70年代以來,非政府組織日益廣泛地參與國際事務,它們在聯合國體系內外的作用和影響不斷增大,在各個領域裡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承認。
1997年9月初,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向第52屆聯合國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中,列舉和闡述了影響當前全球發展的八大因素,其中的第五大因素即是:跨國性的民間社會組織的迅速發展,非政府組織的作用越來越大。在其之前的四大因素依次是:冷戰結束後全球政治經濟格局的重組;世界經濟的全球化;信息技術革命;生態環境的保護。非政府組織在國際事務中所發揮的作用和影響是多方面的,主要體現在:
(一)從事諮詢和信息活動。聯合國吸收非政府組織參與其活動並建立起制度性的聯繫機制時,首先考慮的是發揮非政府組織在諮詢和信息處理方面的作用。像經社理事會和公共信息部對非政府組織參與所作的安排,也是著眼於既能發揮非政府組織的諮詢與信息處理的作用,又能限制它們在其他方面的影響。在聯合國的會議場所、特別是會議的準備過程中,各國政府可以從非政府組織那裡,得到有關特定專業領域的、技術的、法律的以及政治等方面的專門知識。
(二)對政府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行為進行監督。非政府組織可以對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條約、承諾、計畫和項目的落實進行監督,還可以通過促進各政府間國際機構所通過的決議和條約的實施,促使各國政府遵守其在國際上所作承諾,積極地行使監督職能。
(三)參與執行國際組織的項目,協助政府間國際組織提供特定的產品與服務。近十多年來,聯合國各機構一直在鼓勵非政府組織參與各發展項目的實施。聯合國體系通過分包契約等方式,將操作性的責任轉移到非政府組織身上,非政府組織通過締結協定和簽訂契約的方式承擔提供特定產品和服務的工作。
(四)影響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決策過程。二戰以後至今,在全球發展決策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的,一直是政府間國際組織,特別是聯合國體系內的各組織。以往,非政府組織在聯合國體系中的主要作用是促進決議和條約的實施。而近十多年來,非政府組織不再僅滿足於在聯合國體系中提供信息和服務,而是試圖對決策過程施加影響。它們積極爭取參與決策的制定,對國際決策過程產生著越來越大的影響。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聯合國體系在確立議程、制定政策、以及執行政策等方面越來越多地吸收非政府組織參與。
(五)在不同的利益衝突角色之間促成協調和妥協。在許多國際事務中,當事各國政府往往由於經濟的、政治的、文化的以及意識形態等方面的原因而爭執不下,互不相讓,有時甚至兵戎相見。在這樣的場合,非政府組織可以利用其民間的身份,在當事國政府之間進行斡旋,緩和緊張氣氛,促進相互溝通與理解,打破僵局,推動問題的解決。
總起來說,聯合國體系與非政府組織兩方面相互吸引、相互支持,已形成了較密切的合作關係。從聯合國方面看,它試圖通過與非政府組織的合作去實現其在各個領域裡的目標。非政府組織則通過聯合國體系爭取有較多的發言權,力求對國際上的重大決策有較大的影響力,同時謀求從聯合國體系中獲得儘可能多的資助。但是,總起來看,非政府組織仍處於現存國際體制的邊緣,對重大決策的影響是有限的。
在可以預見的將來,政府仍將是全球治理體制的主要角色。儘管如此,非政府組織的興起打破了長期以來一直由政府獨占國際治理領域的局面。為了使全球發展和全球治理體制的變革能夠朝著健康的方向演變,有必要重視對非政府組織及其在全球治理體制中所引發的各種關係的研究。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開發中國家從事多項管理與發展的非政府組織相當活躍,據估計,20世紀80年代初,開發中國家在非政府組織服務的人數約有1億人,其中6000萬在亞洲, 2500萬在拉丁美洲, 1200萬在非洲。而1993年據聯合國開發計畫署在《人文發展報告》中估計, 20世紀90年代初開發中國家非政府機構服務的對象已達到2. 5億人。

管理

NGO主要有兩種管理模式:分散式管理(diversity management)和參與式管理(participatory management)。分散式管理處理一個組織內的不同文化。跨文化問題在北方NGO從事南方發展活動時普遍存在。來自已開發國家的人員在貧困國家中面臨著完全不同的處事方式。參與式管理在NGO是很典型的。它與學習機構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所有組織的成員都被視為知識和技術的源泉。為了發展組織,個人必須學習並向決策制定過程作出貢獻。

非政府組織的類型

(一)國外非政府組織的分類
1)、美國的分類
在美國對非政府組織的類型劃分中,以約翰-霍布金斯大學非營利機構比較研究中心的劃分較有代表性。該研究中心遵循著以下原則設計了一個分類體系:一是儘量與各國非政府組織的實際情況相結合,二是儘量靠近聯合國國際標準產業分類體系(ISIC)。該分類體系把非政府組織劃分為12個大類、24個小類,包括:(1)文化與休閒:文化與藝術;休閒;服務性俱樂部。(2)教育與科學研究:中國小教育;高等教育;其他教育;研究。(3)衛生:醫院與康復;診斷;精神衛生與危機防範;其他保健服務。(4)社會服務:社會服務;緊急情況救助;社會救濟。(5)環境:環境保護;動物保護。(6)發展與住房:經濟、社會、社區發展;住房;就業與職業培訓。(7)法律、推進與政治:民權與推進組織;治安與法律服務;政治組織。(8)慈善中介與志願行為鼓動。(9)國際性活動。(10)宗教活動和組織。(11)商會、專業協會、工會。(12)其他。
2)、日本的分類
日本對非政府組織的分類有著自己的特色。首先,如同美國對三大部門的劃分一樣,日本也將所有的社會組織劃分為三大類別:公共組織;非營利組織;營利組織。對於非營利組織,又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類型劃分。按組織目的,將非營利組織分為三類:①社會性非營利組織。包括協會、合作社型組織;福利型組織;教育、研究、文化組織;②居民志趣一致的非營利組織。包括住民型組織(街道委員會、老人俱樂部等);志趣一致型組織(同窗會、文化沙龍等)。③產業後援性非營利組織。包括經濟團體型組織;產業後援外圍團體型組織;官民混合產業組織。
(二)我國非政府組織的分類
1)、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我國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一類社會組織,是一種有別於黨政群機關及企業,受國家管理,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多以服務的方式進行專業性生產勞動,創造出精神和物質產品服務於社會,在追求社會效益的同時也謀求合法的經濟效益,所需經費靠財政全額撥款或差額撥款或自行解決的實體單位。
2)、社區管理型組織
社區管理型組織是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職能的轉變而發展起來的一種非政府組織。社區管理型組織堅持社區服務社會化的原則,在職能上承擔了政府轉移出來的部分職能;在性質上具有明顯的社會性、福利性和保障性的特徵.
3)、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指人們為著一定的目的,通過結社成立的各種社會組織的總稱。社會團體是社會進步尤其是社會生活民主化的產物,在社會系統中的諸多社團組織中,因階級屬性、階層利益、行為傾向、社會職能、成員成分以及職業分工和年齡構成等方面的差別,決定了社團類型的多樣性。從其履行社會職能的角度,可將我國目前的社會團體大致劃分為三種類型:①政治性團體。②經濟性團體。③文化性團體。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由民間主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推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組織機構。這種機構由於是由民間主辦的,少有或沒有政府的財政支持,為了維持自身的運轉,它們在開展活動時必需向服務對象收取一定的費用,但其收入餘額不能在組織成員與理事會之間進行分配,這種有償服務與企業所追求的利潤最大化是有著本質區別的。

中國非政府組織簡況

一)、中國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及其作用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整個社會越來越趨向多元化。特別是在一些社會問題比較突出、尖銳的領域裡,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尤為活躍和集中,它們往往發揮著政府和企業所沒有或難以充分發揮的作用,推動了社會進步。
(一)環境保護領域的非政府組織活動
在中國的環境保護領域裡,活躍著一大批形形色色的非政府組織。其中較為著名的包括: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綠色家園志願者、中國小動物保護協會、中華環保基金會、北京環保基金會、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北京野生動物保護協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環保產業學會、北京環保產業協會、中國植物學會、中國自然資源學會、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大學生綠色營和綠色大學生論壇、清華大學綠色協會、北京大學綠色生命協會、北京林業大學山諾會、上海市青少年環境愛好者協會、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等等。
由這些組織開展的環境保護活動,為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社會提供了政府和企業所難以提供的許多公共物品,推動了中國環境保護運動的發展。歸納起來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 環境意識的普及、教育、宣傳活動。許多非政府組織都在積極地開展這方面的活動,其內容包括開展各種形式的環保倡議活動和實踐活動,舉辦包括電視講座在內的各種講座、培訓、演講等環境意識教育活動,舉辦各種形式的研討會、經驗交流會、座談會等。
2). 推動和促進環境保護領域的公眾參與活動。在全國的許多城市,特別是北京,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作為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合作的一個重要機制正在得到積極的培育。北京市環保局宣教中心在這方面起到了先驅者的作用,他們早在1997年就開始著手研究並積極推動環境保護領域的公眾參與機制的建立。
3). 對環境保護的資助活動。主要由一批熱心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國際或海外的NGO和資助機構,以及中國有關環境保護的基金會等非政府組織參與這方面的活動,包括為有關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活動提供資金、設備、技術等方面的資助或援助。
4). 有關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項目活動。很多非政府組織都在開展各種形式的項目,包括野生動物等生物多樣性保護,自然生態的維持和保護,植樹綠化,水質淨化,大氣污染的控制和處理,沙漠化防治,黃河上游水土流失問題的治理,社區環境保護,垃圾分類,資源再利用等等。
5). 有關環境保護科學和技術的研究、開發及其普及活動。主要是由一批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學會、研究會等非政府組織在開展這方面的活動。它們集中了一大批國內相關學術領域的權威和精英,通過開展相關學科和技術的研究及其開發、套用,積極推動中國環境保護科學和技術的發展。
6). 有關環境保護產品的生產和推廣以及業界聯合等活動。主要是由一批活躍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商會、行業組織等經濟團體開展這方面的活動,包括促進環保產品的研製、生產、流通、消費等活動。
7). 有關對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援助活動。隨著環境污染問題的發展,污染受害者開始作為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受到社會的關注。有關的非政府組織通過開展法律諮詢等活動對污染受害者提供各種形式的援助。
8). 環境保護的國際交流活動。絕大多數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都在以各種形式開展國際交流活動,一方面積極爭取從國際社會獲得有關的信息、資金、設備、技術等支持,另一方面通過召開或參加有關國際會議或座談會、派出人員參與有關培訓、接待來訪和互訪等活動,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交流。
(二) 扶貧開發領域的非政府組織活動
和環境保護領域一樣,在中國的扶貧開發領域裡,也活躍著一批非政府組織。其中較為著名的包括: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國際非政府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計畫生育協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農家女實用技能培訓學校、愛德基金會、香港樂施會、救助兒童會、四川農村發展組織等等。
由這些非政府組織所開展的活動,為改革開放以來經濟迅猛發展的中國社會提供了一種特殊的公共物品——扶貧。其中包括生存扶貧、技術扶貧、教育扶貧、救助貧困母親、合作扶貧、文化扶貧、實物扶貧等。通過提供這類公共物品,中國非政府組織在廣大內陸地區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活動,為從根本上消除貧困作出了積極的貢獻。這些作用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八個方面:
1). 通過直接提供包括資金、物資等經濟資源,以強制投入的方式打破貧困所固有的惡性循環,從量和質兩個方面改變貧困人口的生活狀態。
2). 通過開展項目,特別是伴隨項目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培訓,將大量有用的信息和技術技能傳授給受益人,使他們通過參加學習和直接套用,努力掌握這些技術技能,從手段和方式上改變貧困人口的生活狀態。
3). 通過開展項目,特別是包括小額信貸等扶貧項目,在投入資源的同時,啟動受益人的責任心和積極性,並引導當地建立起有約束功能的信用鏈及其關係制度,主要從社會資本和生產制度上改變貧困人口的生活狀態。
4). 在長期開展項目的過程中,非政府組織的工作人員逐步積累經驗和知識、技能,成為各個扶貧領域的專家,他們比各級政府的工作人員更熟悉業務,同時也更深入基層,能夠更直接和有效地針對不同地區、不同人群、不同貧困層的不同問題開展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扶貧活動。
5). 協助並監督各級政府貫徹執行有關扶貧開發的方針政策,一方面作為政府實施扶貧工程的具體執行人,發揮其專業性和深入基層的優勢,更好地落實扶貧政策;另一方面作為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中介,協調有關政策並監督其實施,確保扶貧政策的落實。
6). 作為企業和發達地區對貧困地區救助、支援的中介機構和專業機構,一方面更多地動員社會資金用於消除貧困的活動,特別是動員企業開展社會慈善活動;另一方面通過實際操作各種項目確保各項慈善款項和慈善資金能夠落實到消除貧困的各項活動中去,並切實起到扶貧開發的作用。
7). 作為國際社會各種力量救助、支援中國貧困地區的中介機構和當地“草根”組織,一方面積極吸收更多的國際社會和海外資源用於中國的扶貧開發事業,另一方面協助國際非政府組織和海外非政府組織在華開展各種扶貧開發項目,同時也作為國際社會救助中國貧困地區的中介組織發揮作用,執行監督或落實有關項目。
8). 通過在扶貧開發領域開展的活動,一方面不斷進行自身的能力建設,提高適應市場經濟的應變能力和專業水平,另一方面逐步擴大非政府組織的影響及其力量,促進中國非營利部門的形成和發展。
從國際的角度看,需要回答的問題是中國是否應積極介入國際領域裡的非政府組織活動。我們已經看到,非政府組織現已成為全球治理體制中的一個重要性日益增強的新興角色,在聯合國體系各機構的活動中,非政府組織已經有了正式的法定地位,能夠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和影響一些重大的國際決策。在其他許多國際活動中,非政府組織也以積極的姿態參與其中。除了政府與企業之外,非政府組織也是一國綜合國力的重要代表。一般來說,已開發國家非政府組織的組織健全,實力雄厚,規模大,活動能力強。非政府組織全球體系中的決策過程、權力安排、資金和信息的流向、參與國際活動的機會等,目前基本上都是由已開發國家非政府組織控制的。中國作為一個綜合國力日益增強、國際地位不斷上升的國家,勢必應考慮中國非政府組織的國際參與問題。非政府組織的國際活動,為中華民族的意願表現和利益實現可能也提供了一個具有潛在重大影響力的場所。

著名組織

能源基金會
免費午餐基金會
荷蘭的非政府組織Oikos荷蘭的非政府組織Oikos
NPP新公益夥伴
北京紅楓婦女心理諮詢服務中心(MWPCCB)
北京能源效率中心(BECon)
北京市協作者文化傳播中心
甘肅伊山伊水環境與社會發展中心
陝西省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會
西安志願者協會環保服務隊
北京震旦紀公益信息技術中心
道德茶葉合作聯盟
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會
富平學校
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國際商業領袖論壇(IBLF)
國際行動援助中國辦公室
勞工教育及服務網路
綠色和平
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TNC)
美國家庭健康國際(FHI)
美國商會(中國)
8090後心智模式研究院
歐洲企業社會責任協會(CSR Europe)
帕斯組織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
全球電子可持續發展推進協會
全球環境研究所
全球企業抗愛滋病聯合會(GBC)
仁人家園國際組織
日本商會
瑞麗市婦女兒童發展中心
商務社會責任協會(BSR)
深圳當代社會觀察研究所(ICO)
世界宣明會
碳信息披露項目
維泰國際機構
未來500強(中國)
香港地球之友
香港樂施會
亞洲基金會
亞洲可持續發展投資協會(ASrIA)
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AMRC)
雲南省互滿愛人與人組織合作項目辦公室
中法可持續發展中心
中國為公會(JLC)
中國村絡工程
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社會責任建設推廣委員會(RSCA)
中國國際礦業企業工作組
中國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CBCSD)
中國企業公民委員會
中國生產力學會生產力布局與地區經濟發展專業委員會(CPDC)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投資性公司工作委員會(ECFIC)
法律人俱樂部
自然之友

立法

2014年12月22日,新華社報導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草案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和開展一次性臨時活動的申請登記許可程式,還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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