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產品質量法第12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所謂合格,是指產品的質量狀況符合標準中規定的具體指標。我國現行的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經備案的
企業標準。凡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該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允許適用其他標準,但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同時,國家鼓勵企業趕超國際先進水平。對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以及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
安全標準和要求的產品,禁止生產和銷售。
分解
對於一些門類中類別較多的產品,產品標準還進行分層,如基礎規範、總規範、分規範、空白詳細規範和詳細規範。
1、總規範(通用規範) 適用於一個產品門類的標準。通常包括該類產品的術語、符號、分類與命名、要求、試驗方法和質量評定程式、標誌、包裝、運輸、貯存等內容。
2、規範根據需要,在一個產品門類共用的標準(即總規範)下加進適合於某一個分門類產品(或稱某一類型)的標準。對於一個特定的分門類產品,當有較多特有內容需要統一規定時,可制定分規範。
3、空白詳細規範不是獨立的規範層次,它是用來指導編寫詳細規範的一種格式。在空白詳細規範中填入具體產品的特定要求時,即成為詳細規範。
4、詳細規範一種完整地規定某一種產品或一個系列產品的標準。它可以通過引用其他規範(或標準)來達到其完整性。
注釋
產品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區別
產品標準就是針對產品而制定的技術規範,在我國針對產品而制定的技術規範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種。
企業標準就是企業是對企業範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它是企業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據。企業標準一般分為產品標準、方法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
產品標準和企業標準是相互聯繫、相互包含的關係,即產品標準有企業標準,企業標準中有產品標準。但是,產品標準和企業標準的根本區別是從不同角度來定義的,即產品標準是從制定標準的客體(對象)——產品而定義的,企業標準是從制定標準的主體——企業而定義的。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所常見的企業標準大多是產品標準,實際上準確的說法應該是企業產品標準,也就是企業對所生產的產品而制定的技術規範。